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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小课堂】审计证据应符合适当性充分性要求
发布日期:2023-03-31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从严管理审计队伍,是审计机关的光荣传统。新时代新征

程,更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审,持之以恒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以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队伍,保证审计事业基业长青,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廉洁文明审计,《审纪小课堂》与你同行!

   一、审计证据应符合适当性充分性要求

审计证据是实现审计目标、形成审计结论、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第八十四条规定,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二、文明审计当记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审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审计干部的一言一行,反映出审计机关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从审,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坚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来源:审计署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