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
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目 录
1.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
2.江苏省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4
3.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3
4.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43
5.江苏省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55
6.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76
7.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90
8.江苏省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02
9.江苏省提升生态保护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27
10.江苏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146
11.江苏省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158
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确保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控制煤炭消费、实现持续削减作为控制能源消费、调整能源结构的“重中之重”,纳入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承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体责任,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大力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确保“263”减煤目标落实到位。省各有关部门要系统推进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建立和完善耗煤项目准入和淘汰体系,及时掌握煤炭消费动态,指导和督促地方切实落实减煤举措。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量减少320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5%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整治燃煤锅炉。
2017年底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除公用热电联产外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建立全省统一编号的燃煤锅炉清单,逐一明确整治方案,限期实施关停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逐级落实责任主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需要参与的其他部门,由牵头部门确定,下同)
(二)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去产能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钢铁、水泥、电力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力度。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耗煤产能。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压缩过剩产能。
严禁建设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退出一批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传统行业低端低效产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实施热电联产。
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县级市)要依照规范,科学编制、修订并按程序报批区域热电联产规划,强化规划引导,实现增量发展与存量整合有效衔接。按照逐步削减燃煤、扩大利用天然气、积极利用“三余”资源的原则,重点发展非煤公用热电联产。全省禁燃区不再新建、扩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大代小、减排提效的原则,重点对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减少热电企业和热源数量。鼓励现有大型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大机组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深化节煤改造。
把节煤、减煤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推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用煤行业及其他重点用煤单位持续开展以减煤为重点的节能工作和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和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工程。全面实施《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2016-2017年)》,加快推进煤电节能改造,提升煤炭高效利用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提高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沿江地区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供热项目。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原有自备燃煤电站鼓励改为公用电站或改造为公用热电联产。对耗煤企业开展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严格替代标准。
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对所有行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将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替代标准的,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非电行业,钢铁、水泥行业实行2倍减量替代;其他非电行业实行1.5倍减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全省各市空气质量排序较差的前4个市实行2倍减量替代);鼓励各设区市提高减量替代倍数。电力行业,在实行等量替代的基础上,区别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发展清洁能源。
组织实施《江苏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将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作为全省能源发展的主攻方向,制定实施促进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政策。扩大天然气利用,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力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按照国家规划布局,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利用区外来电。省市县政府采取政策扶持措施,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消费。科学安排发电计划,禁止逆向替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加强散煤治理。
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制定更加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等指标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不允许销售。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至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扩大到与居民集中居住地距离较近的其他产业集中区(园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已经存在的加快淘汰替代,逐步实现无煤化。大力推广非煤清洁能源替代民用散煤,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形成多途径、多渠道减少民用燃煤使用的格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审议各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重点督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煤炭减量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财政厅、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推进落实。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照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建立协调落实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重点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煤炭消费削减任务落实到位。2017年2月底前,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底前,上报本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年度计划和上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煤炭减量工作任务。
(三)实施综合考评。
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工作,相关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通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削减任务的地区暂缓审批其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对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纳入下一年度进行目标考核。
