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苏安〔2017〕8号
关于印发2017年苏州市道路交通等六个
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市安委会决定,2017年在全市范围对道路交通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工程领域安全、气瓶安全、危险化学品领域、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企业等六个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现将六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安委会成立全市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吴庆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级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监督和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量化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落实整治责任。各牵头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应根据职责,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分工安排
(一)道路交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65369785、69371106)
配合部门:市发改、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市容市政、卫生、安监、旅游等部门和单位。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62765411、62765417)
配合部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市住建局(65211507、65235670)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水利、规划、质监、安监、国土、消防、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
(四)气瓶专项整治方案
牵头负责部门:市质监局(69851302、69851323)
配合部门:市公安(交巡警)、住建、市容市政、交通运输、商务、安监、工商、质监(市场监管)、旅游、园林等部门和单位。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市安监局(68611773、68611775)
配合部门:市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气象和消防等部门和单位。
(六)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市安监局(68611770、szajj0721@163.com)
配合部门:市经信、住建、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和单位。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活动作为“消除隐患、压降事故”的有效手段,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同时,要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提高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自觉性,依法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
(二)明确任务分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负责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各司其职,既分工主导,又相互协作。负责牵头部门要明确专门处室,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协调、研究、实施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配合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要求,履职尽责,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三)注重解决问题。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围绕本地区本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难点突出问题,找准工作“着力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切实解决,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审核关和整治关。
(四)突出整治实效。牵头责任部门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研究会商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纠正违规违章现象,及时通报问题。市安委会将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督查,年度会议进行总结通报。
请各市(区)安委办和市公安(消防、交巡警)、住建、质监、安监等牵头部门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上季度情况报市安委办(联系电话:68611765、66096030,传真:68611780,电子邮箱:szajzhc0715@aliyun.com);全年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送。各配合部门的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情况同期报相应牵头负责部门。
附件:1.2017年苏州市道路交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2017年苏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3.2017年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4.2017年苏州市气瓶专项整治方案
5.2017年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6.2017年苏州市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7年道路交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重点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文件、工作部署和批示精神,紧紧依托市安委会工作平台,始终践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理念,坚持交通安全联席例会机制,以源头监管、隐患排查、路面管控、安全宣传、责任倒查等工作为抓手,全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规范道路行车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升两客一危、校车、“营转非”大客车等五类重点车辆源头监管质态、多部门路面联动查控质态、非法营运、“三超一疲劳”等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质态和事故、违法多发的重点驾驶人文明守法意识。进一步减少重点车辆源头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的重点违法行为、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五类重点车辆交通事故。坚决防止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确保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十二五”期间平均数相比下降5%。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源头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公安交通、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联合执法,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反复督查等方式,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整改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业务办理不及时、驾驶安全教育缺失、违法行为多、交通事故多等情况。二是严查重点车辆安全问题。要紧盯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营转非”大客车等五类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定期梳理、定期通报,严格落实监销责任和户籍化管理制度,重点监管重点排查整改危险品运输车非法改装、非法运输以及无从业资格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品运输车等“四非”行为。三是严治问题车辆和驾驶人。要定期进行数据筛查清理,凡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超过3起的重点营运车辆、驾驶人要及时告知提醒,督促其及时处理违法,接受安全教育并作出安全承诺;凡交通违法记分超过12分的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必须依法将驾驶证降级;涉毒驾驶人,必须要做到100%依法注销驾驶证,并定期会同禁毒部门开展排查,对新增符合注销驾驶证条件的,一律予以注销。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线路和农村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梳理。一是要坚持隐患挂牌整改。全市按照市、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体系。发现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属地人民政府,推动属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应层级开展挂牌督办,督促隐患责任单位限时落实整改措施。二是要突出隐患排查重点。以急弯、陡坡、涵洞、隧道、易结冰积水等危险路段为重点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缺失、路口渠化设计不合理、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视距不良等风险因素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三是要严治事故多发路段和乡镇。各县市(含吴江区)选择一个事故相对高发的乡镇,各区选择一条事故相对高发的道路,认真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属地公安交通、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组织道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原道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研究会商,认真分析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找准问题症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力争本年度该区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同比显著下降。
