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明确要求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这一要求体现了对特种车辆运营安全的重视,但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主张特种车辆在静态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畴。
鉴于特种车辆的核心功能在于执行特殊作业任务,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道路交通运输,当投保人选择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理应充分了解并认可该类车辆的主要用途为特种作业,对特种车辆的“使用”不应严格限定为“驾驶”,而应当涵盖包括驾驶、作业在内的多种车辆运行状态,保险公司应当预见并接受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障范畴之内,这既符合车主投保时的合理期待,也是对保险本质“风险共担与损失补偿”的体现。
《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明确指出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可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交强险进行赔偿。这一函复不仅为特种车辆作业事故的理赔提供了政策依据,也彰显了将此类事故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法院提醒,当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义务,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尊重并满足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深刻践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