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黄金补税7亿元、柳工集团补税8.33亿元、浙能集团补税10.76亿元等重大税务案件,均系因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股权(资产)时未满足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所致。本文结合相关政策规定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集团内无偿划转股权(资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边界条件及常见风险点,以供参考。
一、政策依据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要依据以下两份文件:
(一)财税〔2014〕109号
该文件确立了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框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该文件明确了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四种具体情形及相关征收管理要求。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四种情形
现行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转方式严格限定为以下四种:
第一,母公司"有偿"划转股权(资产)给全资子公司;
第二,母公司"无偿"划转股权(资产)给全资子公司;
第三,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股权(资产)给母公司;
第四,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资产)。
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划转方式,例如全资子公司"有偿"划转股权(资产)给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有偿"划转股权(资产)等,均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五项条件
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
(一)主体合规
划转双方须为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或受同一居民企业、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划转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三)经营连续性
股权划转完成后,须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股权架构连续性
交易一方在股权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如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须在规定期限内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补缴税款。
(五)会计处理合规
划转须按账面净值进行,双方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具体而言,划入方一般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或资产)和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划出方仅可冲减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得冲减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