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委办〔2020〕5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市委、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现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和2个专题、10个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牢把握“两个不放松”总要求和“务必整出成效”总目标,严格对照全面提高安全红线意识、全面提高风险防控效能、全面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事故防范效果、全面提高安全治理水平“五个全面提高”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深刻吸取“3•21”等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把学习提高与狠抓落实贯穿全周期,把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贯穿全链条,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大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发现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以抓好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和良好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二、主要任务
通过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推动安全发展理念落地生根;通过持续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落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地生根;通过建立各层级分工负责,审批、监管、执法有效衔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成为刚性要求,推动部门监管责任落地生根。重点分2个专题、10个专项深入推动实施。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全面开展学习教育。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镇(街道)党(工)委、各类开发园(区)党工委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安全生产专题学习交流会;举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列为主体班次必修课程,各地、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纳入干部在线学习和日常教育培训重要内容。二是全覆盖开展专题宣讲。领导干部带头宣讲,市、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排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宣讲,各级宣传部门将专题片纳入干部理论教育讲师团宣讲案例库;深入企业一线宣讲,组织开展“百团进百万企业”宣讲活动,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宣传教育两个“全覆盖”。三是全方位组织宣传贯彻。各级党委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组织开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大讨论和“书记和市(区)长说安全”活动;发挥媒体平台作用,各级主流媒体在报、网、端、微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纳入“安全生产月”、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康杯”竞赛等活动重要内容,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四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各级安委办工作制度体系,落实安委办实体化运行机制;严格落实省企业主体责任20项重点事项清单,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报告安全生产风险制度;严格安全责任追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强化安全生产约谈,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整改评估和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五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突出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全面运行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推进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六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和人才培养,联合教育部门加强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发挥苏州市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作用开展专题培训和专业培训;对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安全监管干部适时通报奖励。七是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各级政协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健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地方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市应急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以下均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的,不再列出)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一是压紧压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企业严格执行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20项清单。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2021年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二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重点用于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各重点行业领域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三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督促企业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内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督促企业坚持依法生产经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职工安全防护、外包等业务、复工复产、各类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等安全管理。四是推动企业完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风险报告规定》,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2021年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2021年建立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报自改,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五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分行业领域明确3年建设任务,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市安委办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及省实施意见,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二是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分级分类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和隐患,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是督促指导各地完善落实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及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研究企业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储存量减量方案,严格控制涉及光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四是积极推广应用泄漏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技术方法,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五是完善落实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等支持政策措施,2022年底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持续推进其他有关企业搬迁改造。六是大力推进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完成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安全风险分区分级管控、生产人员在岗在位、生产全流程管理五位一体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市应急局牵头,工信局、公安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宣传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力度,加快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四是严密管控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深井铸造、铝镁废屑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市应急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一是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工程,制定实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综合治理方案,2022年底前分类分批完成督办整改。二是针对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地下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化工企业等重点场所,制定实施消防安全能力提升方案,2022年底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三是聚焦老旧小区、老旧市场、电动车、外墙保温材料、彩钢板建筑、家庭加工作坊、“群租房”、“三合一”场所、城乡接合部、物流仓储、光伏产业等突出风险,分阶段集中开展排查整治,持续推进“331”专项行动,2022年底前全面落实差异化风险管控措施。四是着力夯实基层火灾预防基础,加大基层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推进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强化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促进基层火灾防控责任落实落地。五是组织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实行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民宗、人防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3年整治目标任务,推动本系统单位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六是积极推广应用消防安全物联网监测、消防大数据分析研判等信息技术,深入开展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平台消防管理模块应用,上线运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自主评估系统,2022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七是全面实施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建立惠及广大群众的“均等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机制。聚焦“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持续加强消防队站、装备器材和实战能力建设。(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民宗局、人防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开展达标车辆核查,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公交车安装驾驶区隔离设施。二是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实施包车客运安全例检制度,落实取消所有经营期限届满的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加快推进治超联网信息系统建设,常态化开展治超路面流动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治超“一超四罚”措施,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控和电子运单填报管理。三是净化道路运输秩序,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强多部门联合、跨区域联动执法,重点监管事故率、违法率较高的企业;深化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在“两客一危一货”领域应用,在重点普通货运车辆强制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在5000辆载货汽车上的试点应用;推广应用“五步工作法”,推进非法营运车辆智能化查控工作。四是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要求2020年完成公路建设任务,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隐患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推进普通国省道平面交叉口交通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强化国省道平交路口路面管控,继续推进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专项行动,强化公路安全风险监测与管控,深化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千灯万带”示范工程,加大集镇路段执法管控力度。(市公安局、交通局牵头,市工信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交通运输(航空、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强化航空场地安全、可控飞行撞地、空中相撞等重点风险防治。二是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管理,全面推进公跨铁立交桥固定资产移交,严厉打击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机动车违章驾驶行为;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托运、违规承运行为;加强铁路营业线工程施工安全整治。三是加强寄递渠道安全整治,升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坚决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禁止寄递物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深化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寄递渠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四是开展水上涉客运输安全治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强化水上游览活动的安全检查,提升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能力。加强船舶碰撞桥梁、商渔船碰撞隐患治理,继续对砂石违法运输实施严格管理。督促危险货物货主(码头)落实高质量选船机制,严把企业经营资质准入关。五是推进港口危险货物企业2020年底前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建立港口危化品常压储罐强制检测机制,严格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管。强化港口安全防护距离监管,落实动火作业第三方监管制度。六是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健全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强化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七是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针对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情形,对渔船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情形以及渔港水域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配套设施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冒险出海作业行为。推进实施渔港“港长制”,推动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整治农用自备船,确保安全有序。(市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苏州火车站、邮政管理局、张家港海事局、常熟海事局、太仓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方面、各环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做好与国家和地方城市安全平台体系对接,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动解决城市安全重点难点问题。二是指导地方开展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城市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的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行业部门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三是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四是开展摸底调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推动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五是依法强化燃气行业管理,完善燃气工程技术标准,健全事故防范长效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六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市住建局牵头,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城管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资源规划局、交通局、水务局、气象局、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委、文广旅局、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经济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完善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经济开发区区域安全主体责任,推进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二是加强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优化经济开发区规划布局,严把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关,合理布局区内企业,完善区内公共设施,做好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工作。三是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经济开发区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四是加强经济开发区内高风险园区及重点区域安全管控。完成经济开发区内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深化经济开发区内冶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加强经济开发区内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强化经济开发区内港口码头等功能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安全管理。五是持续夯实经济开发区安全基础。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2022年底前经济开发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苏州海关和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完善高新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国家方案中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二是强化高新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范高新区规划布局,严格高新区项目准入,合理布局高新区企业,完善高新区公共设施。三是进一步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高新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开展高新区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加强承包商管理,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四是加强高新区内高风险产业园区安全管控。全面完成高新区内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着力深化高新区内冶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突出加强高新区内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强化高新区内港口码头等功能区安全管理。五是进一步夯实高新区安全基础。加快高新区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高新区本质安全水平。(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苏州海关和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旅游度假区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完善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旅游度假区域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二是加强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优化旅游度假区规划布局,严把旅游度假区项目准入关,合理布局旅游度假区内项目,完善旅游度假区公共设施。三是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度假区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四是加强旅游度假区内高风险旅游区及重点区域安全管控,着力深化旅游景区、餐饮住宿设施、高风险游乐项目、森林旅游、水上旅游、重大节庆日、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五是持续夯实旅游度假区安全基础,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市文广旅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和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一是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重点对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二是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贯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三是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加快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加快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苏州海关、苏州火车站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煤改气”、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粉尘企业等:一是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全面摸排。督促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二是开展“煤改气”过程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合理确定“煤改气”工程燃气管道走向、敷设方式和燃气设备设施布局,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供应企业、燃气施工企业、用户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入户检查指导频次。三是开展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安全隐患,对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评估,取缔非法渣土场。开展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环保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污水罐坍塌等安全风险及影响范围。四是加强粉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强化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全评估和审核验收。进一步排查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新增2个专题和4个专项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要求,“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和“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经济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旅游度假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0年6月)。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覆盖专题宣讲和宣传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部署要求,统筹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各专题、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与督查整改相结合,突出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组织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具备整改条件的,按照“一年小灶”要求立查立改、应改尽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制定整改方案,紧盯不放,推动整改落实。对国务院、省督导组现场指出和移交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销号。深入分析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原因,对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以及重要场所、重要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加快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2个专题、4个专项安全整治的牵头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的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集中攻坚(2021年)。坚持举一反三抓整改,持续推进国务院、省督导组反馈问题隐患,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发现各类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对“存量”问题隐患进行集中攻坚、建档销号。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区、行业部门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聚焦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精准执法,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消除监管盲区漏点。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督导力度,强化对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跟踪督办、闭环整改。
4.巩固提升(2022年)。聚焦为中国共产党“二十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全方位全领域纵深推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分析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挖掘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梳理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具体制度,逐条逐项推动落实。深入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验,推广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成果,将治理实践提炼固化为长效机制,形成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二)已开展的6个专项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矿、消防安全、道路运输、交通运输(航空、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危险废物等6个安全专项整治,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时间延续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集中攻坚(2020年)。把抓好国务院督导组反馈问题隐患和移交“四张清单”整改落实作为重中之重,推动风险化解、问题整改、任务落实和典型宣传推广。加快推进现场交办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对国务院督导组移交的典型问题整改落实“回头看”,确保逐一整改到位。紧盯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场所和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本级本部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全面彻底抓好闭环整改。分层分级分行业领域建立问题隐患整改台账,完成“一年小灶”隐患整改任务。
2.持续整治(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坚决啃下一批安全生产“硬骨头”。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督导督查,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3.巩固提升(2022年)。依照新增2个专题和4个专项巩固提升阶段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于年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市委、市政府;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报告,于2022年11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将已成立的“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作用,全面落实各牵头部门第一责任人责任。市安委会建立主任办公例会制度,定期研究专项行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专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实行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督导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本地、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制度建设。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贡献苏州智慧和力量。研究制订有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地方性条例。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办法和审计监督机制。(市应急局牵头)
(三)强化保障能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支撑体系,强化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优化支出结构,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消除工作倾斜。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风险监测监控支撑机构,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模式,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行应用执法手册APP。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安全生产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实习实训基地。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一批诚信守法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严格实施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制度,推动保险机构落实事故预防技术规范,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管执法。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对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督促闭环整改。坚持执法、服务相结合,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重点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群防群治良好局面。(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风险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安全生产作为区域产业规划、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调整高危行业产业结构布局,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问题隐患存量整改,对久拖不决、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一例、严查一例。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从严从快立查立改,存在重大隐患难以整改到位的坚决依法关停。同时,坚持举一反三,对其他地区存在问题、各行业领域共性问题,分类归纳,系统梳理,对普遍性的从政策层面补短板,对个例的从监管方法上补漏洞。(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问效问责。全面落实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建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巡视。加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办、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推动取得实际成效。充分运用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完善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推进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再监督。市安委会办公室运用述职、通报、约谈、督办、警示、曝光等措施,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监督,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推动取得实效。(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全市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
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2.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3.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4.全市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5.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6.全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7.全市交通运输(航空、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
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8.全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9.全市经济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0.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1.全市旅游度假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2.全市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1
全市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全市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根据省《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和《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的理论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大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发现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牢牢把握“两个不放松”总要求和务必整出成效的总目标,切实扛起打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硬仗、推动我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前列的政治责任,努力交出一份让党中央国务院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合格答卷,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成效真正做到“两个维护”。
