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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案外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专款专用”为由, 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发布日期:2025-06-20 | 发布人:办公室 | 字体: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冻结、划拨。

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就资金用途进行约定,但该“专款专用”的约定不同于政府的专项拨款,该约定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来源:沂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