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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责任如何担?
发布日期:2025-01-22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此类诉讼,主要应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申请保全错误;二是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造成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对于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申请行为时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合理的判断与考量,对于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不应承担责任的被申请人财产账户因财产保全申请行为而受损,即使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也应依据其过错责任大小赔偿相关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错误财产保全赔偿的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损失。一方面,对于申请人确有错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应因保全行为所遭受,具体体现为银行账户因保全被冻结期间该账户中的资金不能使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但被申请人在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与申请人和人民法院联系并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未提异议导致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保全行为确有错误导致被申请人账户冻结从而产生的损失也并非完全按照被申请人主张的数额认定,具体数额可以按照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实际查封至解封期间,分别计算每笔资金交易往来所产生的利息或罚息作为实际损失,对于冻结期间频繁、大额的借贷,不符合正常经营惯例,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利息损失不应支持;此外,对于被查封账户属于保证金账户或其他特殊类型账户的,应当综合案情按照账户查封至解封期间产生的罚息等确定实际损失。

来源:淄博中院、淄博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