二、主要内容
原原本本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必须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等重要论述;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最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联系实际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风险并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自然降低,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忽视不得、麻痹不得、侥幸不得,专项整治继续抓整改不放松、不达目的不放松等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做到学深悟透、弄通做实。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学习教育
1.强化理论武装,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镇(街道)党(工)委、各类开发园(区)党工委要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围绕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等主题开展专题研讨,研究落实举措。各级中心组成员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深入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化理解认识、增强行动自觉,为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牵头)
2.抓好教育培训,组织县(市、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同志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列为主体班次必修课程。各地、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纳入干部在线学习和日常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监管干部轮训,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履职能力水平。(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覆盖推进专题宣讲
3.领导干部带头宣讲,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安排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宣讲,系统宣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各级宣传部门要将专题片纳入干部理论教育讲师团宣讲案例库,通过监管干部示范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等方式,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走深走细走实。(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牵头)
4.深入企业一线宣讲,组织开展“百团进百万企业”宣讲活动,各地、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建安全生产宣讲团、小分队,深入基层一线、重点企业宣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宣传教育两个“全覆盖”。(市应急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方位组织宣传贯彻
5.组织开展主题宣传,各级党委要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形成宣传声势。各地要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主题,组织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一线职工开展大讨论,进一步凝聚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思想共识。通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地落实,着力提高安全红线意识、风险防控效能、安全管理能力、事故防范效果和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安全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和法治保障。(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牵头)
6.发挥媒体平台作用,组织各级电视台、“学习强国”苏州平台等播出《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公开版,各级主流媒体在报、网、端、微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言论评论、学习文章等,从今年5月份起,《苏州日报》、苏州广电总台等市主要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行动”专栏专题,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推进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强化警示教育,办好“曝光台”栏目,集中曝光一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地方和企业。(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牵头)
7.开展群众性宣教活动,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纳入“安全生产月”、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康杯”竞赛等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在地铁、公交、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区域设置显示屏、广告栏、专题展板,建设一批安全生产法治和安全体验基地、场馆等方式,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科协、工商联、红十字会、台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开展具有行业领域特色的宣传活动,夯实安全生产的群众基础,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市应急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8.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和《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市、县(市、区)、镇(街道、开发区)三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推行上级党委听取下级党委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全面实施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市应急局牵头)
9.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认真落实新产业、新业态方面的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盲区漏洞。健全完善各级安委办工作制度体系,形成具有苏州特色的安委办实体化运行机制。(市应急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项重点事项清单,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报告安全生产风险制度,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推动构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市应急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严格安全责任追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强化安全生产约谈。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整改评估和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市应急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2.加强源头治理,严把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的安全关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一律不予立项;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围绕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重点整治,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标本兼治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桥梁、隧道、电力、油气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构建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现代化的城市安全发展防控体系。(市应急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双随机”执法检查、挂钩联系等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运行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推进危化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移动执法终端系统。(市应急局牵头)
(六)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
15.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在制定招录职位计划时向基层倾斜,支持通过公务员调任、聘任制方式引进专业人才,重点充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2022年底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局牵头)
16.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专业培训,鼓励监管执法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安全相关专业在职学历提升,联合教育部门加强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苏州应急管理培训中心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市教育局、市应急局牵头)
17.开展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安全监管干部适时表彰奖励。(市人社局、市应急局牵头)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18.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结合当年人代会上安全生产领域的代表建议提出情况,将重点处理代表建议交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牵头督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领办。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牵头)
19.强化社会共治,建立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健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大幅提高奖励金额,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市应急局牵头)
20.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加强涉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标准和安全规程的制定修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2020年5月至12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学习教育、专题宣讲和宣传贯彻,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推动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地生根,推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重点推动(2021年)。常态化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各部门和单位针对督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具体办法。
(四)完善提升(2022年)。总结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情况,宣传推广一批整改成果、制度成果、政策成果、理论成果,表彰一批专项整治先进地区和单位,加强示范引导,带动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总结形成本专题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精心部署安排,亲自推动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坚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相结合,与推动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落实相结合,做到两手抓、两促进。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层层压紧安全生产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的新举措新成效,推动工作开展,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
附件2
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五个全面提高”要求(全面提高安全红线意识,全面提高风险防控效能,全面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事故防范效果,全面提高安全治理水平),深刻汲取“3•21”等事故教训,紧紧抓住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围绕安全生产事前执法立案数、处罚金额大幅度“双上升”和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亡人数大幅度“双下降”的“两增两降”目标,强化责任担当,强化工作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简称“清单”)落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开展三年行动,完善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为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企业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1.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围绕《清单》内容,切实通过普法宣传、培训教育、执法服务及严格监管执法等方式,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工作切实推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2020年底前,各地应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并推动企业落实。
2.坚持依法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市委政法委《关于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为全市安全生产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见》及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找准工作切入点和发力点,主动对接政法机关,强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普法服务精准度。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和企业职工力量参与监督,不断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3.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按上述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还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要建立安全技术团队,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支出。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企业积极投保。
5.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自主建设,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八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过程,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完成自评工作。
(二)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
6.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内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行为。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7.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事故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每月要有活动,培训率达100%,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而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是要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专项行动,所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落实法定的安全培训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履行法定义务,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切实增强落实主体责任内生动力。三是要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和实践基地。推动化工重点市(区)加强化工职业院校建设,加强化工类专业人才培养,形成特色学科专业建设,服务区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
8.严格责任制考核奖惩。企业应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三)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9.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加强动态分级管理,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二是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建立岗位责任清单,从组织、制度、技术、作业规范、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三是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企业应当在公示栏中或专门设置安全风险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基本情况;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或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情况,并强化监测和预警。企业要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并组织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要求,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10.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一是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检查,尤其是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部位、环节等的隐患排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是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企业要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地和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失控漏管;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1.加强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存在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2020年底前,企业要完成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建档工作并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控措施。
12.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爆破、吊装、动火、登高、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检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企业要组织对危险作业事项进行排查和风险分析,并进行技术交底、人员培训,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2020年底前,企业要完成危险作业事项的排查和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
(四)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
1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加强职工安全防护管理。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企业要加强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企业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15.加强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企业要加强外包项目和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按照外包作业管理相关规定,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16.加强复工复产安全管理。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17.提升智能制造水平。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要求,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提高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五)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18.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19.严格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0.强化举一反三整改落实。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学习警示反思、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至6月)。按照统一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工作措施等具体事项,及时将落实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梳理研判,重点分析企业层面目前存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责任链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推动重点工程、研究建立工作机制,不断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筹推进、持续深入、重点突出、务求实效,紧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实施等重点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结合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各单位经验做法,梳理总结一批典型成果及时借鉴推广。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要总结形成本专题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本实施方案与国家、省、市相关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取得实效。要强化制度保障,研究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严格执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鼓励各地和企业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各具特色、扎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治理成果,推动企业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能力水平。
(二)深入宣传发动,加强典型示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和推动企业学习贯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要持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宣讲“春风行动”,推动企业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主体作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自主管理安全生产能力水平。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强化分类指导推动,鼓励相关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大力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强化基础保障。
一是深化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大局,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从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审查,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安全关口。严格执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认真落实省、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制定化工园区“一园一策”风险管控方案,依法加快退出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化工园区,调整退出形不成产业链、简单集中化工园区,关闭退出总量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本质安全环保水平不高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共享重点环节数据。严格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和实践教学基地。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加强化工职业院校建设,强化资源统筹,加大以化工生产工艺、化工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为特色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布局力度,服务区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
二是深入推进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资源集约利用为主题,持续科学评价工业企业综合绩效水平,把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领域有关要求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企业进行加分,对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进行减分降档处理,用市场和行政相关结合的手段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控制风险、遏制事故,做到安全生产问题一票否决。
三是持续整治“331”专项行动、“散乱污”企业。对“散乱污”“331”专项行动集中攻坚,多领域全方位推进低端低效产能淘汰及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淘汰整治“散乱污”企业(作坊),规范相关场所,有效减少安全消防隐患,提升管理水平。同时,要提高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331专项行动质效,严防反弹回潮,从源头上消除隐患,降低安全风险。
(四)严格监管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地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未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报告制度或未按规定报告重大风险,未建立实施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加强线上线下监管。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既要严格执法检查,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重点企业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等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2020年底前,修订完成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
(五)完善激励机制,开展社会共治。加强隐患举报奖励措施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和举报奖励资金,鼓励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限期办理回复,严格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建立完善新闻媒体参与监督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舆论监督,组织新闻媒体跟随明查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建立完善企业标准化建设激励机制,推进落实标准化建设激励措施,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项目立项审核(核准)、采购招投标、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上市等涉及企业利益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荣誉的事项相挂钩,调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积极性,实现提档升级;加强标准化等级评定评审质量管理,开展标准化运行质量检查审计,切实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全面依法依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出台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筛选一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做大做强,为企业提供高水平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同时,加强监督管理,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确保规范运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六)强化督促指导,严格责任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专项整治、风险防控、应急救援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督查的具体措施;坚持齐抓共管,强化部门联动,完善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策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加强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聚焦重点行业、监管盲区、职能交叉重叠领域,深入一线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把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层层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提供坚实保障。
附件3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江苏“一年小灶”与全国“三年大灶”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通过一年专项整治和三年提升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到2020年底前,进一步明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投用率达到100%,完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逐步压减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企业数量、相关生产储存装置数量,以及生产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到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全面建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监管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江苏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等有关规定,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我市和各化工园区化工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市工信局、化工园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1年6月底前要制定完善《苏州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2020年10月底前,按照《江苏省化工园(集中)区认定办法》,配合省相关部门重新认定化工园区(市工信局牵头负责)。2020年底前,按照《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制定《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由市政府公布(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2020年10月底前,配合省应急厅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指导化工园区制定安全风险管控“一园一策”(市应急局负责)。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化工园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对园区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进出的区域实现封闭化管理(市工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化工园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和《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属地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现场核查做到全覆盖,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各地切实指导企业组织开展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实行安全风险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对隐患排查不深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区分级指南(试行)》和《苏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绘制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对红色(重大风险)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强化落实责任人和管控措施。(市应急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市交通局负责)。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市交通局负责)。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市交通局负责)。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市交通局负责)。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港口、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市交通局、苏州火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市应急局负责)。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化工园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2021年6月底前,制定完善相关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并严格落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统筹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负责)。
