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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知识】关于捐赠的财务问答
发布日期:2022-03-24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问:个人于2021年10月向某基金会捐赠了5万元并取得了公益性捐赠票据,该基金会具有税前扣除资格,请问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多少?

答: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假如个人的年度总收入在扣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法定扣除额后余额为20万元,可享受捐赠扣除额为20万×30%=6万元,2021年捐赠的5万元小于6万,因此可全额扣除。

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没有扣除完的,可以在以后几年内扣除呢?

答: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部分有专门政策的捐赠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不受12%比例的限制。

问: 作为一家社会服务机构,可否向其他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

答: 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社会服务机构向其他组织进行捐赠。我们认为应关注三点:

(一)捐赠用途符合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宗旨;

(二)用于捐赠的资金无资金用途、相关政策等限制;

(三)资金来源合法、捐赠用途合法。

问: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答: 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不可以,但《慈善法》规定这种情况可以除外: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问: 个人给某公益项目捐了一笔钱,请问在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在个人去年出租房屋收入中扣除吗?

答: 可以。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自行决定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且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还可以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问: 某社会服务中心收到太阳花公司捐赠物资一批,公允价值9万元,此后中心将该批物资进行义卖取得价款10万元,该社会服务中心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答:

收到捐赠物资时:

借:存货           90000

  贷:捐赠收入   90000

义卖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99009.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990.10

借:业务活动成本                    90000

  贷:存货                               90000


益舟财税 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