(三)开展路面执法管控工作
要根据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道路、农村道路的不同特点,确定易引发事故的违法行为种类,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精准打击重点违法行为。一是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组织开展“控距、降速”行动,采取定点测速、流动测速、区间测速等手段,严查超速违法行为。严查疲劳驾驶,严格落实夜间2-5点禁行规定。二是在城市道路组织开展酒驾、毒驾、闯红灯、违法停车、非机动车违法等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灵活机动的勤务方式,严查各类高风险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是在农村地区组织开展异地执法行动,在重点村、重点乡镇、重点路段设点,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村面包车、摩托车的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无牌、面包车超员、酒驾、人货混装、非客运车辆载人等交通违法。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采取点对点、点对面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一是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精心策划组织“市安全生产月”、“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专业媒体阵地,围绕礼让斑马线、不闯红灯、不占用应急车道和抵制酒驾、毒驾、超载、“路怒”等主题,警媒联动开展现场报道和典型案例警示。二是要曝光突出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道路、车辆、企业、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社会公布,让舆论监督,跟踪隐患整改进展及整改效果。对典型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主动协商当地主流媒体曝光,强化警示教育。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路段等信息纳入“两公布一提示”内容,及时公布更新。三是要做好主题宣传。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组织“降速五公里、我参与我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在城市道路组织“系上安全带、一路保平安”主题宣传活动,在农村地区大力开展“骑车戴头盔、出行保安全”主题活动,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文明意识。
(五)开展责任倒查追究工作
凡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开展深度调查,联合安监、交通、教育、旅游、住建、城管等部门查找涉及车辆生产、道路建设、驾驶人培训、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倒逼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从源头上推动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各地、各部门都要成立工作专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任务分工,确保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二)推动部门协同。要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加强部门合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合力,逐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领导要带队检查、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特别是对突出的问题隐患、不放心的区域路段,要紧紧抓住不放,狠抓各项措施落实。
附件2:
2017年苏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火灾形势稳定,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单位火灾形势稳定,现制定2017年苏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督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实现确保全市社会单位不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整治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重点,不断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持续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区域性、行业性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以保障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中,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
(三)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深入推动“网格化”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落实各级基层政府和村(居)民自治组织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任务,推动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提升广大市民消防安全应急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加强社会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一是将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普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户籍化”管理有关要求,彻底查清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畅、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章搭建、违规住人等问题。二是将查出的隐患单位尤其是存在“三合一”隐患场所全部复查一遍,督促单位和业主及时整改隐患、搬离违规住宿人员。三是推动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成果,积极发动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将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2.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督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各级消防部门一律按程序予以立案,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落实集中约谈、媒体曝光、行政强制、通告抄报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督改工作,重点抓好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商品市场等人流、物流量大、“三合一”火灾隐患突出区域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各地应在各个层面、各种场合对人员密集场所应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宣传告知和普及,将消防安全宣传贯穿于消防监督管理的始终、贯穿于整个消防工作的始终、贯穿于所有事关消防活动的始终。
2.开展消防安全指导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方面。
1.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各地根据火灾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在加大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基层上,研判本辖区火灾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围绕节日特点,充分利用消防宣传车的流动宣传,发挥消防宣传专业队伍力量主力军作用;面向社会开放消防站、教育馆等消防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发动社会群众参观、体验和学习。
2.推动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推动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等组织开展行业内集中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告知书等方式,向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发动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组织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各类学校要开展上一节消防课、布置一份假期消防作业、开展一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三个一”活动。各类养老院、福利院和医院要开展查找、整改火灾隐患和疏散逃生演练。所有公共娱乐场所集中规范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