5.开展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专项提升行动。摸清全市危化品储罐行业分布和安全现状,分类分级制定整治提升措施,通过提升一批、改造一批、关停淘汰一批,压减非产业配套危险化学品储罐数量,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一是全面摸清底数,建立“一罐一档”,对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储罐进行排查,企业逐家建档、储罐逐个建号,掌握储罐数量分布、储量、安全现状、投用年限、检测检验和周边风险等方面情况(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是评估安全风险,明确“一罐一策”,由企业和监管部门共同会商评估,逐个储罐明确提升、改造、关停意见。全力压减非产业配套危化品储罐数量,推动危化品存储经营转为以保障全市工业生产配套为主(市工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是依法整改提升,实施“一罐一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设备完整性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储罐安全状况,制定并落实预防性检维修,建立更新淘汰机制,对列入改造提升计划的储罐,要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是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一罐一责”,督促企业建立危化品储罐管理“一把手责任制”,建立储罐全生命周期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危化品储罐专项检查(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列入特种设备管理的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拉网检查,逐一治理问题隐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完善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通过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预警研判,提升监管效能(市应急局负责)。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6.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市交通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市交通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市工信局牵头负责)。严格执行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用地控制要求,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化工生产企业科学确定危险化学品原料、产品的最小安全储存量,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尽可能减少储存并科学确定最大安全储存量,实现即产即用即销,防止安全风险外溢(市交通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投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确须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以及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市应急局负责)
8.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市应急局负责)
9.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涉及可燃性固体、液体、气体或有毒气体包装,或爆炸性粉尘的包装独栋厂房,应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包装等措施,将当班操作人员控制在9人以下。加快推进新材料和新技术研发应用,研究应用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市应急局负责)
10.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以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大力宣贯《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研究制定《化工(危险化学品)检维修作业标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完整性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定期监测制度》等地方性标准,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指导各地区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市交通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列入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市人社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化工园区所在的市(区)扶持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化工相关专业,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化工园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4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市应急局负责)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3.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市、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分别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市应急局牵头负责)
14.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在“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达到二级标准化的基础上,推动一批安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一级标准化,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在税收优惠、金融支持、评先选优、简化许可程序、减少检查频次、信用管理、项目招标、投融资等方面分别给予便利和优待(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苏州支行、市税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市应急局负责)。
15.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应急局牵头负责)。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6.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2021年6月底前,市级建立不少于20人、化工重点县(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建立不少于10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化工园区要通过依法赋权、委托执法、派驻执法等方式推进执法关口前移,提升执法效能,化工园区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不少于10名专职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并配备安全总监,化工集中区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专职人员75%(化工园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市应急局负责)。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市应急局负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公务员聘任制选聘专业人才,重点县和化工监管任务重的市(区)聘任化工专家、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等方式,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市应急局负责)。
17.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市工信局牵头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市应急局负责)。2022年底前,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市应急局负责)。
18.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市应急局牵头负责)。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住建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齐短板,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提升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和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构建完善全市应急救援框架体系(市应急局负责)。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化工专业队、重型化工编队等专业队建设,凡有化工企业的地区都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化工园区消防站提档升级,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配备人员和车辆装备(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强化水上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交通局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攻坚(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工作,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地成效。
(二)持续整治(2021年)。针对集中攻坚阶段的成果,要及时总结经验、形成机制、强化运行;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要不松劲、不手软,保质保量完成;对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巩固提升(2022年)。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每年6月25日前形成半年度报告,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年度报告,2022年形成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建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市(区)政府要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市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靠前、担当作为,加强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整治提升工作的指导。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市各责任部门要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附件4
全市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排查一批安全生产风险,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全力压降工矿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整治范围
对全市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建设、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管控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和事故导向为核心,结合苏州市安全生产实际,突出非煤矿山、冶金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深井铸造、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铝镁废屑等重点行业领域、重要生产部位、关键作业环节的事故隐患治理。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全省《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深入推动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企业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推动企业贯彻落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作为三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持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宣讲“春风行动”。(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实行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和管控措施针对定的执法检查。通过报告制度,推动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提升防范化解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能力。(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推动企业自主开展以风险辨识管控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全员参与、持续改进,做到真创真运行;突出创建、评审、运行等重点环节,严格评审管理,提高评审质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组织开展评审质量抽查和运行质量审计,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应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每年撤销企业数量不少于复审企业总数的5%,促进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推进实施重点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业共建、校企联建等方式,建设安全技术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实训考试基地。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监察,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和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宣传培训
1.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力度。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切实解决法治意识不强、有法不依问题。重点宣传国家修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高依法治企意识,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制定完善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行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强化对各市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偏差,提高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加强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确保新上的项目达到安全标准,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2.加大整顿关闭力度。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为重点,对不符合安全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研究提升铝镁合金机加工和深井铸造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逐步淘汰安全风险难于控制的工艺和设备;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企业、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作为重点关闭对象。(市资源规划局、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严密管控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定期对中国高岭土有限公司开展诊断性核查,突出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指导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的指导意见,推动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2020年建成非煤矿山监测预警系统。2021—2022年配合省应急管理厅推广智慧矿山建设。(市资源规划局、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密管控金属冶炼重大安全风险。突出抓好冶金钢铁各项重点防控措施落实,突出做好“防煤气泄漏中毒、防高温熔融金属喷溅爆炸”以及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运输环节隐患的治理。做好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以及金属冶炼企业涉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15类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钢铁企业执法检查,消除相关违法行为。巩固深化工业煤气专项治理成效,进一步推进全市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的规范化建设,突出抓好工业煤气防泄漏、防中毒、防火灾、防爆炸等安全管控和隐患的治理,全面提升工业煤气突发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严密管控涉爆粉尘重大安全风险。持之以恒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每年关停、淘汰、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粉尘涉爆工艺企业数量不少于企业总量的5%,10工位以上金属粉尘企业完成二级标准化创建,推动粉尘涉爆企业配备安全总监、购买安责险。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工艺改造,切实减少粉尘作业场所涉粉人员数量。突出粉尘企业“防火、防爆、防积尘”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坚决杜绝企业已整改问题和隐患的“回潮”和“反弹”,每年对粉尘涉爆重点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密管控有限空间作业重大安全风险。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继续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第三方专家核查。对全市企业进行多轮次不间断排查,全面掌握和摸清辖区内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确保每一家企业、每一个有限空间均纳入监管范围。多形式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监督企业开展岗位安全培训,确保有限空间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熟知并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方法。重点抓好事故多发易发的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存在污泥池企业以及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再确认工作和“回头看”检查。(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严密管控涉氨制冷重大安全风险。全力保障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平稳运行,建立和完善涉氨制冷企业常态化监管机制。持续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氨制冷企业各种非法、违法建设、转移、生产、经营等行为,坚决杜绝“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两类重大隐患的存在。(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严密管控深井铸造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事故导向原则,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执法,扎实开展深井铸造作业专项治理。突出完善企业铸造安全规程、铸棒工艺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措施,管控铸造过程中断电缺水、铸造模盘结晶器漏铝、钢丝绳突然断裂、断层脱棒等重大安全风险。严格对照省专项治理文件要求,对全市有色机械企业深井铸造作业工艺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验收,对整改无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停。(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严密管控铝镁废屑重大安全风险。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升铝镁机加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化解铝镁粉尘(废屑)、收集、储存、回收利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落实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着力解决粉尘废屑处置环节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坚决查处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定期清理清运制定、收集储存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定,健全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粉尘废屑,特别是高镁废屑处置易发生火灾事故的特点,完善粉尘防爆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攻坚(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和《苏州市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苏安专治电〔2019〕1号)、《苏州市冶金等工贸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苏应急〔2020〕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聚焦国务院、省安全生产督导组指出的问题清单,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真正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出现。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立查立改,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持续整治(2021年1月至12月)。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巩固提升(2022年1月至12月)。巩固提升、拾遗补缺,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树立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市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市、区要总结形成本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报市应急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局作为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定期分析整治过程的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有关市、区和各企业要建立相应机制,把开展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细化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阶段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实现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压实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以隐患无处不在的危机感,以成绩每天归零的责任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更严的责任担当,以更实的举措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项任务要层层压紧压实,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惩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震慑。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利剑高悬”,通过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长期诚信缺失、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涉嫌犯罪的,要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刑事手段的惩治震慑作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四)严格督促落实,加强信息报送。要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紧盯不放已查处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验收制度,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和闭环管理。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5
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体安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大局,立足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通过三年时间,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按照国务院和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指导意见和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场所治理、突出风险整治、重点行业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面夯实基层火灾防控根基、提升消防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强化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苏州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紧盯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重点突出问题,全面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地下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化工企业、群租房以及老旧场所、新材料新业态等场所领域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持续高质量推进全市“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2022年底前,城乡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明显减少。
——消防治理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集中约谈、社会曝光警示机制更加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全面落实,有效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着力夯实基层火灾预防基础,强化镇(街道)消防监管力量建设,优化消防监管模式,促进基层火灾防控责任落实落地。
——火灾风险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建立健全风险研判、精准治理、源头管控的火灾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全面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信息化技术,依托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健全消防大数据库,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2022年底前,依托全国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及省、市消防安全大数据平台,完善紧贴苏州实际的火灾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推行差异化精准监管。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得到明显规范。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自我评估等机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深化应用苏州消防大数据平台,以“微消防”等信息化手段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流程和内容,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的精细化管理。对抽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2022年底前,有效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纳入主要行业领域职业培训内容,推动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全面落实。全面推行消防安全“免费培训”模式,完善培训师资、培训教材、评价模式,建立惠及广大群众的“均等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机制。2022年底前,实现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升。
——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得到明显增强。聚焦“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持续加强消防队站建设,提档升级化工集中区消防队站;高效落实装备建设三年规划,配齐配全针对性车辆、装备和器材。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力量协同发展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健全灭火救援应急响应指挥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联合演练。
——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2020年至2022年,火灾总量和亡人数量继续保持连年下降态势,较大火灾事故有效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等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消防安全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并保持总体稳定,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1.充分宣传发动。各地指导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发动村(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明显部位广泛张贴《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并将通告内容和要求提供给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转播扩散。大力宣传消防车通道被堵,影响灭火救援行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火灾案例,引起广大群众的警醒,形成打通“生命通道”势在必行的社会共识。
2.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标识化管理。各地组织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引导车辆规范停放,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2020年底前未完成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3.老旧小区实行“一区一策”治理。各地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纳入政府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内容,结合辖区老旧小区的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方面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原则,2020年,制定实施“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通过标识化管理、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畅通建筑内疏散通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微型消防站、编制远程供水实战操法等补充措施,提升小区抗御火灾能力,利用三年时间分类分批督办整改。
4.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各地将新建停车场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重要工程推动建设,将城市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人防主管部门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间潜力,列出三年工作计划在城市推动新建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各地按照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严格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有关标准要求,大力推进小汽车停车位建设,并同步加强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智能集中充电点建设。
5.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各地建立完善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机制,推行更加专业规范的停车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路侧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设施,对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实行优惠停车,合理设置门槛和限制条件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停车费用,形成普惠效应。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积极引进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合理利用空间规划建设停车位,规范管理居民停车。
6.加强综合管理和联合执法。公安、资源规划、住建(房管)、城管、交通、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消防车通道管理,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住建、公安、交通部门要综合分析车位建设现状,联合提出车位建设需求。资源规划、住建部门要优先在老旧小区等车位紧张区域规划、建设公共停车泊位。对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公安交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消防救援部门要组建“1+N”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使用专业队,提高高层住宅小区火灾扑救能力。2020年,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二)集中开展五类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7.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巩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一是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二是管理使用单位全面排查测试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立维护保养制度,逐栋解决消火栓无水以及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问题;三是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自查高层建筑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以及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消防电源可靠性不强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住建部门在消防审批中严把源头关;四是管理使用单位定期测试消防电梯迫降、轿厢内消防电话、防水及排水设施等功能,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质量检测机构在电梯定期检测中实施重点检测;五是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依托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政府出台微型消防站队员优抚优待、激励保障等配套政策。2020年,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重点督办整改一批高层建筑严重问题;2021年,排查登记的高层建筑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2022年,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
8.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空间火灾防范能力提升。住建、交通、商务、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空间进行消防安全排查,督促单位严格对照行政审批文件和消防设计图纸进行自查自改,重点整治违规改变使用性质和平面布局、破坏防火分隔、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行为。各地要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地下空间特别是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大提升行动,综合人流高峰、建筑结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通风照明条件、电气设备等关键要素,组织住建、交通、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和轨道交通集团公司系统评估每个人员密集地下空间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实施三年优化提升计划,每半年组织联合消防演练。2020年,完成风险评估、计划制定以及综合演练测试工作;2021年,全面加强改进人员密集地下空间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2022年,建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勤联动的人员密集地下空间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9.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水平提升。公安、住建、商务、文广旅、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电力管理等部门要协同强化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一是督促严格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要求,明确内部各管理部门、各类店铺、岗位员工消防安全达标要求任务,作为绩效考核、运营管理考核重要指标,优化落实各项消防管理制度;二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以功能分类分区、以店铺为单元推行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推广“微消防”管理应用,建立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三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实行消防设施、餐饮场所、重点部位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可靠性测试,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组织整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四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立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分区域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优化部署内部消防救援力量,每半年组织消防演练。2022年,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实现100%。
