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订立合同时一般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注册手机APP时必须勾选但人们几乎不看的各种协议,随处可见但消费者几乎不读的会员章程、消费细则,“假一罚十”“车内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店堂告示,购买保险或金融产品时提示必读但一般无人深究的公示条款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理解异议引纠纷,法院如何判?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一般由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提出,所以存在明显弊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规定,特别是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矛盾特别突出。因此,立法上一般予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还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解释,使相对方真正理解该条款的含义。特别条款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实践中一些格式条款采用特别加粗字体予以提示或说明,亦有通过专门的电话录音或视频等方式证实其已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