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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连续签订多份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4-02-27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两公司持续合作期间,支付的多笔款项无法确认对应的具体合同,索要货款时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如何审理?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在本案中,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数份合同,买方支付的货款无法与合同一一对应,因此对于案涉数份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无法单独割裂看待。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长期存在连续性买卖合同关系,第二货款滚动计算,第三买方支付货款未指明针对特定货物。双方在长达数年的交易过程中,连续签订了多份合同,买方的付款无法与卖方的供货一一对应,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一份将双方交易的货款进行了汇总计算,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应属于长期连续性买卖。长期连续性买卖所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难以分割的特性,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此类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实际采用的系“滚动支付”的结算方式。“滚动支付”的特点在于对双方长期签订数份合同的货款进行滚动计算,当买方持续给付货款且未指明针对特定货物时,买方给付行为应认定为对全部合同中所结欠货款的承认行为。因此在对长期连续性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认定时,应将全部合同视为一个整体,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