10.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一是化工企业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全面落实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化工企业要依据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精细化工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时要严格执行,既有精细化工企业要按照新标准提档升级并逐步达标;三是化工企业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或工艺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贴近实战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优化事故工艺处置措施;四是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开展化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小型化工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一律依法取缔。全市化工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投入专项经费、明确工作责任,利用三年时间,分步完成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三项任务。
11.群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0号)和《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苏人发〔2019〕9号)认真组织开展群租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电力管理等部门要持续开展群租房消防安全联合整治行动,落实全市群租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标准,重点整治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住宿人员超员、防火分隔不到位、违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规范、消防设施和逃生自救器材配置不到位等问题;督促租赁双方严格执行《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0号),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火灾防范工作。
(三)整治老旧场所及新材料新业态等突出风险。
12.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治理。各地区针对老旧小区、老旧市场、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等突出风险,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等,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2020年起,各地每年将老旧场所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每年督办整改一批老旧场所火灾隐患问题。2022年,以镇、街道为单位,老旧场所基本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
13.抓好新材料新业态突出风险治理。各行业监管部门及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健全完善新材料、新业态的火灾风险预估预判机制,优化落实本质安全措施。工信部门组织开展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以及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的经营行为,建立公布曝光、联合相关部门管理机制。各地组织在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2022年,居民住宅区全部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各地组织分析评估本地电子商务、物流业、新型商业、光伏、储能电站、氢能源等新业态消防安全风险,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引导产业安全发展,提高安全设防等级。
(四)打牢基层火灾防控基础。
14.加大基层火灾隐患整治力度。针对分布在镇、街道的小单位、小场所,通过下发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安监站、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机构等基层力量各自的监管对象和职责任务,强化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加强对镇(街道)工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等小型产业聚集区的消防安全评估和管理,结合房改、水改、电改、路改等工作,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不齐全、消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加快电气线路等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
15.推进乡镇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依托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实施,将乡镇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研究完善乡镇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同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根据加强乡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要求,因地制宜推动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跟进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建立定期培训演练的常态机制,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提升乡镇抗御火灾水平。2022年,乡镇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16.完善基层消防监管模式。依情施策、多种模式,强化镇、街道一级消防监管力量建设,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消防违法行为有人管。按照国家关于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完善镇(街道)消防监管机制,明确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消防监督执法权限。健全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开展新一轮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工作职责“清底式”登记备案,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基层综合执法机构、安监站逐步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内容。积极拓展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火灾预防工作职能或单独成立镇(街道)消防监管站,通过明确事业单位属性、聘任消防文员等方式充实基层消防监管力量。
17.持续高质量推进“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按照“巩固、规范、提升、长效”的总体思路,聚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电动自行车等领域突出火灾隐患,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坚持法治引领,动态校准任务清单、履职清单、追责清单,持续完善隐患整治标准,切实做到机制、责任、措施进网格,逐步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定期对全市“331”范围内重点隐患实施市、区、镇三级挂牌督办,攻坚整治系列沉疴顽疾。
(五)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18.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制定出台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成员单位照单履职、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住建、市场监管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要在行政监督执法、行政管理中提升消防工作力度;教育、民政、文广旅、卫生健康等具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指导本行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考评考核内容。化工、通信、烟草等负有管理职责的行业以及大型集团公司、连锁企业要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自身行业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19.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教育、民宗、民政、住建、商务、文广旅(文物)、卫生健康、国资、人防等重点行业部门,2020年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养老服务机构、施工工地、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饭店、A级旅游景区、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地下空间等行业单位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铁路、交通、林业、通信、邮政等部门要重点抓好车站、码头、林区、通信和邮政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力争在三年内基本整改完毕。消防救援机构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20.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社会单位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实行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制度规程、强化日常管理,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教育、民宗、民政、文广旅(文物)、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部门,要建立完善符合行业系统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做法,全面提升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贯彻即将出台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标准》等江苏省地方标准,督促指导单位遵循标准加强日常消防管理、规范自我消防评估等工作。2020年,打造标准化标杆示范单位;2021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2022年,有效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六)实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21.推行城市消防大数据管理。各地结合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结合监督管理、历史火灾等内部信息,共享汇聚融合相关行业数据资源。依托省、市消防数据资源及通用应用管理服务平台,引入微服务、数据中台等技术理念,实现清单式、模块化发布各类数据、应用服务,为新研应用提供统一高效、开放共享的技术支撑,推进智慧消防业务应用快速迭代。强化消地共建、众智共创、融合发展,探索推进智慧消防专家库和研究院建设。拓展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内基础数据数量级,深化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应用,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
22.建设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各地积极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控、化工单位DCS、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持续推进市政消火栓进入感知网络平台,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信息化预警监测,实现消防数据物联感知、智能感知。2021年,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火灾高危单位和高层公共建筑全部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2022年,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既有单位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总量不低于90%。
23.加强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将消防工作有机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整合基层部门管理服务资源,综合运用社会治理“人、地、事、物”等关联数据信息。深入开展全市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平台消防管理模块应用,固化网格员消防职责和工作流程,织密基层末端火灾防控网络,全面构建“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的基层消防管理体系。
24.创新单位消防管理手段。在全市社会单位推广运用“微消防”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可兼容、可拓展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自主评估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流程和内容,实现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推广应用云现场远程检查服务系统,深化预约制消防监督检查,实现对社会单位的“全天候、不见面”检查,有效降低制度成本和执法风险,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系统与市政府“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利用市场手段推动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七)实施消防安全素质和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程。
25.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宣传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班次培训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消防普法宣传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教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和高校、高中新生军训课程;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有关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26.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宣传部门和文广旅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协调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和显著位置,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展专题新闻报道。文广旅部门组织推动消防文化精品创作,开展富有特色的消防科普教育活动。网信部门指导督促相关网站和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大消防安全常识公益宣传力度。通信管理部门督促通信企业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发布消防安全提示短信。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市、县级媒体广泛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和火灾隐患曝光活动。鼓励群众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积极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7.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深入推进“政府出资保障、消防承办教学、单位免费培训”工作模式,明确市级消防培训机构和负责人,分类完善标准化培训教材,强化实操式、场景式教学,发展壮大消防安全“明白人”队伍。各地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以及微型消防站站长、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培训。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8.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组织对化工集中区消防站人员、车辆、装备和器材进行提档升级,提升化工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全市所有镇全部按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管理。督促企业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加强装备配备、值班执勤和培训演练。聚焦“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推动消防灭火救援装备建设三年规划落实。
三、时间安排
在前期火灾防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时间延续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攻坚(2020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既定的全市火灾防控专项整治为主线,有效融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内容,对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排查时间表、整改路线图、工作责任人,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确保完成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辅以开展三年行动方案中其他工作任务。
(二)持续整治(202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巩固火灾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按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年度工作安排,持续开展整治。对照前期排查的“两个清单”,坚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细化各项治理举措,实施差异化整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全面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强化政策支持,配套资金保障,确保按时整改销案,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三)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形成本方案年度工作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报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暨专项整治工作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将已成立的“市火灾防控专项整治工作组”调整为“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暨专项整治工作组”。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牵头负责人员,加强调度指挥,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级落实组织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具体主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相关部门研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意见,协同推进落实。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长三角一体化、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作,整体规划部署本地消防工作,保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特点,研究采取差异化的工作举措,提供相应的治理政策支撑,确保治理实效。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会办重点难点隐患问题。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推进的基础上,组织一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先行开展试点治理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治理方法、措施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工作体系机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坚持一手抓突出风险治理,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消防管理制度、治理标准规定。
(四)强化考核督导。此次专项整治作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内容以及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将专项整治统筹纳入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文明城市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和消防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分阶段开展检查验收。要强化巡查督查,开展常态化明察暗访,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专项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及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6
全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摸清道路运输安全底数,化解影响制约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矛盾问题,使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从源头准入、监管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等环节进一步补齐各环节各领域安全监管短板,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努力实现“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的目标,即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持续减少,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督促落实企业主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内容,严格问题整改闭环管理。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市交通局负责)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推行“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运输企业保险安全审计评估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市交通局、公安局、应急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为载体,及时认定和公示各类失信行为,开展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及时将各类失信信息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按照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轻重程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将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等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纳入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实施失信惩戒,并推送社会公共信用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联合惩戒。(市交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制度,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建立事故调查会商机制,依法依规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市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及时修订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降低生态环境损害,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提高道路疏通效率,降低“二次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故应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市交通局、公安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6.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配合做好本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管有关工作。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对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全面排查,对客货运输车辆产品与国家标准、公告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研究建立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的反馈处理制度。(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对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发布的有关车辆型号,开展达标车辆核查;推广使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系统,实现核查工作的源头可追、有迹可循、过程可查。依托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的车辆二级维护检验结果等与“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的数据对接。针对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的重新修改和发布以及机构改革人员的变动情况,每年开展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培训,提升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技能。(市交通局负责)
8.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对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的全面排查,对涉及非法改装企业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将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并按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稳步推进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市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客货车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设计,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调整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阀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体防撞、防漏性能。鼓励在用大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和“不系安全带报警系统”。提升“两客一危”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不高于4万公里或3个月(配置免维护桥的车辆仍按照交通运输部颁推荐标准执行)。加快推进城市公交车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改造工作,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全覆盖,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切实把好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不得为卧铺客车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提高旅游客运企业准入门槛,推行规模经营。个人不得办理大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督促企业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做好汽车产品缺陷信息收集和反馈,加大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力度。(市交通局、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公开曝光,督促企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市交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格企业资格认定,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市交通局、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3.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标准、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等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市交通局负责)
14.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落实培训内容、计时培训等要求和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实训等内容,提高驾驶人职业素质能力。认真执行《道路水路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认真开展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大对安全制度不落实、信用差的驾培机构日常监管力度。对信用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要按规定进行信用修复教育,确保驾驶员“不带病上岗”。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开展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落实从业资格培训大纲检查督促行动,依法查处不按大纲培训、培训造假等违规培训行为,依法取消一批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严格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严格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规则、评分标准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严格考核员标准,定期对新增考核员进行培训,提高考核员队伍适岗能力;开展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督查,确保从业资格考试纪律和质量,守牢从业队伍的第一道防线。(市交通局负责)
15.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督促客货运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聘用管理,严格处理、依法解聘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对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和交通安全违法记分达到12分等情形,不适任驾驶岗位的驾驶人,应当及时作出调离驾驶岗位处理;认真开展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动,落实安全培训管理责任,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开展“两客一危”驾驶员职业化培训考试试点。探索通过职业化培训,加大新增“两客一危”驾驶员素质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能力培养,从根本上解决“两客一危”驾驶员素质不高问题。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审查和管理,严禁不合格驾驶员通过注册。督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平台企业对信用差、安全隐患突出以及背景审查不合格的驾驶员及时进行清退和调离处理。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市交通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依托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网络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文明驾驶、道路运输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方便道路运输驾驶员及时查询信用情况,有效开展继续教育和信用修复教育。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宣传提示。对有交通运输违章处罚记录、信用考核扣分记录、公安机关抄送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及时通报给运输企业,依法依规做出撤销、吊销从业资格证处理,督促运输企业调离驾驶岗位。依托客货运输场站和高速公路进出口、服务区、主线电子显示屏等建设交通安全宣传阵地,营造安全运输、文明交通氛围。(市交通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7.推动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不得为个人核发大中型客车营运许可。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道路客运企业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建立部门间客运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反馈机制。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服务,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执行制度并报送安全事故报告,督促网络平台企业依法、安全、规范经营。(市交通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贯彻实施《“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指南》《“两客一危”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20年底前“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要全面建立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实施分级管控,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实施闭环管理。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排查形成全市道路运输企业重大隐患清单,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保障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重大隐患全部消除或得到有效管控。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涉及省际班线客运、省际旅游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以及涉及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不达标的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市交通局负责)
19.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监督客运站全面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实名制售检票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客运站企业要加强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安检人员上岗必须熟练掌握安检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旅客行李物品、行李舱托运货物安检制度,严禁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进站乘车。要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发布的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单。(市交通局、公安局内保、反恐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
