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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建设工程发包方如何向案外人追回代付的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5-02-20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发包方在事前没有得到承包方的指示,事后亦没有得到承包方追认的情况下,直接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材料供应商获得工程款缺少合同和法律依据。那么,发包方如何向材料供应商追回代付的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可能会基于多种原因接受委托代承包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或下游实际施工人付款,但在发包方无法证明为有效委托,且承包方对代付款亦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材料供应商或下游实际施工人继续占有款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发包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材料供应商或下游实际施工人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