3.加强各级各类媒体宣传。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典型做法、重大火灾隐患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和灭火抢险救援事例等,广泛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宣传报道,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在人员密集场所、广场、社区显著位置橱窗、宣传栏广泛张贴宣传标识、挂图等,形成密集宣传态势。
附件3:
2017年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方案
为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安委会、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特制定2017年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狠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狠抓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积极贯彻“双随机”工作机制,探索安全监管由服务指导型向行政执法型转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年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双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零发生”目标。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二、组织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其参建的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
(二)整治内容。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一必须五到位”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和实施情况;施工扬尘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四、整治重点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单位落实“一必须五到位”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运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现场实时管理;全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部署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跟踪检查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
2.完善事故预防机制。落实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体责任,严格重大风险管控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3.遏制高处坠落事故的高发态势。加强施工企业高处坠落风险控制,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防止带病作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防范能力,改善作业环境,严格做到全方位和全过程防护到位。
4.预防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发生。排查治理各类高处施工平台、起重机械、架桥机、模板支撑体系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督导。
5.加强危大工程落实专项方案的管理。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论证、实施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6.狠抓重点时段安全管控。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在春季复(开)工、雨季汛期台风、夏季高温和冬季消防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保障措施。重点是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进、转岗一线操作工人进行“三级”教育;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企业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要有针对性的施工措施,加强管控,同时要做好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7.加强施工扬尘防治监管。严格执行“四不开工”,突出工地围挡设置、道路硬化、裸土覆盖、车辆冲洗、垃圾清运、物料堆放等扬尘防控的重点环节,有效落实企业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五、工作步骤
全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每季度组织开展自查,我局将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其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事故预防机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高处坠落防范措施、工程现场扬尘管控和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管理作为年度整治工作重点。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谋划,加强领导。全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细化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姑苏区范围内由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1月13日前将负责人和联络员信息报送至我局,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
(二)统筹协调,力求治本。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结合“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等工作,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手段,狠抓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控,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三)认真总结,按时报送。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报送至我局质安处(姑苏区范围内整治情况由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报送);在12月22日前将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至市住建局质安处。
附件4:
2017年苏州市气瓶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气瓶安全工作,提升监管效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苏州市气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带有二维码的气瓶信息标识的普遍使用,实现公众对气瓶安全的监督,全面提升气瓶安全监管水平;坚决打击气瓶违法违规充装、检验的行为,有效遏制气瓶非法充装回潮,预防和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巩固和提升2016年苏州市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落实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实现瓶装燃气供应站是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的唯一渠道。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气瓶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带有二维码的气瓶标识普遍使用,所有充装单位充装带有二维码的标识并及时进行信息登记的气瓶,气瓶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安装二维码标识、核对信息登记情况并且及时将气瓶的档案和检验信息上传到管理平台后方可出站,严格一瓶一码管理,防止虚假登记和重复登记。使用智能角阀(带二维码标识)的充装单位须将信息化系统纳入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强化对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的行政监管和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检验行为,坚决打击充装无信息标识瓶、过期瓶、报废瓶行为和翻新修理气瓶行为。存在违法违规充装行为的,一律暂停充装,并移交稽查予以立案查处,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资格,直至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挥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巩固和提高2016年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充分发挥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全面落实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建立从充装到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全程配送系统,严厉打击“黑气贩”;整合质监(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管工作信息,实现质监(市场监管)充装信息、住建“视频监控”等数据共享;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建立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进度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底前)为宣传动员。