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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如何判定以微信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性质
发布日期:2025-01-22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对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交易在虚拟网络中进行,买卖双方对彼此的身份信息不了解,一旦发生争议,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合同履行地往往难以确认,造成无法确定管辖法院问题。如果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告,或者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信息网络仅作为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交流沟通工具,那么,此种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并无实质差别,也不存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问题,应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因此,如果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告,或者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微信仅作为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沟通工具,此种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并无实质差别,也不存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来源:江苏法治报、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