20.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全面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推动建立实施客运包车安全例检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实现“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加大对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严禁租用不具备资质的客车。推动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旅游团组及车辆异地监管。加强网络包车监管,严查违法包车、非法载客等行为。(市交通局、公安局、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长途客运车辆违规运输行为,进一步规范长途接驳点检查流程和通报机制,及时消除长途客车接驳点安全隐患。取消所有经营期限届满的800公里以上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市交通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继续做好高速公路入口拒超相关工作,充分利用交通、公安现有设施,根据辖区货运通道和源头企业分布情况,共同研究和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加快推进电子抓拍系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建设,及时接入交通、公安执法平台,提升路面联合执法科技现代化水平。完善农村公路限高限宽门架,构建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的超限运输车辆管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监控网络,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抄告通报和联管联控机制,驻站执法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严格实施路警24小时联合值守机制,分析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运行规律,重点关注易绕行路段、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普通公路收费站以及长江汽渡入口等区域,常态化开展治超路面流动执法检查,持续保持路面联合执法高压态势。对达到“一超四罚”条件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经营者,一律严格处罚到位,并定期向抄告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记分并纳入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继续严厉打击“百吨王”车辆,严肃追究重点车辆非法改装、非法生产销售、货物源头超载等环节的责任。尽快印发货物装载源头治超管理办法,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管理部门、职责及违法装载的处罚措施。强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和出场出站;继续做好高速公路入口拒超相关工作。做好科技治超设备接入公安网络相关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严格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进一步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的贯彻实施,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托运人提供的托运清单准确填报电子运单,并交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对未按规定制作运单的承运人、未随车携带运单的驾驶人以及违规托运的托运人实施处罚,并及时将违规托运处罚情况通报给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的装货单位,要及时通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审核剧毒、爆炸、放射等危险货物运输的通行线路。依托江苏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信息化支撑、全链条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加快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市交通局、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发展专用校车,稳妥解决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无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问题,保障校车发展与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专项清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明确退出期限,彻底淘汰在用的非专用校车。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动态监管。改善校车通行条件,加强校车通行管理,提升校车通行安全水平。(市教育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贯彻《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落实《江苏省农村客运班车安全保障工作规定》中农村客运班线进行联合审查机制等各项要求。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动态管理水平。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清理整治农村地区变型拖拉机,严格加强日常监管。(市交通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工程运输市场。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监督考核制度,将工程运输车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对于车辆交通违法、事故突出的,依法收回建筑渣土运输许可,严格限制企业参与渣土运输招投标,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无证运输渣土和工程运输车超限超载查处力度。(市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27.严查突出交通违法违规。对重点隧道特别是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交通流量较大的隧道,可在出入口设置监控卡口、区间测速等执法装备,实施有效管控。借鉴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态势。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联动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执法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组织开展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肇事肇祸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分析,排查形成重点路段、重点风险事项、重点车辆、重点企业,强化精准执法管控。加大执法管控力度,对严重超速、客车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超限超载、企业或车辆非法异地经营、未持有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超许可事项经营、未按要求实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记分并纳入信用管理。加大集镇路段执法管控力度,加强对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秩序管理,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非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清理取缔违法停车、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严厉惩处事故隐患突出的重点企业。对事故率(1年内百车事故率超过10%,百车死亡率超过5%)、违法违章率频率较高的企业,联合开展重点监管,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执行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对事故率(1年内有3次以上人员伤亡责任事故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的)、违法违章率较高的“两客一危”驾驶员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由公安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作出吊销或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处理。(市公安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深化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在“两客一危”领域应用,进一步强化对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并落实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监控制度,实施对严重报警行为的及时干预和事后处理。加强第三方平台监测和运营服务商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对车辆报警的日常监控和干预,规范中小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动态监控模式,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履约管理。完善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制度,制定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严格动态监控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部门间“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市交通局、公安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要加大对非法营运大客车的打击力度,探索应用“五步工作法”,通过公安机关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高速公路通行管理系统的信息数据,全面排查营运大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营运资质不一致情况,对涉嫌非法营运的大客车名单进行重点管控。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组织开展“扫黑”专项行动,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市交通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30.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继续开展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对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转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优先对公交车辆、校车行驶线路途经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的路段和城乡客运、镇村公交、校车途经路线的危桥进行改造,国省道危桥“发现一座、确认一座、改造一座”。鼓励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根据公路功能设置中央隔离设施,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推进普通国省道平面交叉口交通安全设施专项排查整治,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规范并适当归并搭接道口,取缔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鼓励各地结合交通安全实际和事故情况在国省道交叉口安装照明设施、对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进行治理。强化国省道平交路口的路面管控,加强事故多发交叉路口和多发路段的执法,严厉打击超速、酒驾醉驾、无牌无证、非客运车辆载人、非法营运等机动车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非法载人等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的交叉路口、无安全防护的临水路段、年久失修的桥梁护栏和平交道口过多,中分带、侧分带开口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隐患治理,对部分隐患严重的路段实施挂牌督办。加强城市隧道桥梁、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继续推进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专项行动,完成防护能力为三类的国省道桥梁护栏改造。对抗倾覆安全系数不符合最新规范标准的独柱墩桥梁实施加固改造。推进公路跨通航水域桥梁涉水桥墩防撞能力提升工作。根据农村公路设计标准加快推进限载标志设置。(市交通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强化道路应急保障。定期组织对公路安全状况进行评定,加强对事故多发等路段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公路安全风险监测与管控,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推进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应急设备配备、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市交通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认真贯彻《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加强农村公路及其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和养护。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乡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鼓励各地结合交通安全实际和事故情况在国省道交叉路口安装照明设施、对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进行治理,具备条件的国省道穿乡过镇路段根据交通状况增设机非隔离设施。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地方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指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持续整治阶段,2021年。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排查整改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深入分析道路运输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各地区分年度总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情况,并报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梳理后向交通厅和公安厅报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守土有责、服务大局,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细化工作方案,认真推动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联席会议等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
(二)推动落实责任。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严肃问责问效,对领导干部责任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走形式,企业专项整治不认真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贵。
(三)完善工作保障。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等重点工程建设投入。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力度,提升执法检查效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家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业指导服务。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加强跟踪指导服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7
全市交通运输(航空、铁路、邮政、水上
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交通运输、航空及港口危险化学品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与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摸清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行业的安全底数,化解影响制约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矛盾问题,使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坚持航空安全隐患“零容忍”原则,全面排查治理重点安全风险,“抓作风、强三基、守底线”,筑牢民航安全基础;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得到有效管控,排查出的主要隐患清零,铁路安全基础建设得到强化;港口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100%,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设施设备明显改善,客船、客滚船等“四类重点船舶”得到有效监管;邮政业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交通运输各领域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建立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各单位安委会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办法,督促改进作风、严守底线、强化责任,完善约谈制度、督办机制,夯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有效落实。
2.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科学设置行业一线岗位人员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严格考核把关,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完善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
(市交通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苏州火车站、邮政管理局、张家港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常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重大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4.建立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意识,常观大势、常思大局,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切实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建立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清单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将风险辨识与管控落实到安全运行全过程、各环节,底数摸排到位,责任分工到位。
5.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强力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的长效机制。
6.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教训汲取。分析查找各行业领域近三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示警,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后评估,切实发挥事故教训汲取对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生产的“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作用。
(市交通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苏州火车站、邮政管理局、张家港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常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民航领域专业化治理
7.推进民航安全生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三基建设。一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意识建设。实现执勤管理程序落地、职责履行到位,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操作随意、懈怠麻痹、在岗谋私以及擅离职守等违规问题发生。二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科学设置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强化培训质量监督,严把考核关口,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确保培训计划满足实际需要。三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作风建设。宣传教育“三个敬畏”的职业精神,制定典型作风问题负面清单及控制措施,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落实保障和考核机制,建立工作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工作作风品质持续改善。
8.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人员、飞机、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所有安全生产要素,更新隐患清单和危险源清单,按照安全隐患分级负责、分级治理的标准和政策,落实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及排查治理措施,落实整改闭环工作要求。
9.治理重大安全风险。按照民航局关于季节运行、重大保障任务、安全专项工作等部署,突出做好以下风险管控工作:一是跑道安全,重点管控跑道侵入风险,特别是管制员遗忘、飞行员误滑等风险。二是可控飞行撞地,重点管控飞行作风散漫、基本飞行技能退化等风险。三是危险品航空运输,重点管控托运环节瞒报、谎报及货物中夹带危险品风险。四是空中防相撞,重点管控偏离空管指令、军民航飞行冲突等风险。五是鸟击防范,重点提高鸟击防范工作成效。六是净空保护,重点推进地方政府净空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严厉打击燃放烟花礼炮、焚烧秸秆垃圾、黑飞无人机、放飞孔明灯和气球、建筑及施工机械超高、放养鸽子等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
(配合民航江苏监管局开展)
(四)开展铁路运输领域专业化治理
10.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一是铁路沿线轻飘物及危树整治。重点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板、防尘网、塑料薄膜、广告幕布等轻体漂浮物和倾倒后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的高大树木,防止在大风天气下被刮起后倾入铁路限界。二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整治。重点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强线路护坡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既有铁路,全面完成划定;对新建铁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30日内完成划定。所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置标桩。四是铁路沿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整治。重点整治铁路沿线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治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隐患。
11.开展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治理。一是防护设施不良整治。重点整治公铁并行交汇地段防护桩(墩、墙)、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和桥梁防撞设施、限高防护架、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或安全防护的防护等级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缺失、破损、松脱坠落的。整治公跨铁桥梁上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撑装置设置位置隐患,防止撞击后坠落铁路线路可能造成的二次事故。二是机动车违法驾驶整治。机动车在公铁并行交汇地段超速、超载行驶,刮撞、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标线缺失、不准等。三是公跨铁立交桥移交不到位整治。整治公跨铁立交桥未组织固定资产移交,导致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四是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跨越航道铁路桥梁水中桥墩未按规定设置防撞设施或防撞标准偏低,桥梁和桥区水域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的。
12.强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一是非法托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等非法行为。二是违规承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不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等行为。三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整治。重点整治铁路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不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
13.加强铁路营业线工程施工安全整治。一是整治施工方案源头质量。重点整治营业线施工方案是否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和集团公司审查;是否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相关铁路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数据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施工方案不切合现场实际问题;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是否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上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是否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查。二是整治施工方案现场安全措施落实。重点整治现场是否存在无方案擅自开工或施工中擅自变更方案;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是否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机具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是否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邻近营业线大型机械等是否采取可控防倾覆等措施;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是否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施工现场是否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等;现场应急备品是否齐全。三是整治防洪安全措施落实。重点整治汛期施工方案是否包含防洪安全措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及施工期间排水设施、防护设施工程是否严格落实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是否会同铁路相关单位全面做好防洪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路堑地段施工措施是否满足汛期防洪安全要求;是否制定落实汛期施工地段防洪巡查值守制度等。
(苏州火车站、市铁路办、护路办、市交通局、住建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邮政领域专业化治理
14.开展邮政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落实中央和地方安全监管共同事权。充分发挥省市两级全覆盖的邮政业安全中心的作用,持续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强化实时监测、科学研判和主动预警的能力,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行顺畅、上下联动、保障有力的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完善寄递渠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资源共享,完善部门间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寄递渠道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指挥棒作用,压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寄递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长效机制,推进全省邮政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健全责任体系、管理机制、基本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重点做好风险点和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规范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重点加强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火灾、车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15.开展邮政涉恐涉爆专项治理。一是升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加强协议服务客户寄递物品安全管控和零散用户交寄物品验视把关,落实收寄验视戳记要求,坚决防止易燃易爆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配合“省快递业安全监管与服务云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规范实名收寄管理系统,研究身份校验、人脸识别等技术在邮政快递行业的实际运用。完善过机安检制度,推动安检机联网工作,将安检机操作全面纳入视频监控范围。推进智能安检设备应用,提高行业过机安检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二是突出重点地区整治。因地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对寄往党政机关、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检查,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企业等方式开展集中安检。三是突出薄弱环节整治。对航空和高铁邮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进行全面防恐安检。加强寄递安全公共宣传,提高用户依法用邮、安全用邮意识,配合对夹带、谎报、瞒报、匿报涉恐涉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四是深入开展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整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交寄物品的收寄验视,严格执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寄递实施“零容忍”,坚决将危险化学品堵截在寄递渠道之外。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六)开展水上交通领域专业化治理
16.加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开展桥梁防碰撞专项整治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桥梁建设、运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桥梁单位)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抗击船舶碰撞能力进行评估。发现未按规定设置防撞设施或者防撞标准偏低的,以及桥梁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维护不到位的,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属地政府和桥梁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加强船舶桥区航行监管。加强桥区通航水域的巡查,督促指导船舶遵守桥区水域航行规定,准确掌握桥墩位置、桥梁限高、船舶吃水等信息,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安全航行。对违反桥区航行规定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17.渡口渡船安全整治。加强乡镇渡口安全监管。持续开展乡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渡运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渡船、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严格落实船员持证和培训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恶劣天气停航规定,严禁私自设渡、超载渡运、代渡、违规夜渡等行为。推进乡镇渡口撤渡建桥。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乡镇渡口主管责任,加大乡镇渡口的清理力度,对长期停运或不符合渡运条件的渡口,应当尽快办理撤销手续。全市严禁新增渡口。建立建桥撤渡机制,凡是新建跨江大桥,上、下游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渡口一律撤除,实现长江渡口的不断减少。加强长江客汽渡单位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督促长江客汽渡单位建立岸基监控,并能够远程连入长江客汽渡岸基监控,对长江客汽渡安全监管信息化全覆盖。长江所有渡口夜间0时至3时禁止渡运。
18.水上游览区游船安全整治。强化通航水域游览活动的安全检查,加强通航水域游览活动的现场巡查,指导督促游览活动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船、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严格落实船员持证和培训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恶劣天气停航规定,严禁私自经营游览活动、非客船载客、超定额载客等行为。落实非通航水域游览活动的安全备案,对非通航水域游览活动,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安全备案手续,按规定核查备案情况,并指导督促游览活动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发现未经批准或未经备案的水上游览活动,应当书面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
19.开展水上涉客运输安全治理。强化长江干线客(滚)运输安全监管,严禁旅游、滚装、渡运等水上涉客运输企业及船舶超经营范围经营,严禁客船超码头靠泊能力停靠。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船舶维修保养。
20.开展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重点针对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船舶老旧等突出问题开展安全管理提升行动。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改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开展安全检查督导。建立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台账,督导企业限期整改销号。
21.强化砂石运输行为治理。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的八部委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对海砂违法运输实施严格管理。加强辖区通航水域的巡查,及时掌握辖区砂石采运、装卸作业站点、码头的源头,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企业负责的联合治理格局,改善砂石运输环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严格落实船舶载运规定,严肃查处船舶超载运输、无证运输等行为。对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砂石运输的企业进行约谈直至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构建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履行主管职责,牵头构建辖区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信息联动,形成联合治理格局,改善砂石运输环境。加强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合作,推动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非法采运砂案件行刑相互移送制度。
22.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项整治。认真做好辖区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督促指导航运企业与渔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商渔船船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商渔船船员按规定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坚决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加强交通执法机构与渔业渔政机构的沟通协作,双方对重大事项建立会商通报机制,对复杂水域开展联合巡查监管,强化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的力度,严惩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3.船舶载运危化品运输专项整治。督促危险货物货主(码头)落实高质量选船机制,严格执行选船检查标准和评估标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舶洗舱站建设。加强危化品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加强船载危化品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大危险货物申报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体系公司制度、职责、规程、人员管理及应急等落实情况监督能力,2020年底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对所属船舶CCTV岸基监控覆盖率要达到100%。从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管理。严厉打击辖区内谎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危化品运输管控。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禁止600总吨及以下载运化学品船在苏州水域航行。2020年底前全面禁止单壳化学品船和油船在苏州水域航行、停泊。
