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承包人支付价款。但在建设工程承包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并不鲜见。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承包人通常在请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时,一并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优先受偿。
在具体适用上需注意:
1.围绕同一建设工程的各项权利,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包、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及违法分包人、转包后实际施工人等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