(四)完善配套政策。
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政策,实施发电机组绿色调度、环保电价、财税支持、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政策,鼓励燃煤机组实施达到燃气轮机排放水平改造。强化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专项奖励资金政策,落实高效锅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按照煤炭等量替代政策和已经签署的协议或同意函件,转出煤炭削减量“期货”的地区,要积极履行协议,兑现承诺。允许削减任务超额完成的设区市向其他市转让煤炭削减量。考核过程中,调出市人民政府出函明确同意转让的削减量,不再计入调出市的煤炭削减考核量,相应计入调入市的考核量。
(五)健全统计制度。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市、区)煤炭消费统计和预警平台,加大分散燃煤的统计和监测力度。结合各设区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煤消费快报数据,实施季度预警。
四、任务分解表
综合考虑各地区煤炭消费基数、产业结构布局和经济发展阶段等差异,按照区别对待、共同承担原则,确定设区市2020年煤炭消费量削减总目标及年度目标。各设区市要按照削减总量不低于削减任务的要求,细化强化减煤措施,全面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
削减煤炭消费量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削减任务 |
削减任务 |
削减任务 |
削减任务 |
|
全省 |
1000 |
1800 |
2600 |
3200 |
南京 |
128 |
231 |
334 |
411 |
无锡 |
109 |
197 |
284 |
350 |
徐州 |
161 |
290 |
418 |
516 |
常州 |
40 |
72 |
104 |
128 |
苏州 |
238 |
428 |
617 |
760 |
南通 |
69 |
124 |
180 |
221 |
连云港 |
24 |
43 |
63 |
77 |
淮安 |
17 |
31 |
45 |
55 |
盐城 |
15 |
27 |
39 |
48 |
扬州 |
32 |
57 |
83 |
102 |
镇江 |
94 |
170 |
244 |
300 |
泰州 |
71 |
127 |
184 |
226 |
宿迁 |
2 |
3 |
5 |
6 |
备注:1.削减任务为各年末累计削减量。
2.计算单位为万吨。
削减煤炭消费量重点工作分工表
重点任务 |
牵头部门 |
工作内容 |
主要落实部门 |
完成时间 |
一、整治燃煤锅炉 |
省环境保护厅 |
1、关停替代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 |
省环境保护厅 |
2017年底前 |
2、关停替代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 |
省环境保护厅 |
2019年底前 |
||
3、实施6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环保改造 |
省环境保护厅 |
2019年底前 |
||
4、建立全省统一编号的燃煤锅炉清单 |
省质监局 |
2017年底前 |
||
5、禁止建设除公用热电联产外的燃煤供热锅炉 |
省环境保护厅 |
持续开展 |
||
二、淘汰落后产能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6、制定更为严格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2017年底前 |
7、制定非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持续开展 |
||
8、制定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三、压缩过剩产能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9、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持续开展 |
10、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持续开展 |
||
11、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 |
省环保厅 |
2017年底前 |
||
12、制定财税等扶持政策 |
省财政厅 |
2017年底前 |
||
四、实施热电联产 |
省发展改革委 |
13、科学编制或修订区域热电联产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2017年底前 |
14、重点发展非煤公用热电联产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15、鼓励大型机组实施供热改造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2019年底前 |
||
五、深化节煤改造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16、开展非电行业重点用煤企业节煤改造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持续开展 |
17、全面实施煤电节能改造 |
省发展改革委 |
2017年底前 |
||
六、提高准入门槛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18、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2017年底前 |
19、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持续开展 |
||
20、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和燃煤锅炉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21、开展耗煤企业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持续开展 |
||
七、严格替代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22、电力行业实行等量替代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23、非电行业实行1.5倍或2倍减量替代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24、公布年度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
省环境保护厅 |
持续开展 |
||
八、发展清洁能源 |
省发展改革委 |
25、组织实施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26、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27、稳步扩大天然气利用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28、稳妥有序利用区外来电 |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持续开展 |
||
九、加强散煤治理 |
省环境保护厅 |
29、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
省环境保护厅 |
2017年底前 |
30、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十、强化推进落实 |
协调小组 |
31、审议各设区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32、督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控煤工作 |
省环境保护厅 |
持续开展 |
||
33、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十一、实施综合考评 |
协调小组 |
34、开展各设区市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工作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35、完成各设区市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十二、完善配套政策 |
协调小组 |
36、实施绿色调度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持续开展 |
37、建立和完善专项奖励资金政策 |
省财政厅 |
持续开展 |
||
38、落实煤炭削减量转让机制 |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
十三、健全统计制度 |
协调小组 |
39、完善省、市、县(市、区)煤炭消费统计和预警平台 |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
2017年3月底前 |
40、实施季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预警 |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
持续开展 |
备注:主要落实部门一般只列一个,少数列两个。主要落实部门可视工作内容研究确定参与部门。
削减煤炭消费量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及分值 |
考核指标及分值 |
考核依据 |
评分标准及关键点 |
自评结果 |
考核结果 |
年度目标 (50分) |
1.年度煤炭削减目标完成情况(50分) |
省统计局 数据 |
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设区市规上工业煤炭消费量为依据 基数为2016年各设区市规上工业煤炭消费量 完成削减任务的得50分,未完成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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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 及年度计划 (18分) |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9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查看文件编号及发文单位,未发文得0分 已发文的,对削减目标明确到分年度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的得3分 |
|
|