24.航运公司专项整治。强化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企业经营资质准入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时,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有效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加强船舶运输过程的核查核实,检查其运输票据、运输合同等资料,检查公司是否合法经营,督促企业依法开展信息登记、保存和货物检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检查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重点检查航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船舶安全操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人员培训、安全生产投入、船舶安全生产检查、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检查是否依照《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管理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加强航运公司运输经营监管。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加强信息共享力度。核实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者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对代管船舶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等。核实企业营运船舶是否存在载运货物、航行区域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不一致;是否存在营运证失效期内有经营行为,对存在非法经营情形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市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张家港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常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港口领域专业化治理
25.提高港口企业本质安全。推进港口危险货物企业2020年底前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堆场、储罐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未安装或未使用的,一律停产整改。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2021年底前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港口客运企业按规定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安检设备(包括车辆安检设备)、身份证识读设备等,加强安检查危工作。
26.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港口危化品常压储罐强制监测机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危险货物储罐监测评估、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2022年底前建立实施港口客运、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7.从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管。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附证所确定的危险货物品种进行作业。严格查处无资质或经营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一年以上未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依法依规一律取消作业许可。2020年6月底前,从事可燃液体、液化烃作业的装车平台必须全部安装流量监测装置(定量装车系统),对未按要求安装的装车平台,依法依规一律取消作业许可。
28.强化港口安全防护距离监管。严格落实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按要求定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安全容量总量控制。对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的港口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改、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必须满足设计建造时的《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油气化工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对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港口企业要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到位。对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0年底前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2年底前停止使用。
29.加强特殊作业管理。督促港口企业对港区范围内的所有经营业务外包项目、出租场所和设施设备从严管理,要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实施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动火作业第三方监管制度。
30.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及甲A、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取消经营许可;对已达标的,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不能保持正常的,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一律暂停经营。
31.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分别至少有2名、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中储存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要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建立实施港口危险货物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机制,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配合省厅做好港口危化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确保持证上岗率100%。
32.推进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部试点示范“海江河全覆盖的港口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示范工程”的建设,加强港政、海事、海关等部门间相互配合、相互通报,严厉打击匿报、谎报或夹带危险货物。综合运用第三方检査、“互联网+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33.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水上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设水上交通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和海事监管、保障装备设施建设。
(市交通局、张家港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常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轨道领域专业化治理
34.开展综合客运枢纽安全治理。按照《反恐法》、国务院和省《内保条例》《综合客运枢纽服务规范》《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域设施设备配置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客运枢纽应统筹设置应急通道,且方式间相互连接畅通;落实安检制度,确保安检质量和效率;按需求配备旅客、行包的安检设施和人员;枢纽内重点区城设置应急隔离区。应建立应急指挥管理协调机构或工作机制,制定枢纽总体应急预案;在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城应设置防恐防爆、视频监控、安全消防等设备,以及信息板、导向标志和广播通信设备等。
35.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反恐法》国务院和省《内保条例》、《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强化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进站安检、大客流应对、暴恐袭击等各类风险管控,严防列车脱轨、列车冲突、桥隧结构坍塌、接触网塌网、信号系统、火灾、爆炸重大故障和险性事件发生;加强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提升设施设备运行可靠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的施工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行为。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轨交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渔业船舶领域专业化治理
36.开展海洋渔业生产专项治理。聚焦帆张网、笼壶类、特种养殖船等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对渔船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情形以及渔港水域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配套设施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冒险出海作业等行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责令船东立即整改,直至采取强制措施消除隐患。
37.推进实施渔港“港长制”。推进重点海洋渔港试行“港长制”。坚持“县(市)区域统筹、属地负责、综合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设立以地方政府领导担任港长、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渔港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渔港管理维护主体以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推动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落实“港长”管港管人管渔船管安全的责任,依托渔港综合管理站,优化执法力量驻港监管,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以海洋渔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为抓手,建立以船长报告为主、渔船“代理人”和基层渔业组织报告为辅的进出港报告机制,明确渔船出港前24小时之内要及时报告。做到已报抽查、未报必查,对未报告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渔船,视情节轻重纳入安全记分管理或停航整改。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实施常态化的泊港渔船登临检查制度,严防渔船“带病”出港。2021年底前我市重点海洋渔港全面试行“港长制”。
38.开展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治理。组织全市海洋渔船九位码和北斗ID号(以下简称电台识别码)摸底排查,配合加快推进江苏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升级,清理完善系统数据信息,配合建立健全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增强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组织渔业无线电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整治不按标准配备、私自拆卸、故意关闭通导设备,擅自擦写篡改电台识别码,违规套用其他船舶电台识别码等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海洋渔船通导设备更新,进一步规范船载AIS终端、北斗定位终端的使用管理和电台识别码的登记备案,配合建立全国统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船东船员使用通导设备的熟练程度。
39.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整治。出台海洋职务船员岗位职责指南。针对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渔业船员底数,对缺口较大的地区实施重点督查、重点推进。对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对职务船员不按标准配备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重点整治,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加强政策研究,严格培训考试发证流程,优化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方法,细化工作方案,完善操作指南,拓宽培训渠道,探索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及时公布考试题库,让广大船员对水上求生、消防、急救和应急等基本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相关操作熟能生巧。
40.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理顺我市渔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渔业安全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即将出台的《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和《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厘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和权责清单,明确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职责。按照要求建立、修订完善我市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以及无线电管理等相关规定。配合推动出台海洋渔港渔船综合治理意见,实施“港长制”、渔船属地管理“乡镇长负责制”、把渔船纳入网格化管理责任范围等。
41.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总体要求,配合加快推进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以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代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将全市海洋捕捞业、养殖业纳入我省政策性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强制实施范围。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无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保险优惠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免赔额或免赔比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十)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42.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运行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杜绝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加强安全政策研究,提高战略性政策储备的能力。重视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能专则专、明确岗位、相对固定”的原则,优先保障安全投入,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和装备,推动地方政府充实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间培训资源和专家库共享,提高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的港口所在地政府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配齐配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43.提升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行业领域应急能力。深化构建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上下配套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非预设场景应急演练和实战演练,建立定期实战演练计划与评估机制,提高企业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能力。完善部门、企业与应急救援队伍快速联动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应急资源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物资库建设,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4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进企业活动,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春运、国庆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充分利用“车、船、路、港、站”等交通设施(交通工具)和服务场所的显示屏、宣传栏等,适时开展宣传服务。在政府网站、网络新媒体、安全类报刊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营造行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广大交通参与者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推进“微安全”文化品牌建设。
(市交通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苏州火车站、邮政管理局、张家港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常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5月至12月)。针对国务院督导组、省安全生产巡视、省安全生产督导组发现的问题隐患,突出工作重点,坚决整改到位。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排查整改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市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市推广。总结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市区分年度总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并报送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梳理后向交通局和农业农村局报送;2022年11月20日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报市交通局和农业农村局汇总后,转报省交通厅安委办和省农业农村厅安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民航、铁路、邮政、水上交通、城市轨道交通与渔业船舶各部门的职责,统筹安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从严从快处理,防止风险累积,酿成事故。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将视情形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加大宣传引导。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揭露一批长期影响交通运输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顽疾”,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发掘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典型,推广安全文化建设成功经验,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营造安全主流舆论。
附件8
全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城市建设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建立城市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及相关规章制度,大力推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各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做好与国家和地方城市安全平台体系的对接,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强化规划引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将城市安全发展要求纳入同级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等评价。(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交通局、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城管局、应急局、住建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依据《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按照即将出台的省级实施方案、评价细则和国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或省《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做好与国家及地方安全平台体系的互联互通,确保城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安全环境和防灾工程建设,落实城市各项安全要素。(牵头部门:市应急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工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各地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强化既有城市公共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找准突出短板,编制问题清单,制定工作计划,推进安全隐患治理与整改。开展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建设在应对重大传染病问题和自然灾害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部门:市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接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加快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国家、省、市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指导地方开展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城市危险房屋和老楼危楼的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地方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督导各地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5.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属地管理”原则的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全面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场馆、体育场馆、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推动各地加强房屋安全信息化平台建设,将排查结果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商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文广旅局、体育局、民政局、民宗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六无”建设(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和施工、无审图、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快捷酒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包括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依法严肃查处。(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城管局、人防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督促各地住建部门会同资规等部门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市政府相关落实意见,完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范房屋使用行为;督导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建筑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消除使用安全隐患,加快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做到整改整治工作全覆盖、见成效。(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商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文广旅局、体育局、民政局、民宗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根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和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道路大修等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9.落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协同各部门推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导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既有使用安全责任人严格规范建筑使用行为、查处违规改造行为。督促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严格依规履行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和造价并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持续推进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办事。(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交通局、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城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市、县两级监管模式。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推动实现安全监管规范化、数字化、智慧化。加强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提高监督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切实保障监督机构正常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相关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交通局、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城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摸底调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推动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
12.指导各地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理清基础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督促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权属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完善保障安全运行的政策,健全日常维护、安全防范、隐患整改、事故救援等运行管理制度,强化长效管理措施。(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部门:市资源规划局、人防办、地下管线各权属单位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按照住建部部署,积极推进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指导开展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试点,做好数据对接。完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强化数据更新机制,推动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部门:市资源规划局、科技局、地下管线各权属单位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防治城市地面塌陷。在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制定与地下空间利用管控中,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强化大型工程施工前期勘探和地下施工安全监管。加强巡查和监测,提高城市地下空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提高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应急处理能力,防范城市地下设施毁坏导致的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责任部门:市城管局、住建局、市轨交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法强化燃气行业管理,完善燃气工程技术标准,健全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指导各地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15.深入贯彻《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经营许可制度,加快推行瓶装液化气服务配送制和销售实名制。按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纲要》,指导各地优化燃气供应场站布局。按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地方标准,指导各地做好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检查。鼓励开展燃气安全保险试点。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提高燃气使用安全。(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快推动全市城镇燃气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充装、运输、经营(销售)瓶装液化气行为,强化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强化“灶管阀”等产品质量监管,建立产品“黑”“白”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餐饮等场所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建立企业自查、属地抽查、部门督查的机制,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并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使用安全事故。(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快实施《江苏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针对问题有计划推进实施污水管网改造。(市水务局负责)
18.高标准实施新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类主体责任,加强管材市场监管和进场施工管材质量抽检,严把关键节点施工管控,提高管网建设质量。(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逐步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市水务局负责)
20.扎实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指导各地科学合理设置渣土受纳场,建立健全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加强场地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堆体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部门: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对城市防洪、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防涝、污水、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加强安全监管,做好设施安全巡查和维护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运行。加快修订市政公用领域各行业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城管局,责任部门:市水务局、住建局、园林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按照省要求,积极配合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水平。(市住建局负责)
23.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督促各镇政府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市住建局负责)
(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24.从严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企业的相关责任,严格暂扣事故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同时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和信用管理等联合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参与事故调查,从技术层面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准确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有针对性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下发督办函、约谈告诫和通报批评。(市住建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狠抓施工现场重大风险防控。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开展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高处坠落防范、“三违”现象整治为重点的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深基坑开挖、暗挖掘进、盾构施工等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条件核查和风险管控,加强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等沉降和位移监测,提高风险预警与处置效率。严厉打击违法非法建设行为,健全建筑施工现场和市场“两场联动”机制。(市住建局负责)
26.着力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水平。严格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信用管理责任体系,认真贯彻《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进一步加强建筑产业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加快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做好与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市住建局负责)
27.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地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违法发包、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因违法发包、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处罚;对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市场主体一律按照严重失信行为给予曝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住建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动员部署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细化实施方案。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中旬至12月)。针对国务院督导组、省安全生产巡视、省安全生产督导组、市安全生产督导组发现的问题隐患,结合住建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对账销号;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排查整改。初步明确在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方面需要系统治理、长效治理、建章立制的工作方向,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协调推进市级主管部门对照“两个清单”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同时,指导各地对城市建设安全风险隐患的全面排查和对帐销号工作,及时掌握各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的动态更新情况。及时总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和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相关牵头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好的经验作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经验,总结提炼各地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省推广。梳理需要在国家或省级层面进行破解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和省、市政府报告,统筹推进协调解决。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城市建设安全制度体系。
各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分年度总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情况,并报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梳理后向市住建局报送;2022年11月15日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报市住建局汇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和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市、区和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限时完成整改工作。对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从严从快处理,防止风险累积,酿成事故。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区和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住建局将视情形会同相关局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四)严肃问效问责。各市、区和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相互推诿,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市、区和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及时发掘城市建设安全示范典型,推广成功工作经验,揭露一批长期影响城市建设安全的“老大难”问题,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9
