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业用成本价为500万元(市场价600万元)的商品对外股权投资,占有被投资方60%股权,请问如何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答:
1、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67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78万元
2、结转投资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0万元
注意:
1、切记不要这样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0万元
2、企业以商品对外股权投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视同销售。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亿企行财税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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