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这段特殊的疫情,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不裁员或少裁员,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那么,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什么是稳岗补贴?
简单来说,稳岗补贴就是为了稳定企业岗位职工,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一项补助性补贴。
二、稳岗补贴的申请条件?向谁申请?
1、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2、稳岗补贴申请:
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执行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
三、稳岗补贴的拨付标准和作用是什么?
1、稳岗补贴的拨付标准:
对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稳岗补贴的作用:
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四、企业收到稳岗补贴,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稳岗补贴是一项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对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一)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没有发生
1.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二)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已经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如下: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稳岗补贴是用人单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这个过程中取得财政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单位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用人单位并未向补贴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六、受疫情影响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又根据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结合以上两个政策,再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以及《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两个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如果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就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收到稳岗补贴的企业还需要注意:收到稳岗补贴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稳岗补贴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应在取得稳岗补贴资金的第六年时,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