全市经济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经济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全省经济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苏州经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通过实施三年行动,推动经济开发区(含全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名单见附件)从根本上完善和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及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力争3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成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经济开发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进一步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经济开发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专项整治成效体现到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来,体现到发现和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上来,体现到提升企业和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上来,为推进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强化区内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满足企业要求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加强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特别是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和工作台账,实施诚信管理并向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报备。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也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2.强化经济开发区区域安全主体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安全监管领导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各经济开发区要夯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压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配足配强具有执法资格条件的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使之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依法或经授权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应向经济开发区适当调剂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9人,省级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对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布较集中的开发区合理增配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通讯、执法检查、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设施装备,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加强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建立健全日常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企业间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活动,组织同类企业间安全管理情况自查互查;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避免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增强执法实效。(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3.推进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打通经济开发区内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创新思路,推进一体化管理;经济开发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认真分析研究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加强安全风险会商研判,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努力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经济开发区要制定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建立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商务局)
(二)加强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4.优化经济开发区规划布局。根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要求,结合全省正在组织编制《江苏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开发区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各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地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优化开发区各功能分区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区规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全省统一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资源规划局)
5.严把经济开发区项目准入关。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全省开发区“一特三提升”的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制定完善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建立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投资签约、规划选址、财政支持、投资服务的决策依据;制定“禁限控”目录,对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的项目,要严格禁止落户经济开发区;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禁承接其他地区落后产能,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建立完善经济开发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经济开发区。(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6.合理布局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企业类型、物资供应、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布置企业分区,把企业与周边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低。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经济开发区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进行再确认,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实施改造、搬迁、退出等措施。(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7.完善经济开发区公共设施。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结合产业特点,始终坚持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与产业发展、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不断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各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宣传教育、应急管理、表彰奖励、公共安全隐患整改,以及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
(三)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8.开展经济开发区安全风险评估。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树立整体安全风险意识,组织开展经济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市政府将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经济开发区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针对风险较高的行业,要细化行业企业评估办法,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防止产生“多米诺”效应。(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应急局)
9.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摸排、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运用信息系统管理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精准排查治理生产装置、生产工艺、设备管线等各方面风险隐患,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障园区各类公共设施安全运转。(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10.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深刻吸取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建设施工、受(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治理,聚焦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账销号,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推动企业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开展企业内部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严格督促企业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支持企业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举报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经济开发区内高风险园区及重点区域安全管控。
11.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水平技改提升类项目除外),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关闭退出;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要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产业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通过采取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逐步推进区域封闭化管理。对当前无法实施整体封闭化管理的区域,要创造条件优先对高风险功能区实施封闭化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应急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12.着力深化经济开发区内冶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重点强化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有效消除违法行为;推动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联锁、机械防护和能量隔离等手段,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加强应急管理,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工信局、应急局)
13.突出加强经济开发区内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深刻吸取近年来仓储物流园区发生的事故教训,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及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管理,采用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限时限速等措施,严格装卸作业操作流程,加强对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安全管控,确保仓储运输全过程安全。(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应急局)
14.强化经济开发区内港口码头等功能区安全管理。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防失控漏管;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突出加强对水运港口口岸区域安全监督,强化口岸港政、海关、海事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综合保障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行。(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交通局,各海关)
15.加强经济开发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安全管理。全市各有关经济开发区要对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企业,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等加强监管,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设施。严格执行综保区封闭管理,加强隔离监管设施建设,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商务局,各海关)
(五)持续夯实经济开发区安全基础。
16.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将产业结构调整作为转型升级的主攻方向,大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工艺、产品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推动产业提档升级,创建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联动融合发展,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第三方物流、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经济开发区做精做强优势产业,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区域品牌。着力推进“腾笼换鸟”,淘汰低端落后、高风险、高污染和高耗能企业;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通过产业的调新调优、企业的转型升级,从源头上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提升经济开发区本质安全水平。(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
17.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经济开发区要结合产业特点,以对开发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实现对经济开发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加快智慧园区建设,把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纳入智慧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智能化、规划管理信息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商务局、工信局、应急局)
18.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各经济开发区要全面掌握本园区及区内企业相关应急信息,制定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定期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统筹经济开发区应急救援力量,与经济开发区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市应急局)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经济开发区要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经济开发区的摸排梳理,落实经济开发区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经济开发区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经济开发区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经济开发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经济开发区要深入分析经济开发区安全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开发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经济开发区安全管理制度成果,推动经济开发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定期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督促、指导责任,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有关部门参与,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经济开发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将经济开发区布局和相关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由政府和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牵头的经济开发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工作协调;各经济开发区要强化园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分工负责,压紧压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有力有序推进。
(二)强化联动协同。要明确经济开发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部门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协同推进经济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区联动、条块联动、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经济开发区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应急局、各海关等部门要结合经济开发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制定支持经济开发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破解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经济开发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和典型做法清单,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经济开发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五)强化责任考核。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专项整治、风险防控、应急救援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督查的具体措施,建立警示提示制度、督查督办制度、通报约谈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考核引导,形成长效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整治实效。
(六)加大舆论宣传。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借助各类媒体等开设的“安全整治行动”专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优秀企业和曝光问题企业相结合,倒逼企业对标找差、自觉整改。同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切实营造浓厚安全氛围,为打赢打好经济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筑牢坚实基础。
全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名单
国家级开发区:
苏州工业园区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张家港保税区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省级开发区:
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
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名录
●综合保税区(共7家)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昆山综合保税区
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
太仓港综合保税区
吴中综合保税区
吴江综合保税区
常熟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共1家)
张家港保税港区
附件10
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进一步压紧压实高新区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区内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高新区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全市高新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高新区监管体制更加健全、责任分工更加明晰、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高新区规划、建设及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高新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持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高新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专项整治成效体现到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来,体现到发现和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上来,体现到提升企业和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上来,为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高新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强化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高新区要强化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深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压实安全责任,明确和完善高新区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配足配强具有执法资格条件的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使之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依法或经授权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各市、区人民政府应适当调剂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向高新区倾斜。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高新区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强化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各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科技局、应急局)
2.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各高新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整体谋划、系统推进。综合高新区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理顺关系、创新思路,推进一体化管理;建立由主要领导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加强安全风险会商研判,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着力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各高新区要制定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清单,明确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各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科技局)
3.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高新区要督促指导区内各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项重点事项清单,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2021年底前高新区内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推动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风险报告规定》,建立企业主动报告安全生产风险制度,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2021年底前高新区内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深入企业一线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宣讲,实现高新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员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宣传教育的全覆盖;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培训,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与本质安全水平;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两支队伍加强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完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安全应急演练,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自查互查,推动企业之间加强安全管理交流;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既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增强执法实效。(各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高新区)
(二)强化高新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4.规范高新区规划布局。根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和《江苏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高新区区域布局,明确高新区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有序开展高新区设立、扩区、调区等工作。各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地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高新区空间布局、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各高新区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优化高新区各功能分区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区规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功能区,要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各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科技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5.严格高新区项目准入。各高新区要按照全省开发区“一特三提升”的产业发展总要求,制定完善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高新区项目准入条件,建立高新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项目准入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投资签约、规划选址、财政支持、投资服务的决策依据;制定“禁限控”目录,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禁止高新区项目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严禁承接其他地区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建立并完善高新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高新区。(各省级以上高新区)
6.合理布局高新区企业。各高新区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企业类型、物资供应、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企业分区,把企业与周边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高新区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改造、搬迁、退出等措施。(各省级以上高新区)
7.完善高新区公共设施。各高新区结合产业特点,始终坚持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与产业发展、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不断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各高新区可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宣传教育、应急管理、表彰奖励、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改,以及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各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应急局)
(三)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高新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8.开展高新区安全风险评估。各高新区要树立整体安全风险意识,组织开展高新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各高新区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高新区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针对风险较高的行业,要细化行业企业评估办法,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防止产生“多米诺”效应。(各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应急局)
9.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高新区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摸排、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运用信息系统管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精准排查治理生产装置、生产工艺、设备管线等方面的泄漏爆炸风险隐患,确保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各高新区要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高新区各类公共设施安全运转。(各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高新区)
10.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各高新区要深刻吸取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区内企业类型,针对性的开展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建设施工、受(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等措施,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推动企业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开展企业内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021年底前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报自改,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严格督促企业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支持企业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11.加强承包商管理。各高新区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高新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记录,实施诚信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要督促企业加强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特别是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和工作台账,实施诚信管理并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报备。(各省级以上高新区)
12.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各高新区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高新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局部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逐步推进高新区内专业化产业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对当前无法实施整体封闭化管理的产业园区,要创造条件优先对高风险功能区域实施封闭化管理。(各省级以上高新区)
(四)加强高新区内高风险产业园区安全管控。
13.全面完成高新区内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各高新区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要求,全面完成高新区内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水平技改提升类项目除外),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关闭退出;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由省有关部门对其化工园区予以摘牌。(各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应急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14.着力深化高新区内冶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各高新区要重点强化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企业的执法检查,推动相关企业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有效消除违法行为;推动相关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联锁、机械防护和能量隔离等手段,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相关企业加强应急管理,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应急局、工信局)
15.突出加强高新区内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各高新区要深刻吸取近年来仓储物流园区发生的事故教训,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及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内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各类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控,对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严格管理,采用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限时限速等措施,严格装卸作业操作流程,加强对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安全管控,确保运输安全。(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商务局、应急局、苏州海关)
