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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知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6-02-28 | 发布人:办公室 | 字体:    

根据2026年新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特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限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防止税收流失。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六类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详细解析。

第一类不得抵扣的情形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通常为3%或5%。由于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某建筑企业承接一项清包工工程,合同总价103万元,选择按3%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该企业为该项目购进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万元,这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再如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物业费时按5%简易计税,其购进保洁用品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需要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同时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需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某制造业企业兼营产品销售(一般计税)和售后维修服务(简易计税),购进一批既用于生产又用于维修的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万元,需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类不得抵扣的情形是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特定行业或项目的扶持,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是增值税"征扣一致"原则的体现。例如某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其购进的养老设施、医疗器械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再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特别强调,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某制药企业同时生产应税药品和抗癌类免税药品,购入原料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万元,需按免税药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三类不得抵扣的情形是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情形。这类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体现了增值税对正常经营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分政策。例如某食品加工企业因冷库故障导致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变质,该批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再如某商贸企业仓库发生火灾,烧毁价值50万元的库存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6.5万元也不得抵扣。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某企业因洪水灾害导致价值80万元的原材料受损,对应的进项税额10.4万元仍可正常抵扣。

资料来源:节税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