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气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成辖区内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的宣传发动工作,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6~8月)为自查自纠。各气瓶相关单位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气瓶充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充装无信息标识瓶、过期瓶、报废瓶行为,是否存在规避气瓶条码扫描充装联锁系统进行充装,是否只充装自有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气瓶及时送检义务,是否按规定处理报废气瓶,充装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储液罐等压力容器是否定期检验,泄漏报警仪、安全阀等是否定期校验;气瓶检验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检验规范开展检验工作,交付的检验合格气瓶是否有二维码信息标识,是否及时将检验信息上传气瓶信息化系统,是否严格按要求进行气瓶报废处理,是否存在气瓶翻新、改造行为。
第三阶段(8~10月)为集中整治。各地每月至少排查2家送检数量较少、充装记录异常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充装单位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质监局和燃气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依法进行通报。质监(市场监管)、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是否充装过期瓶、不合格气瓶、无信息标识气瓶和非自有气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阶段(11~12月)为深化巩固。各地对气瓶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坚持问题导向,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完善建议。市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气瓶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建立气瓶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气瓶安全关乎生命安全和民生,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气瓶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实施联合执法。根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对气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范围打击的合力,确保专项整治的效果。
安监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协调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或停产停业。
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继续通过以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推进企业气瓶自有化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无信息标识气瓶等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监管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着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储罐场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燃气运输以及利用危险品运输车辆无证经营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对储配站以及各供应站点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和用户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应在每个月最后一周,向市质监部门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在2017年10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附件5:
2017年苏州市安监局危化品企业
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以及201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市安监局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部署,按照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辨识事故风险,加大隐患整改力度,依法关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工作目标
1.按照全市“263”行动和《苏州市沿江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2017-2019年)工作方案》要求,按期完成2017年危化品企业关闭任务。
2.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实行事故隐患清单式管理,大力整治问题突出企业,开展生产装置、储存场所自动化改造工作回头看,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继续开展现场规范化管理,深化特殊作业贯标行动,强化动火作业管控措施,提高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全力压降事故风险。
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危化品企业,包括危化品生产、使用、仓储和经营带储存企业。
四、整治重点
对涉及下列突出问题的危化品企业实施重点整治: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问题的;
(5)列入201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红、黄、蓝表的;
(6)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位于化工集中区和工业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
(7)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8)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的;
(9)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
(10)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11)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2)仓储企业专家会诊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销号任务的;
(13)控制室、休息室、办公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位于易燃易爆、剧(高)毒区域的;
(14)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控自动化本质安全度,在完整性、系统性、可靠性上不能达到有效控制事故风险的。
五、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底数。各市(区)安监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基本情况,主动对接、配合经信部门,结合“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要求,排出企业清单,明确关闭、搬迁、整治、提升等要求,建立辖区内化工企业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二)强力关停企业。各地要根据排定关停淘汰企业名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大力推进关停工作。储存场所与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一律停止使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设置紧急停车功能的,一律停止使用;未实行温度、压力、液位远程检测和自动报警的重大危险源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三)限期整改隐患。加快列入专项整治“红、黄、蓝”表企业和仓储企业专家会诊发现隐患整改工作,完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工作,加大跟踪督办力度,严格隐患整改销号手续,适时通过媒体公布、曝光整改情况,对整改无望的企业要列入关停名单。
(四)严格项目准入。各地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执行“三个一律不批”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要求,认真审查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申报材料。对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要核实报告与现场的符合性,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作为企业申报资料的附件。对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未完成的,对使用落后淘汰工艺和禁止设备的,对高危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未取得资格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许可手续。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自动控制能力和集中安全监控水平,加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企业自动化改造,加大对涉及易燃易爆生产工作场所“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力度,对所有危化品储罐、中间罐、高位槽、汽化器、蒸馏装置、废液罐等,要实现远程全自动安全监控、联锁切断;减少人为操作事故风险。
