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私设“小金库”
经查,自2017年初至2021年底,某局采取将业务设计费、招标资料费、房租等收入不入帐等手段,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同时分别在下属路灯所和灯艺公司私设“小金库”。以上“小金库”金额共计350.9万元,全部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奖金、通讯费等。
违反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19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七条“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的规定。
案例:坐支非税收入
A省审计机关在对事业单位K单位开展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K单位某年度取得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495,627.89元,仅将其中463,300.00元租金收入于2019年10月22日上缴财政,其余2,032,327.89元直接用于弥补本单位日常经费,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劳务费、维修费等。
违反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规定,K单位财务账面反映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A省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要求K单位及时将坐支的非税收入共计2,032,327.89元上缴财政,今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K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案例:基本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审计发现,该部门救灾库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结余结转资金长期存放基建账户。救灾库于2012年动工,2016年交付使用,2019年由其他部门移交至该部门。截至2021年末,基建账户反映基建拨款1940.7万元,在建工程1831.89万元,银行存款125.64万元。
违反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做相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该单位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