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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关于违约金的认定,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5-03-21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违约金的认定是争议焦点。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慎裁决,旨在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双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是为了防止违约金沦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确保违约金主要起到补偿损失的作用。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虽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但并非不受约束。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会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实际损失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判定违约金,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大新县法院、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