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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发布日期:2025-01-02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合同法定解除的前提是合同继续存在的基础丧失,合同义务得不到完全履行或合同义务的履行已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守约方欲从合同履行中得到的各项利益落空,继续维系合同对双方均无必要,此时法律方可介入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中,赋予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脱离合同对待给付义务的约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巨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