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易有没有商业实质,这才是判断的核心
这一点,是融资性贸易被查处时最常用的认定标准,也是很多国企贸易公司最容易踏入的陷阱。
什么叫商业实质?就是这笔贸易,有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有没有真正的买卖需求,有没有正常的贸易利润来源。
实务中,融资性贸易大致分四种情形,性质依次加重。
第一种:虚构贸易背景,纯融资目的。
这是最典型也是最直接的一种。贸易背景就是虚构的,货物根本没有动,合同、发票、资金流只是包装。典型场景:某个民营中间商资金紧张,找到国企贸易公司,说我需要5000万资金周转,期限三个月。国企名义上签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打款给上游,上游再打给这家民企。三个月后民企还款,国企赚取固定价差。
货物可能根本没动,也可能象征性地过了一道仓库。不管怎么包,实质是一笔借贷。这种模式没有任何争议空间,是典型的融资性贸易。
第二种:循环贸易,有货物流动但无终端消耗,也是为了纯融资。
这种更难识别。每一笔单独的合同都看起来是真实的,有合同、有发票、甚至有仓单;但把这些合同串联起来看,货物其实一直在几个固定主体之间转来转去,始终没有流向真正的终端用户。
贸易的外壳完整,但整个交易是自循环的,没有真实消耗需求支撑,目的同样是融资。这种模式无论单笔看起来多合规,一旦被监管或法院串起来穿透,就会被认定为无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
判断这种模式的关键,不能只看单笔合同,要看整个贸易链的最终走向:货物有没有真正流向有真实需求的终端用户。
第三种:贸易真实,但以贸易形式解决资金问题。
这种最难判断。上下游之间的贸易是真实的,货物真实到位,买卖需求也真实存在。但因为上游要先款、下游要赖账期,中间有了资金缺口。贸易公司夹在中间,先打款给上游,再等下游回款。
表面看是正常的供应链服务。但如果贸易公司赚的价差实质上是固定的资金占用费,不随市场波动;对货物没有真实的控制和风控;也没有品质检验、运输调度、仓储管理等实质服务支撑;
业务的真实目的就是资金的进出而非货物的流转——那这笔业务就已经在向融资性贸易滑移。尽管贸易背景是真实的,也难逃开融资性贸易的定性。
第四种:贸易真实,且深度参与供应链服务,这应认定为贸易。
同样是贸易公司夹在中间解决资金缺口,但和第三种的区别在于:贸易公司看了货、验了质、管了物流、承担了货权风险,赚的价差是包含了真实服务内容和市场风险对价的正常贸易利润。这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有被认定为混合合同的先例,不会一概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
关键在于:提供的实质性服务必须是真实的、可证明的、不可替代的。服务是烘托还是实质支撑,直接决定这笔业务的定性。
四种模式对比起来,判断的逻辑就清晰了:看贸易背景是否真实,看货物有没有真正的终端消耗,看贸易公司有没有实质性服务参与,看收益来源是固定利差还是市场价差。这四个问题是区分融资性贸易和正常贸易的刀。
资料来源: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