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4.发现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