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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合同条款订立要点
发布日期:2023-08-31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主要条款的任何一项,合同便不能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2.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当事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3.标的、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其他条款都是对标的的质或量等问题所作的说明或限定,没有标的这一条款,就不会有其他条款,也不会有合同的存在。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4.合同缺少非必备条款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缺少的非必备条款,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5.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在合同中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统一计算方法。标的是物的,应用个、件、公斤、吨、米、平方米、立方米、台、辆等单位;标的物是货币的,应用元、角、分为计量单位;无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当事人双方才能自行协商确定。但是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需要具体、统一、准确。

有些工业产品如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等的件数;有些产品由于其物理性质会产生自然增减的情况,如水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理磅差、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等。

 

6.合同的质量条款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物采用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质量责任、验收等。 

质量条款,包括性能、稳定性、效用、外观形态、耗能指标、工艺要求等。标的的质量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在质量条款中应当载明: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条件、抽验的方法、比例和标准。同时,标的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专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

对于看样订货的合同,应提供样品,经确认后封存,合同标的必须符合样品质量要求。

对于凭说明书订货的合同,其说明书必须真实地说明货品的技术标准和其他技术条件。

对于成套设备、工程项目等无法提供样品的合同,其质量条款应完整、详尽,并附全部技术资料,必要时应随附样图、照片等。

 

7.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的确定,应当明确有关结算和支付方法。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价格。

 

8.在协商确定履行期限条款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日期的具体含义。

不同的合同对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要求。如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日期;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工作开始和完成的起止日期;而运输合同中承运方的履行期限是装货日期或交货日期。

 

9.合同是否约定履行地点,可以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而定。 

有些合同因其本身的性质,履行地点是确定且不能改变的,如建设工程合同,只能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这类合同只须说明建筑物所在的位置即可。而买卖合同应当写明履行地点,否则无法区别在出卖人、买受人所在地或其他地点履行。

   

10.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参照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本身不属于格式合同,其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