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或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先诉抗辩权的四种例外情形。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有“保证”存在,债权人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法律赋予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同时也对权利人作出了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要求,因此,借条上有了担保人的签字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只有正确、及时地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