(六)提升管理水平。大力提升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一级重大危险源和具有爆炸危险性装置、场所的企业2017年必须达到二级标准化,所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三年内达到二级标准化;深入推进现场规范化管理,开展第三方机构(专家)检查和动火作业专项检查,推行“二道门”建设;推进联网预警监控,年内化工集中区内化工企业实现平台监控,并实现与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联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市(区)、乡镇(街道)安监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属地责任,明确专人跟踪掌握企业落实整治工作任务、时限和进度情况;要坚决杜绝严重失责失察、贯彻执行不力、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加大过程监督。各地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大跟踪督办力度,要将整治要求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事前执法力度;要对整治情况组织开展抽查、督查,对专项整治推进不力、未完成年度重点任务的,将严厉通报、严肃追责。
(三)加快信息报送。各地要立足网格化监管,建全“一企一档一策”制度,实时掌握企业整治工作进度,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同时加强对报送信息的审核,确保相关数据准确真实。
附件6:
2017年苏州市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认真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以下简称五条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委办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粉尘涉爆企业的关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的精细化管控和问题隐患的精准化整改,切实提高企业粉尘防爆能力,坚决防止企业发生粉尘爆炸等事故,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制定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全覆盖严格开展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检查,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淘汰、取缔工艺,数量不少于全市粉尘涉爆企业总数的10%。
2、以铝镁等金属粉尘企业、木质粉尘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基本情况,确保无遗漏;完善粉尘涉爆企业特别是新增企业的“一企一档”,全部纳入“智慧安监”监管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监管。
3、全面推进国家安监总局明确的以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为重点的十大问题(以下简称十大问题)的集中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安全隐患要全部整改到位。
4、全市培育40家以上粉尘涉爆整治示范企业。
5、全覆盖开展作业现场涉爆粉尘浓度监测,确保生产作业现场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于年内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
二、整治重点
专项整治范围包括《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规定的存在铝粉、镁粉、橡胶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煤粉等45种粉尘企业,突出对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等行业企业的重点整治,突出对粉尘涉爆企业作业场所规范化建设和风险的重点管控,突出对十大问题和隐患的重点整改,突出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单班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企业隐患风险的重点防范。
(一)突出对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等行业企业的重点整治。进一步排查以铝镁粉尘为重点的金属制品机加工企业,特别是各地新发现的“铜包铝”行业铝制品机加工企业,要深入进行排摸,纳入监管范围,落实监管措施,确保无遗漏,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企业要一律坚决停产整改。对停产整改的涉爆粉尘企业,特别是“铜包铝”行业铝制品机加工企业,要严把复产验收关,实行专家联手把关制度,复产必须完全达到国家粉尘防爆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同时必须要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未经验收合格达标的企业坚决不予复产。各地要全覆盖对木质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深入排查排摸,对不符合《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一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停产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
(二)突出对粉尘涉爆企业作业场所规范化建设和风险的重点管控。切实加强涉爆粉尘作业场所规范化建设,5月底前,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在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现场的醒目位置,将涉爆粉尘的风险告知、五条规定和十大问题、现场浓度监测报告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等张贴上墙,进行公示告知。突出对各类粉尘涉爆企业执行五条规定等要求的检查,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粉尘清扫制度,做到现场无粉尘堆积,无违规动火,防火防爆制度落实到位。强化员工定期安全培训,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对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工作的员工开展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粉尘防爆安全专业教育培训,培训要登记建档,员工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厉查处未经培训合格即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突出对十大问题和隐患的重点整改。各地要严格按照十大问题进行细致排摸,3月底前将每家企业的十大问题列成清单,形成结论,实行清单式管理,对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要督促落实整改。深入开展除尘系统集中整治,安监、环保等部门要组织专家联合进行执法检查,对粉尘涉爆企业的除尘器要逐家逐台进行排摸,严格对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收尘器防爆导则》等国家安全、环保标准规范,3月底前建立详尽台账资料,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除尘器一律停用,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整治结果9月底前形成报告盖章后上报市安委办。
(四)突出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单班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企业隐患风险的重点防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深入组织开展专家会诊和现场核查,针对企业问题和隐患,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执法,督促企业整改,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障安全的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整改。大力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投入,引进自动化生产设备,大力减少粉尘作业场所人员,切实降低涉爆粉尘爆炸危害,年内各地单班从业人员超过10人(重点是30工位以上企业)的粉尘涉爆企业数量减少10%。
三、工作步骤
(一)深入动员,认真排查(1至3月)。
1、各地要继续将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和安全监管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在继续深化属地粉尘涉爆企业风险排查的基础上,明确工作目标,突出整治重点,制定详细方案,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层层分解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各市、区在3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市安委办。
2、全覆盖开展排查摸底,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具体情况(特别是新出现的“铜包铝”行业铝制品加工企业和木制品企业),完善粉尘涉爆企业“一企一档”,定期更新完善,建立隐患台账,录入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确保无遗漏。
3、各市、区要召开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将整治工作任务落实到企业,开展粉尘防爆安全知识专题培训,将五条规定、《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作为培训内容,对粉尘涉爆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培训,确保参训率达到100%;要督促企业签订告知承诺书,提高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力,各粉尘涉爆企业必须3月底前将告知承诺书报各市、区安监局。
