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其他需要提供说明及补充资料的情况。
(一)预算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列明所附资料的目录清单,提供的纸质资料应加盖预算单位公章。
(二)预算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数据光盘)时,严禁附带涉密信息。涉密项目应提供纸质资料。因项目涉密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审核材料的,预算单位应出具相关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合同签订单位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到合同签订单位的,需要提供合同签订单位书面说明,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及预算单位公章。
(四)合同签订的甲方单位与预算资金所下达单位不相符的,应由预算所下达的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及委托书。
(五)合同签订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致的、申请支付金额与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不一致的(如发票、保证金入账凭证、验收手续等),预算单位应出具相关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发生退库需要重新申请的,预算单位应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库通知单复印件,同时重新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十条 预算单位报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资料时,如有签章不全、手续不全、有关申请支付凭证不全等情况,预算单位应及时补盖印章、补办手续或补报有关凭证等。
摘自《财政部贵州监管局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工作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