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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2-08-22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因此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主要体现为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权利,如甲向乙购买的房屋存在第三人丙的抵押权,或者甲向乙购买房屋,但房屋所有权人为丙。物的瑕疵,即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包括表面瑕疵和隐藏瑕疵。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中止支付价款权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法条补充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