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笔钱款只在转账时备注了“定金”无其他证据证明转账原因能要求对方退还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容易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在现实当中,有一些当事人在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口头约定,将定金支付给对方,如果双方产生纠纷,要求对方退还定金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2.款项实际支付。当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定金合同时,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看转款时是否备注款项性质,如备注“定金”字样;二是看收款收据备注,如收款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并载明该笔款项为定金;三是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根据聊天记录对款项性质的描述判断是否为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