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应当作如下处理:
(1)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2)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应终止,承租人对不知情的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转租期限】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视为同意转租】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