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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竞业限制纠纷中,如何认定竞争关系?
发布日期:2025-02-20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禁止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因此,竞争关系的确定,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问题,也是划分竞业限制范围的要件。

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1.竞业关系认定的形式审查考察两个企业是否“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最为直观、也最便于举证的依据,就是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因此,在竞业限制争议中,对竞争关系的认定长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2.竞业关系认定实质审查的司法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避免竞业限制范围的泛化,司法实践对竞争关系认定的观点发生了转变。如今,法院在认定竞争关系时更多采取实质审查的立场,综合考察企业的经营业务、市场受众等方面。

3.竞业关系认定实质审查的意义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来看,对竞争关系进行实质审查,是很有必要的。竞业限制的本质,是由法律予以规范并由当事人协商适用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摆脱形式主义思维,对企业间实际经营内容、对应的市场等各方面进行客观地、全面地、审慎地审查。

来源: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