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经常碰到合同主体和签字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辩称合同签字的人员并不能代表其订立和履行合同。如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内部承包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材料商签订合同,而建筑施工企业则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均未经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面对此类案件,法官判断的逻辑思路是:职务行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即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如答案是否定,再审查是否构成有权代理,如没有代理权,则判断是否符合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对无权代理行为赋予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代理制度的一种特殊例外情形。由于法律规定本身较为原则,而表见代理的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和法官个体认知差异影响较大,故审查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价值取向
商事合同案件审理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当注意把握好两种价值取向:一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引导合同相对人、被代理人和行为人诚信经营。
二、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
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不适用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类案标准统一与个案查明的关系
因不同的合同相对人主观认知和客观感知存在差异,认定表见代理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即便是针对同一行为人、同一被代理人的关联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个案中的法律事实,分别审查、独立判断。
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由此,适用表见代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件:(一)权利外观要件,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二)主观因素要件,即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五、权利外观的主要考量因素
对权利外观的考量应当结合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能否产生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主要考量因素包括:(一)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若签订合同未使用被代理人名义,合同文本没有任何与被代理人有关联的文字表述,须慎重认定表见代理。(二)行为人的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三)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断的授权关系。(四)合同等对外文件材料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五)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是否与双方以往的交易方式相符。(六)合同订立过程、交易环境和周围情势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七)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能够使人相信其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八)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与交付地点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被代理人是否取得履行合同的利益。
六、主观要素的主要考量因素
对主观要素的考量应当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即合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其在作出相应判断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不存在明显的疏忽或懈怠。一般而言,上述权利外观因素越充分,越能够说明合同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此外,可供用于判断相对人主观善意的其他考量因素还可包括:(一)合同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相互熟识程度。(二)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是否即已充分知悉权利外观事实。(三)合同相对人注意义务与交易规模大小是否相称。(四)交易对效率的要求与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限的成本是否相称。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