(二)强化检查,督促整改(4月至10月)。
1、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五条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立即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纠,对照标准规范认真辨识粉尘燃爆风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资料和自查报告,制定整改计划,做到“一隐患一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及时进行整改。各涉爆粉尘企业要将执行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等自查自纠情况,4月底前将报告各市、区安监局。
2、大力强化隐患整改。各地安监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大投入,深入开展隐患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障安全的,坚决实施停产整改。要强化对企业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格执法,强化处罚,直到粉尘涉爆企业完全符合技术规范标准,整改期限最迟不超过2017年9月30日,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取缔关闭。
3、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全覆盖、无盲区、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强化对涉爆粉尘企业监督检查和执法,深入开展“打非治违”,组织监管人员和专家对企业开展多轮次执法检查,严厉处罚企业作业现场粉尘堆积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缺位、监测超标、十大问题隐患整改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坚决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三)巩固提高,组织“回头看”(11月份)。
各地要加强专项整治情况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所有涉爆粉尘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逐家实地核查、检查,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切实提高专项整治成效。对整改完成后仍然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范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形成粉尘防爆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各市、区将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安委办。
四、工作措施
(一)深化涉爆粉尘企业“打非治违”。各地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将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执法处罚工作相结合,严厉打击粉尘涉爆企业各类擅自恢复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的行为,严厉打击城乡结合部、工业小区、居民住宅的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和“黑工厂”。密切关注辖区内取缔工艺的转移情况以及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一经发现要给予上限处罚。对顶风违法生产、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产的停产整改企业的责任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形成司法联动。
(二)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作用。各市、区要在前期粉尘涉爆企业视频监控全部完成安装联网运行的基础上,5月底前将视频监控接入移动终端;同时要严格制度落实,强化视频监控定期抽查,检查粉尘涉爆企业现场粉尘清扫以及停产企业是否非法违法复产等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大力开展视频监控的提档升级工作,对于视频监控画面不清晰、非高清的监控系统要督促企业加快进行更新换代,6月底前,所有非高清监控系统必须更换为高清监控系统。各地要及时兑现视频监控安装补贴,提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积极性。
(三)健全媒体曝光长效机制。各市、区要每季度联合新闻单位,采用“四不二直”方式开展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粉尘堆积严重、违规动火、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在媒体上进行曝光“现形”。加大在各类新闻媒体中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防范粉尘爆炸能力;完善、畅通举报查处机制,加大对社会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粉尘涉爆企业的奖励力度。
(四)全面开展作业现场涉爆粉尘浓度监测。各市、区要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开展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职业卫生监测,开展现场监测必须有当地安监部门见证,确保取样有效,并在企业生产现场公示监测报告;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尤其是现场粉尘堆积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确保所有企业作业现场粉尘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相关规范要求。各市、区5月底前将开展作业现场粉尘浓度监测的报告盖章后上报市安委办。
(五)大力培育粉尘防爆隐患整改示范企业。各市、区要根据本地产业情况和行业特点,培育出5~10家隐患整改示范企业,在专家全程指导下,打造成粉尘防爆隐患整改示范企业,各市、区3月底前将拟创建示范企业名单报市安委办,10月底前完成创建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典型企业示范作用,通过召开同行业企业参加的现场会等形式,让同类企业学习借鉴交流,加快整改进度,提高整改效果,推动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各地要认清当前粉尘涉爆企业严峻形势,克服松懈麻痹情绪,将粉尘防爆整治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各市、区安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每季度)研究分析粉尘涉爆企业整治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整治效果。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苏州市将继续把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列为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肃问责,对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出现“失管、漏管”现象、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二)多措并举推进,强化企业主体。各地要创新举措,督促企业加快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以及推进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改造,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要加大涉爆粉尘企业标准化、安全责任保险和安全总监推进力度,6月底前,涉爆粉尘企业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所有粉尘涉爆企业要完成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所有3工位以上一定规模粉尘涉爆企业还要先期配备安全生产总监,并健全和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总监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要强化粉尘涉爆企业重大隐患整改,年内全市存在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粉尘涉爆企业列为政府三级挂牌督办整改重大隐患目录,不少于50家。
(三)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8.2”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涉爆粉尘整治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健全由安监、环保、消防、住建、气象等部门参加的粉尘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整治的合力。
(四)强化督查通报,广泛开展宣传。要强化督促检查,市安委办将继续在《安全生产周报》上定期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信息通报,总结交流经验,并将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各地要强化粉尘防爆的宣传,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橱窗板报、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和形式,定期向监管人员、企业、群众宣传、推送五条规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粉尘防爆的安全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中,切实提高全社会防范粉尘爆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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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