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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4-11-20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后,原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范围可能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加大保证人的责任,这于保证人而言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法律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时需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保证人书面同意,意味着他愿意为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提供保证。否则,在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改变了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中“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更加符合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原则。

本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该款亦是对于保证人利益的维护。根据本法(《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密切相关。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可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作出了上述规定。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未必一定给保证人带来保证期间上的不利影响,但本款规定未像第一款规定作出“有利变更则有效,不利变更则无效”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合同编》(上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