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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知识】新收入准则,总额法、净额法的判断逻辑及实务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6-01-16 | 发布人:办公室 | 字体:    

2017年7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及某些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1、收入确认的方式,应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2、收入确认的金额,应反映预计因交付而有权获取的对价。

基于上述2条原则,新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控制权转移模型”,也称之为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

在新收入准则框架下,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判断已深度嵌入五步法各环节,形成"合同识别-义务拆分-价格确定-时点确认-特殊处理"的完整逻辑链条。

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本质上来自一个核心判断:你在这笔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principal),还是“代理人”(agent)。

你到底是谁,不是你自己说了算,也不是你跟对方怎么起名字(代理费、服务费、信息费)说了算,而是实质重于形式,看企业的控制权(见下文)。

这个判断直接影响收入规模、毛利率等关键指标。比如同样一笔100万的交易,按总额算收入100万、成本80万,毛利率20%;按净额算收入20万、成本0,毛利率100%。

一、主要责任人VS代理人

两者判断的主要原则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有,则属于主要责任人;如无,则属于代理人。其背后的逻辑是:如果你是主要责任人,客户买到的,实质上是你承诺履行的那项商品或服务,你要对履约的质量、范围负责,那么你就应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

如果你只是撮合交易,帮别的主体把货卖出去、把服务送出去,客户买到的是别人的履约,而你只是收了一笔“服务费”或“佣金”,那你才是代理人,只能按净额确认你的那一小部分。

收入准则列举了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即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三种情形,具体是: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就实务而言,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准则要求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即实质重于形式,并列举了一些事实与情况,具体包括:

概括起来,就是三个维度:履约责任、存货风险、自主定价权。

另外,评估企业在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具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上述商品的主要责任、存货风险、自主定价权等仅仅只是控制权评估的支持性因素,而不是绝对性因素,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因此,满足其中的一条或多条并不一定意味着具有控制权,更不能强调某一条对控制权评估的决定性作用,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这里,我们列举3个实务典型案例,对该表述进行充分说明:

1、某电商平台(京东)允许第三方卖家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电商平台负责提供平台、支付处理和物流配送服务,但商品的所有权在卖家将商品发送至电商平台仓库之前仍属于卖家;

虽然电商平台在商品存放于其仓库期间承担了存货风险,但由于主要责任和自主定价权仍归属于卖家,且电商平台并未获得商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商品未售出并转移给客户之前,电商平台不具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收入确认应在商品实际销售并转移给客户时由卖家进行。

2、企业与客户签订定制软件开发合同,约定按照客户的需求进行软件开发,并在开发过程中分阶段交付部分成果;

尽管企业承担了主要责任和存货风险,且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定价权,但在软件完全开发完成并交付给客户之前,企业并不能确定客户是否会接受最终成果。因此,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企业不应确认全部收入,而应根据开发进度和已交付成果的可收回性来分阶段确认收入。

3、作为代理商,代表供应商向客户提供商品。企业不承担商品的所有权风险,仅负责商品的推广和销售,供应商负责商品的定价、库存管理和售后服务;

由于企业不承担商品的所有权风险、主要责任和自主定价权,因此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企业不具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收入确认应在商品实际销售并转移给客户时由供应商进行,企业仅按照代理协议收取佣金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