3.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制定情况(9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查看文件,未分年度发文的得0分 已分年度发文的,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的得3分,分解落实到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的得3分,落实责任主体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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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政策 (8分) |
4.专项资金配套情况(4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出台相关专项资金配套的,得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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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配套财税扶持政策情况(4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出台相关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配套财税扶持政策的,得4分 |
|
|
|
工作举措 (24分) |
6.燃煤锅炉整治情况(4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按省要求建立锅炉清单的得1分 除公用热电联产外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得0分,未新建并按省要求整治燃煤锅炉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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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落后产能淘汰情况(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按省相关要求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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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过剩产能压缩情况(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按省相关要求完成年度压缩过剩产能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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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热电联产落实情况(4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按规范出台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的,得1分 按规划推进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得1分 大型煤电机组改造供热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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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耗煤项目节煤改造情况(4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按省要求实施煤电节能改造的,得2分 开展耗煤企业能效评估和节能专项监察的,得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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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准入条件落实情况(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严格按照省要求落实准入条件的,得2分;存在一例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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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替代标准落实情况(4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按省要求落实新建耗煤项目替代标准的,得4分;存在一例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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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清洁能源发展情况(1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出台扶持政策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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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用散煤治理情况(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得1分 推行天然气、电力等替代散煤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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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全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263”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化工行业发展新趋势,着力去库存、控增量、优总量,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切实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以下简称“减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精神,结合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摸清底数、梳理清单、明确要求、限期实施,大力减少全省落后化工产能,到2020年实现“减化”三大目标:
(一)全省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
(二)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三)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省化工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263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减化”工作主要抓好五大任务(以下均需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化工行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2017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省化工企业摸底排查,梳理“关停一批、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清单,明确整改标准和要求。2017年4月底前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关停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50%);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由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资、地税、工商、质监、食药监、安监、统计、海洋与渔业、国税、法制办、太湖办、沿海办和海事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责任分工落实)。
(二)实施化工企业关停搬迁,加大低端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1.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规定应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太湖流域保护区内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由环保部门牵头,经信、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3.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和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化工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4.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由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牵头,铁路部门配合)
(4)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对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整改期限内或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
(7)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牵头)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末完成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8)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到位的。(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
(9)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
(10)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7.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高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或有条件实施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化工企业,加快搬迁转移进程:
(1)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由发改、经信、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相应牵头)。
(3)处于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区)搬迁转移,限制类项目产能入园进区必须进行改造升级(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4)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货物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由交通运输[港口]、环保部门相应牵头)。
(5)推进沿江和苏南地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逐步向沿海地区的专业化工园区转移(由发改部门牵头,沿海办配合)。
(三)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产能规模、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节能环保设施改造和智能化提升改造。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进一步严格化工项目审批。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商务、安监部门配合)
(四)清理并规范化工园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必须编制和定期修订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全省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对规划起点高、布局合理、管理和产业链完善、资源与安全保障条件好、环境容量许可的化工园区可适当扩容。压减、淘汰落后化工园区,2018年底前,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应强烈,且持续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部门配合)
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环保措施。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重点公共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隔离带和保证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园区污水要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且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对污水排放口要严格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污口。加强重点污染源、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废气监测,开展废气溯源,建立废气污染迁移模型。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确保安全处置、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污染排放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工作。(环保、安监部门牵头,发改、经信部门配合)
强化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建成一批智慧园区和智能工厂。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化工园区封闭管理。到2020年底,未实现封闭管理、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实现“三废”无害化处理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停批,园区逐步关闭。(发改、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部门配合)
(五)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监管。贯彻落实《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2017年1月至2017年底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019年11月全面完成。(安委会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减化”工作要按照“263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分级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时序进度、职责分工和要求,强化实施推进。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定期听取“减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各级经信部门要牵头建立“减化”工作机制和机构,与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工作体系有机结合,及时研究阶段性工作情况,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和推进,确保“减化”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依法推进。“减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同时政策性强、涉及群体广、矛盾多。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经信部门要牵好头,统筹协调、依法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始终保持严管态势。其他部门要认真配合,研究制定推进“减化”工作的资金支持等政策保障措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及时验收总结。研究建立“减化”三大目标任务的统计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分解时序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减化”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各责任部门都要加强工作督查,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并加以推广,及时发现工作中问题和不足。“减化”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全面考核验收。坚决杜绝严重失察、贯彻执行政策不力、不按规定上报、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对存在敷衍应付、隐瞒袒护、瞒报漏报、执行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确保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263”专项行动方案)有关治理太湖水环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省实施方案和“水十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263”专项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绿色发展,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以控磷降氮为主攻方向,以小流域整治为载体,以督查考核为抓手,突出精准治太,强化长效管理,坚持不懈推进新时期太湖治理,不断促进流域水质持续好转、生态持续改善,努力将太湖综合治理打造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工程”。
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到2020年,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II类,总磷达到III类,总氮达到V类;流域重点断面达标率达到80%以上,主要入湖河流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流域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均比2015年削减16%以上(流域五市重点断面达标率和总氮、总量污染物减排目标详见附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突破氮磷污染控制瓶颈。
1.建立严于全省的氮磷控制制度。实施太湖流域总磷总氮总量控制方案。流域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十三五”总氮总磷总量控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年度控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实现氮磷削减目标。健全总磷、总氮监测体系,完善基础数据资料,研究制定太湖流域河流水环境总氮标准(省环保厅牵头,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完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增加区域水环境补偿断面,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其中总磷指标的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2倍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2.大力推进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加快调整产业结构。2017年,制定并实施太湖上游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方案,明确并实施分年度压减过剩产能、淘汰低端低效产能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到2020年,大幅削减宜兴、武进两地化工、印染、电镀三个行业的产能、企业数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全面开展化工、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逐一排查企业基本情况,推进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效益评估,实施“一企一策”,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要求,坚决淘汰产值低、污染重、技术落后企业。全面巩固太湖流域十小企业取缔工作成果。推进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大幅度提高企业入园率,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依法管理各类涉及氮磷污染物排放的化工项目,不得新改扩建染料工业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与)。
