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不得抵扣的情形是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属于最终消费环节,按照增值税原理不应给予抵扣。例如某企业购买价值20万元的节日礼品发放给员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万元,该税额不得抵扣。再如企业高管个人使用的专车发生的保险费、维修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2026年新增值税法对"集体福利"范围作出更明确的界定,包括员工食堂、宿舍、疗养院等福利设施。某企业装修职工食堂花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万元,该税额不得抵扣。需要注意的是,若购进货物或服务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集体福利,只有集体福利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某企业购买100台空调,其中80台用于办公场所,20台用于员工宿舍,只有20台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五类不得抵扣的情形是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这三类服务本质上属于最终消费,因此不得抵扣。例如企业接待客户发生餐饮费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00元,该税额不得抵扣。再如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支付的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餐饮服务"作出例外规定,企业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必要餐饮支出,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某企业销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餐饮费500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税额=500/(1+6%)×6%=28.3元。但需注意,必须是与经营相关的差旅餐饮支出方可抵扣,企业内部的聚餐费用仍不得抵扣。
第六类不得抵扣的情形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这是兜底条款,为未来政策调整预留空间。目前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企业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万元,该税额不得抵扣。再如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与贷款直接相关的顾问费、手续费等辅助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某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支付咨询费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000元,该税额不得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特别注意兼营不得抵扣项目和可抵扣项目时的税额划分。2026年新增值税法要求采用更加精确的划分方法,建议企业完善财务核算系统,确保准确区分不同用途的进项税额。对于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某广告公司购进一批电脑,既用于应税广告设计业务,又用于员工娱乐室,需按娱乐室使用时间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随着金税四期工程的推进,税务机关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监管将更加严格,纳税人应当高度重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避免因违规抵扣带来的税务风险。
资料来源:节税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