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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工程协议上仅有签字而无公章,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4-09-30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就欠付工程款的金额达成和解备忘录,但发包方公司未在和解备忘录上盖章,仅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此后,发包公司以公司并未盖章为由,主张和解备忘录未生效。在此情况下,和解备忘录对于发包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可以约束公司,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的,也明确不得以未加盖印章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从客观情况来看,法人对外的任何事项均是需要经办人来处理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经办人的一种,除非存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才会导致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于法人没有约束力。

来源:上海中二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