严控工业废水排放。在太湖流域涉水重点行业组织实施2008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特别排放限值。现有废水直排工业企业须通过接入污水处理厂或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接管企业严格执行间接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化工、电镀、印染工业园区的重点企业污水实施“一企一管”,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健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及时处置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加强污水排放口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省水利厅牵头)。
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太湖一、二级保护区内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工艺改造项目清单,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企业清洁化改造。2020年底前,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建成生态工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3.大幅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在全面完成现有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的基础上,2017年起逐步将太湖一级保护区划为禁养区,完成禁养区外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的确定工作。二级保护区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禁养区以外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大型养猪(牛)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大型禽场粪便综合利用工作。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加快规模以下养殖场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具备粪污直接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全面建成畜禽粪污收运体系。加强水禽养殖场整治,严禁在湖体、河道及岸边围网、围栏养殖。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牧业绿色发展,每年创建一批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省农委牵头)。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管控。严格执行湖泊休渔制度,逐步增加休渔时间。严厉打击破坏资源和生态的各种违法违规捕捞生产行为。加大实施退渔还湖力度,优化养殖模式,规范投入品的使用,加强湖体鲢鳙鱼放流等以渔控藻措施,东太湖地区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以内。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推进标准化鱼池建设,规范池塘循环水养殖,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废水集中排放控制(省海洋渔业局牵头)。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程。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重点推进菜园、茶园、果园化肥减施工程,对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绿肥种植予以适当补助。因地制宜构建生态调蓄沟渠塘等生物、工程措施,对农田排水、地表径流实行收集、净化处理,增加还田利用。太湖一级保护区,推行农田休耕、轮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2017年起,在一级保护区试点开展生物农药推广价格补贴,到2020年一级保护区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量占食用农产品产量比例达到50%。到2020年,太湖一级保护区化肥施用总量、化学农药使用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20%以上,其他区域的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农药施用量确保实现零增长(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4.提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撤并乡镇集镇区污水处理全覆盖。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1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以上的不低于75%。在全流域率先实现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推进自然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90%以上。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保障,2020年,一、二级保护区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90%以上,其他区域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8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加快污水管网建设管理。推进雨污分流、老旧管网改造及排水达标区建设,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有效降低管网漏损。到2020年,太湖地区设区市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深化生活垃圾处置。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加强餐厨废弃物
和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设区市全面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到2020年底前,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聚焦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
1.围绕氮磷短板实施精准治理。2017年,针对总氮、总磷未达到国家控制要求的主要入湖河流,流域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河流逐条进行排查与评估,制定完善并实施新一轮综合整治方案,突出河流治理的系统性、集成性和针对性。构建“从源头到入湖口”的小流域综合治理体系,将目标任务和工程项目细化分解到年度,强化督查考核,切实做到规划、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省太湖办牵头)。
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等水质良好的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对水质为劣Ⅴ类、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提高的控制单元,要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氮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水质异常波动调查处置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省环保厅牵头)。
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行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从严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加强排污口管理,明确氮磷等污染物纳污总量(省水利厅牵头)。制定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办法,开展以水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为目标的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试点(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参与)。
执行更加严格的总磷总氮排放要求,2020年底前,尾水排入太湖水系的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二级保护区内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利用现有湖荡,采取稳定塘(氧化塘)、人工湿地等工程措施,确保氮磷等指标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一、二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流两岸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处理。2017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实施计划,明确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清单及完成时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制定实施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2017-2018年在苏州、无锡开展船舶污染物流动收集、上岸处理试点工作,2018年起在全流域推广实施。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内河港口、码头具备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含油污水接收能力,将船舶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纳入城市生活污染治理体系。2017年完成太湖流域现有400总吨以上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设施改造。2017年开始,选择航运对水质达标和生态恢复影响严重的部分主要入湖河道试行禁航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突出河网管理构建健康水系。采取排污口封堵、防洪护岸改造、清淤疏浚、生态护坡、河道保洁等措施整体推进河道整治与管理。主要入湖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耕翻种植、圈养家禽、水产养殖和违章搭建等。2017年完成对辖区内黑臭支浜等水体的全面排查,明确整治措施和达标时限,清除沿岸垃圾和排污口,加强水系沟通,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做到无垃圾、无漂浮物、无排污口。到2020年,与主要入湖河流直接连通的支流或支浜至少完成一次清淤轮浚,全面消灭劣Ⅴ类,努力打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河道(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农委、海洋渔业局参与)。
