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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发布日期:2026-09-01 | 发布人:纪检监察室 | 字体:    

1.《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提出与报送请示有何要求?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二十条)

 

2.《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上级党组织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办理时限有何要求?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二十二条)

 

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方式有哪些?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