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在特定条件或情况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通常依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允许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这些约定的事实实际发生时,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可行使约定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和情形;其次,约定的解除条件必须确实已经发生;最后,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这通常包括通知对方等步骤。
轻微违约通常指的是违约行为并未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也没有给守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这种影响和损失是暂时的、可以通过一定措施进行补救的。在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且未对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如果赋予另一方解除权,将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这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在维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允许其通过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来保有合同存续的权利,从而维持双方的公平交易关系。
来源:法院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