打造环湖生态保护圈,推进环太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加强太湖上游环湖1—2公里范围内、主要入湖河流河口的湖滨湿地和生态防护林建设修复,形成生态缓冲带,有效阻止污水直接入湖(省林业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推进太湖上游武宜运河、苏南运河等重要客水综合整治,开展新沟河、新孟河等调水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打造太湖上游清水走廊,为主要入湖河流水质改善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淀山湖和吴淞江、太浦河等重点河道整治工程,促进省界断面达标(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三)实现更高水平“两个确保”。
1.提高蓝藻打捞处置效率。集中力量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湖泛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居民集聚区和交通干道附近等重点水域的蓝藻打捞,做到“日生日清”,切实改善群众的主观感受。提高蓝藻水草机械化打捞能力和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蓝藻打捞补贴机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环湖区域藻水分离和藻泥处置设施建设,到2017年,80%以上的打捞藻浆实现脱水分离(省水利厅牵头)。
2.开展新一轮太湖流域清淤。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太湖生态清淤方案,建立重点湖区定期监测和清淤机制,预防湖泛发生,有效去除内源污染。重点加强湖泛易发区、上游入湖口门等水域清淤,2018年完成相关区域清淤工作。对拆除后的围网养殖区及时组织清淤。提高应急清淤时效性,2017年完成竺山湖应急清淤任务。2020年完成滆湖、长荡湖等太湖上游湖荡清淤工作(省水利厅牵头)。
3.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全面实施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加强水质监测和应急演练,到2020年,基本实现流域“双源供水”和自来水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努力推进全流域从安全供水向优质供水转变(省住房城乡建厅牵头)。落实应急防控预案要求,加强蓝藻、湖泛监测预警,准确掌握太湖水质及蓝藻动态情况,及时有效处置湖泛发生(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提升流域骨干水利工程引排能力,适时开展调水引流,切实发挥引排工程环境效益,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流量及湖体水生植物生长需求。2017完成新沟河工程建设,2019年完成新孟河和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建设(省水利厅牵头)。
4.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在蓝藻重点聚集和水草广泛聚生区域,研究拓宽蓝藻、水草资源化利用方式,2018年沿湖各地建成蓝藻和水草“巡查—打捞—运输—处置—资源利用”一体化工程。力争到2020年蓝藻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对人工种养的湿地水生植物进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湿地植物“收割—储运—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推进河湖淤泥及固化土在农业种植、土地修复、园林绿化、填方及建材制造等方面的资源利用,积极推广示范工程,力争到2020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流域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保障资金,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省级治太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督促指导地方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对重点工程项目加强指导和把关。研究修订《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展太湖流域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评估工作,严格落实太湖流域氮磷排污收费征收等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出台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省级各治太成员单位)。全省治太年度目标任务要分解落实到流域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并明确责任要求,严格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估(省太湖办牵头)。
(二)坚持项目引领。
紧扣《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将本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纳入其中。围绕太湖治理年度目标任务,突出水质改善和氮磷削减,编制年度太湖治理投资指南,引导流域五市安排太湖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和实施计划。建立《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按照构想、前期和计划三阶段滚动开展储备。修订《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大对重点地区和氮磷控制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为完成本实施方案、年度治太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有力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参与)。
(三)严格考核奖惩。
修订《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强化省、市、县(市、区)三级督查考核体系,并将督查考核延伸至乡镇(街道)(省太湖办牵头)。加大重点断面、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及污染物减排的考核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断面达标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将太湖流域“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治太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督查(省太湖办牵头,省水利厅、环保厅参与)。严格年度考核,每年对流域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对年度治污任务或水质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报送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和“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太湖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资源整合,推进共建、共享、共用(省太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参与)。
2017-2020年太湖流域五市重点断面达标率
年 份 地 区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南京市 |
66.70% |
77.8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无锡市 |
73.20% |
80.50% |
87.80% |
90.20% |
100.00% |
常州市 |
73.30% |
76.70% |
86.70% |
93.30% |
100.00% |
苏州市 |
65.20% |
67.40% |
73.90% |
87.00% |
100.00% |
镇江市 |
86.70% |
86.70% |
93.30% |
93.30% |
100.00% |
总计 |
71.50% |
75.90% |
83.90% |
90.50% |
100.00% |
太湖流域五市总氮总磷污染物减排目标
(削减比率,%)
市县区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总氮 |
总磷 |
总氮 |
总磷 |
总氮 |
总磷 |
|
无锡市 |
4.30% |
4.87% |
4.49% |
5.12% |
4.70% |
5.39% |
常州市 |
5.60% |
5.99% |
5.93% |
6.38% |
6.30% |
6.81% |
苏州市 |
3.88% |
3.77% |
4.03% |
3.92% |
4.20% |
4.08% |
南京 (太湖地区) |
4.66% |
5.28% |
4.88% |
5.58% |
5.13% |
5.91% |
镇江 (太湖地区) |
5.19% |
5.61% |
5.47% |
5.94% |
5.79% |
6.32% |
总计 |
4.46% |
4.70% |
4.67% |
4.94% |
4.90% |
5.19% |