16.强化高新区内港口码头等功能区安全管理。各高新区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防失控漏管;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突出加强对水运港口口岸区域安全监督,强化与口岸港政、海关、海事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综合保障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行。(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交通局、应急局、苏州海关)
(五)进一步夯实高新区安全基础。
17.加快高新区产业优化升级。各高新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扣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以发展高科技、培育新产业为方向,加快集聚各类优质创新资源,优先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着力打造集知识产权创造、技术创新和特色战略产业培育为一体的创新核心区;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提升价值链,大力发展特色创新集群,加快培育壮大“一区一战略产业”,打造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区域品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壮大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着力推进“腾笼换鸟”,淘汰低端落后、高风险、高污染和高耗能企业;加快推进高新区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提升园区企业智能化水平,通过产业调新调优、企业转型升级,从源头上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提升高新区本质安全水平。(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18.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高新区要结合产业特点,以对高新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高新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实现对高新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提升高新区智慧园区建设水平,把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纳入智慧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开发区基础设施智能化、规划管理信息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应急局、工信局)
19.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各高新区要全面掌握园区及区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健全完善高新区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统筹高新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与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各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市应急局)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各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新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省各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高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新区要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高新区的摸排梳理,落实高新区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新区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高新区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高新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新区要深入分析高新区安全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改进园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成果,推动高新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科技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局要充分发挥督促、指导责任,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有关部门参与,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高新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将高新区布局和相关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高新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高新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高新区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联动协同。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高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部门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新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各高新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联系,建立工作会商制度,构建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高新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高新区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发改、工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商务、应急、海关等部门要结合所在地高新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制定支持相关高新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高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总结典型做法,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高新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五)强化责任考核。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辖区内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督查的具体措施,建立警示提示制度、督查督办制度、通报约谈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安全生产。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高新区要结合当前开展的集中宣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春风行动”,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讲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一、国家高新区(3家)
1.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昆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常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省级高新区(7家)
4.江苏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
5.江苏省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
8.江苏省张家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9.江苏省相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0.江苏省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
附件11
全市旅游度假区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旅游度假区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苏州旅游度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条块结合,着力消除全市旅游度假区安全监管领域盲区漏点,全力化解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矛盾问题,从根本上完善和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市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规划、建设及产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全市旅游度假区利用集约化可视化的安全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进一步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旅游度假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专项整治成效体现到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来,体现到发现和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上来,体现到提升旅游和全社会安全水平上来,为推进全市旅游度假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旅游度假区要进一步强化区内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满足企业要求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外包等业务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中约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2.强化旅游度假区安全主体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领导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各旅游度假区要夯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压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旅游度假区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配足配强具有执法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使之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依法或经授权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加强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通讯、执法检查、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装备,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日常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企业间安全生产学习交流活动,组织同类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自查互查;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避免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增强执法实效。(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3.推进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各旅游度假区要将旅游活动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打通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农业农村、工矿商贸、文体旅娱等各领域各环节,创新思路,推进一体化管理。各旅游度假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认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加强安全风险会商研判,特别是节假日及重点旅游季节的分析预判,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制定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建立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二)加强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4.优化旅游度假区规划布局。各旅游度假区需根据《旅游规划通则》和《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编制度假区旅游总体规划,报当地政府批准,统筹度假区功能分区、资源保护、产品开发、设施配套。旅游度假区规划需与上级旅游规划相符,需与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上级旅游规划的旅游度假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当年度考核不予通过。(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文广旅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
5.严把旅游度假区项目准入关。各旅游度假区要根据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建立旅游度假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投资签约、规划选址、财政支持、投资服务的决策依据。严控高风险娱乐项目的引入审查,对于过山车缆车滑道玻璃栈道等特种大型游乐项目、跳伞滑翔低空飞翔等特种装备体育项目,要严把资质审核与安全条件审查,建立高风险项目台账。严格旅游度假区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禁承接高风险项目。要建立完善旅游度假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及企业,及时淘汰退出旅游度假区。(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6.合理布局旅游度假区内项目。各旅游度假区要综合考虑区域环境、资源布局、人流导向、娱乐住宿餐饮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项目类型、物资供应、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严格落实区内游客承载量、旅游舒适度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分区,科学设置游览线路,把旅游项目与周边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低,旅游活动与农业生产、市民生活的相互影响降到最低。(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7.完善旅游度假区公共设施。各旅游度假区要结合区内资源与产业特点,坚持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与产业发展、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需求,不断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各旅游度假区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宣传教育、应急管理、表彰奖励、公共安全隐患整改以及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等,并实行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三)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8.开展度假区安全风险评估。各旅游度假区要树立整体安全风险意识,针对节假日、特定高峰时段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大数据分析游客动向和游客量预测,确定重点区域游客和主要景观路段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应急预案,提出合理有效的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实施流量控制与疏导。对风险高的文体旅项目,细化风险评估方法,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9.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旅游度假区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摸排、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排查治理游客在旅游度假区进行吃、住、行、游、购、娱时各相关项目产生的风险隐患,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障旅游度假区各类设施安全运转。(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应急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市场监管局)
10.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各旅游度假区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结合旅游度假区内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车船、游乐设施、森林防火、水上游乐、特种装备等专项治理,聚焦旅游活动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账销号,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应急局、交通局、文广旅局、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旅游度假区内高风险旅游区及重点区域安全管控
11.深化旅游度假区内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各旅游度假区要科学核定,制定区内各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建立视频信息监控平台,实时监测景区流量和重点部位人流情况,引导游客理性游览、有序游览、安全游览,确保不发生拥挤和踩踏事件。要建立客流预报预警制度,在景区入口处设置流量警示牌,公布进入景区人数、重点区域人数、重点线路人数及相对应的最大承载量,公布景区停车场最大容量、进入景区车辆数。要制定流量控制方案,对景区重点区域流量实行分级监控管理,釆取门票预约等方式进行控制,人流集中时段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要加强危险路段管理,实行专人值守,引导游客单向游览,形成循环游线,有序分流导引,确保旅游安全。(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文广旅局、工信局)
12.深化旅游度假区内餐饮住宿设施的安全管理。各旅游度假区要重点强化区内酒店、民宿、农家乐等重点领域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有效防控火灾、食品安全等事件。要推动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等手段,提高安全水平,推动企业加强应急管理,规范设置污水排放、消防配备、应急储存设施,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文广旅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13.加强旅游度假区内高风险游乐项目的安全管理。各旅游度假区要深刻吸取近年来游乐设施发生的事故教训,强化区内游乐设施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确保运行完好可靠。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排查安全隐患。对低空飞行、无动力帆船、攀岩、跳伞、热气球等特殊装备类体育项目,严格审查企业资质,落实一项目一台账制度,定期检查运行情况。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应急局、文广旅局、体育局)
14.强化旅游度假区内森林旅游的安全管理。各旅游度假区要加强森林旅游安全管控,对陡坡、滑坡、弯道等危险点位设置监控点,公共交通设施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服务。要严防森林火灾,畅通防火山道,加强灭火装备配备,科学设置紧急呼救点位,救援设施配备到位并保障信息畅通。要与医疗救护团队推断密切合作,确保游客出现紧急状况能及时施救。要加强护林防火队和救援队伍建设,增强扑救火灾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应急局、园林绿化局、交通局、文广旅局)
15.加强旅游度假区内水上旅游的安全管理。各旅游度假区要把水上旅游安全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所有水上旅游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报备后方可经营,所有员工必须持从业资格证上岗,所有游船按核定承载接待游客。要强化码头、游船、桥梁、危险水域等重点游客集散区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严格落实柴油、汽油等危化品存放使用措施。要与当地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主动获取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一旦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必须封航停业,认真落实防汛相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交通局、文广旅局、应急局)
16.深化旅游度假区重大节庆活动专项安全管理。各旅游度假区要建立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的安全应急预案,通过大数据及旅游产品预定情况进行度假区风险评估和游客量预测,制定及时有效的分流预案和导流措施。重大节庆活动前要开展集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活动中增加安保力量,线上线下监控巡查,相关部门联动联防,全力做好活动期间的安全管控工作,并做好活动后的总结评估,不断提升安全管控能力。(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五)持续夯实旅游度假区安全基础
17.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各旅游度假区要将产业结构调整作为转型升级的主攻方向,大力推进文旅融合、体旅融合、农旅融合,提升服务水平,延长产业链,促进二次消费。大力发展智慧旅游,采取先进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旅游业管理升级、服务升级、产品升级。(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文广旅局、工信局)
18.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各旅游度假区要结合旅游产业特点,以对度假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重点节假日预测,实现对旅游度假区内景区、住宿、餐饮、娱乐、服务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工信局、文广旅局、应急局)
19.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各旅游度假区要全面掌握本区及区内企业相关应急信息,制定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定期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要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防失控漏管。(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市应急局、文广旅局)
三、时间安排
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各旅游度假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旅游度假区要根据本方案部署和本区实施方案,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旅游度假区的摸排梳理,落实旅游度假区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旅游度假区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旅游度假区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旅游度假区及区内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旅游度假区要深入分析本区安全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全市要总结各旅游度假区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度假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成果,为推动全市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夯实安全基础。
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市(区)文旅行政部门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定期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和市文广旅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文广旅局要充分发挥督促、指导责任,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有关部门参与,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将旅游度假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旅游度假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工作协调。各旅游度假区要强化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各级领导的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有力有序推进。
(二)强化联动协同。各地要明确旅游度假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协同推进旅游度假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区联动、条块联动、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支持旅游度假区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市公安、工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应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体育等部门要结合旅游度假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制定支持旅游度假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做好专项整治的服务工作。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掌握旅游度假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和典型做法清单,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旅游度假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五)强化责任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本次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督查的具体措施,建立警示提示制度、督查督办制度、通报约谈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考核引导,形成长效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整治实效。
(六)加大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借助市广电总台、苏州日报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优秀企业和曝光问题企业相结合,倒逼企业对标找差、自觉整改。同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切实营造浓厚安全氛围,为打赢旅游度假区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筑牢坚实基础。
全市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名单
(共10家)
序号 名 称 级别 区 域
1 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国家 吴中区
2 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 国家 苏州工业园区
3 张家港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 省 张家港市
4 常熟虞山文化旅游度假区 省 常熟市
5 常熟沙家浜旅游度假区 省 常熟市
6 太仓长江口旅游度假区 省 太仓市
7 昆山省级旅游度假区 省 昆山市
8 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 省 吴江区
9 相城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 省 相城区
10 高新区西部生态城旅游度假区 省 苏州高新区
附件12
全市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废物、煤改气、垃圾填埋场等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安全整治,健全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煤改气”、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涉爆粉尘企业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到2022年底,建立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规划布局规范合理,处置能力满足中长期需求;偷存偷排偷放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率100%,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加强“煤改气”、渣土、垃圾、污水、涉爆粉尘的贮存、处置等过程中同步落实安全规范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
1.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以下产生、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化工园区(集中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化工行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钢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制造等行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的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生活垃圾焚烧及填埋处置单位,报废汽车拆解单位,汽车维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危险废物堆存场所。
2.整治重点
(1)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
一是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系列标准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严格落实贮存安全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在运输环节,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执行。二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危险特性、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方式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三是重点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照企业申报材料,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牵头,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苏州地方海事局、苏州海关、苏州火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一是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严厉打击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行为或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控制危险废物流向,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动态监管。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推动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牵头,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苏州地方海事局、苏州海关、苏州火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根据地区危险废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加快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建成满足本行政区域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处置能力,消除处置能力瓶颈,严防因处置不及时造成的安全风险。(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市科技局负责)
(二)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煤改气”、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粉尘企业等
1.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以下单位和项目: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煤改气”工程项目;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污水处理环保设施;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
2.整治重点
(4)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一是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二是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相关防范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煤改气”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合理确定“煤改气”工程燃气管道走向、敷设方式和燃气设备设施的布局,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供应企业、燃气施工企业、用户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入户检查指导的频次。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严防中毒等事故发生。(市发改委、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常态监管机制,对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评估,取缔非法渣土场。开展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环保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摸清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安全现状,重点排查污水罐等环保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建造、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污水罐坍塌等安全风险及影响范围。(市公安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粉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切实吸取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全评估和审核验收,确保粉尘收集、输送、贮存等环节的环保设施设备符合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要求。进一步排查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攻坚(2020年)。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工作连续性,继续按照《苏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苏安专治电〔2019〕5号)要求,部署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同时,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完成问题和风险隐患摸排梳理,落实各项安全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
(二)持续整治(2021年)。举一反三抓整改,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国务院、省、市督导组反馈问题隐患以及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过程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巩固提升(2022年)。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成果,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规范、安全开展。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于2020年11月15日和2021年11月15日前分别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年度报告,2022年11月20日前形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报告,报送市安委办,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应急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危险废物、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煤改气”、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涉爆粉尘企业等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落实,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地要明确部门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快推进工作落实,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年中报送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至市生态环境局和应急局。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安全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发改、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