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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小课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二)
发布日期:2023-01-11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从严管理审计队伍,是审计机关的光荣传统。新时代新征程,更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审,持之以恒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以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队伍,保证审计事业基业长青,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廉洁文明审计,《审纪小课堂》与你同行!

一、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第五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权力是把双刃剑,能否正确为官用权,是对领导干部最经常、最现实的考验。对手中的权力要怀有敬畏之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权力划出边界、定下规矩,防止权力滥用,始终不忘初心与使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铭刻在心。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第六条,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应严守权力边界,公正坦荡行事。坚持原则,树好家风,守好“后院”,杜绝用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

三、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第七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会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规定:

审计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请托,打探其他审计组或本审计组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

审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通过任何方式干预审计人员正常工作。

不准帮助被审计单位出谋划策、干预或应对审计工作。

审计组成员不准对外泄露工作情况。

审计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人员。

四、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第八条:“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这是兜底性条款,更是审计人员的底线和红线。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看似是正常调动,实际是违规用权换取个人得利,是对审计公权力的滥用,既违反廉洁纪律,也为日后客观公正履行审计监督权埋下隐患。要时刻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来源:审计署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