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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仅凭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听听法官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4-04-01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一般而言,买卖双方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的,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与否比较容易。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买卖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那么,此时仅凭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吗?一起看法官怎么说!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作为典型的合同之一,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通常涉及房屋车辆、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等大额交易,买卖双方往往会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交易的便捷需求,现实中会存在很多“不见面”的交易,诸如: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双方大多不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仅以支付价款凭证来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则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官提醒:在买卖合同中,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都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同时要清楚明确交易相对方的主体。对于大额交易行为,一定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结算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便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