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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知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减免涉税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0-04-13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新冠肺炎疫情给整个国家经济、很多行业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因此为了帮助企业解困,国家鼓励房屋持有方给予承租方适当的房屋租金减免。如果业主方给予企业免除一定时期的房租,那么对于房屋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又会涉及哪些财税问题?下面我们给大家归纳总结,以供参考。

一、出租方的财税处理

1、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出租方在疫情期间免收承租方的房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建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的条约。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免租期增值税免,附加税也就免缴。

2、企业所得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因此,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中无须确认租金收入。

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 《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 《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出租方只需要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在租期所属期,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3、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就目前的政策规定,出租方应按照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4、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出租方应根据实际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5、印花税

印花税与免租期无关,印花税是按照租赁合同金额的1‰缴纳,但是免租期另行签订合同因无合同金额可以不交印花税。

6、特别提示

按照财税〔2019〕13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会计处理

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相同。

二、承租方的财税处理

由于承租方在免租期因未实际支付房屋租金,按企业所得税对租赁收入的规定,承租方应按实际支付的租期租金,在包含免租期在内的租期均匀分配成本,在租期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