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2017年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省委十三届一次全会和全省“263”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按照太湖治理国家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以及“水十条”要求,落实“263”方案和“十三五”太湖治理工作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标本兼治、突出精准治太、狠抓长效管理,突破氮磷污染控制瓶颈,促进太湖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努力实现更高水平“两个确保”。
二、工作目标
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主要入湖河流水质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太湖水质持续改善,流域生态持续好转。2017年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71.50%,总氮、总磷减排量分别达到4.46%、4.70%。
三、工作任务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制订并落实年度太湖应急防控实施方案,实现更高水平“两个确保”。一是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实施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推进全流域从安全供水向优质供水转变。落实应急防控预案要求,加强蓝藻、湖泛监测预警,准确掌握太湖水质及蓝藻动态,及时有效处置湖泛发生。适时开展调水引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完成新沟河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二是强化应急防控措施。提高蓝藻打捞处置效率,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水域的蓝藻打捞,推进环湖区域藻水分离和藻泥处置设施建设,80%以上的打捞藻浆实现脱水分离。建立重点湖区定期监测和清淤机制,对拆除后的围网养殖区及时组织清淤,预防湖泛发生。完成竺山湖应急清淤任务。
(二)建立严于全省的氮磷控制制度。一是流域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十三五”总氮总磷总量控制方案》的要求,制定年度控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减排工程项目,实现氮磷削减目标。二是完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制定河流总氮水质标准,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其中总磷指标的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2倍以上。
(三)聚焦小流域治理。一是针对总氮、总磷未达到国家控制要求的主要入湖河流,流域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河流逐条进行排查与评估,制定完善并实施新一轮综合整治方案。二是对黑臭支浜等水体全面排查,明确整治措施和达标时限。三是推进武宜运河等重要客水、吴淞江等省界断面治理。四是推进港口和船舶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开展船舶污染物流动收集、处理试点工作。完成太湖流域现有400总吨以上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设施改造。选择部分主要入湖河道,研究航运对水质达标和生态恢复的影响,对影响严重的部分主要入湖河道试行禁航管理。
(四)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一是加快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制定并实施太湖上游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方案,推进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工作。加快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制定并实施化工、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宜兴、武进等地明确三个行业的产能、企业数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计划。全面巩固“十小”企业取缔整治工作成果。二是从严实施2008年以来国家颁布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标准,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三是推动各地太湖一、二级保护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改造,引导支持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实施改造项目。
(五)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一是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制定本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氮磷特别排放限值,明确执行氮磷特别排放限值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加快相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二是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继续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基本完成撤并乡镇集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提高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加快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有条件的地方同步推进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并加强设施运行管理。推进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三是深化城乡垃圾治理。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示范,加快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四是强化黑臭水体治理。按计划实施设区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同步推进太湖流域县级市黑臭水体排查,科学编制整治实施方案。
(六)突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一是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启动将太湖一级保护区划为禁养区的工作,完成禁养区外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的确定工作。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禁养区以外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二是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粪便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工作,提高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加快规模以下养殖场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禁止在湖体、入湖河道及岸边围网、围栏养殖水禽。创建一批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三是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管控。严格执行湖泊休渔制度,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破坏资源和生态的各种违法违规捕捞生产行为。严控湖泊网围养殖规模,加大退圩退养还湖力度,进一步加强网围养殖综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太湖流域池塘循环水养殖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四是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程。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因地制宜构建生态调蓄沟渠塘。太湖一级保护区开展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建设。化肥施用总量、化学农药使用量进一步减少。
(七)加强生态修复。一是打造环湖生态保护圈,推进环太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加强太湖上游环湖1-2公里范围内、主要入湖河流河口的湖滨湿地和生态防护林建设修复,形成生态缓冲带,有效阻止污水直接入湖。二是实施河湖生态清淤。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太湖生态清淤方案,建立重点湖区定期监测和清淤机制,重点加强湖泛易发区、上游入湖口门等水域清淤。完成新一轮太湖湖体清淤及滆湖、长荡湖、阳澄湖等重要湖泊年度清淤任务。
(八)推进资源化利用。建设蓝藻和水草“巡查—打捞—运输—处置—资源利用”一体化工程,提高蓝藻资源化利用率。对人工种养的湿地水生植物进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湿地植物“收割—储运—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推进河湖淤泥及固化土资源利用,积极推广示范工程,提高淤泥资源化利用率。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流域各地按照年度治太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工程项目。省级治太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督促指导地方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对重点工程项目加强指导和把关。研究启动我省太湖条例修订工作。开展太湖流域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评估工作,严格落实太湖流域氮磷排污收费等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出台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长效运行管理办法。
二是坚持项目引领。围绕太湖治理年度目标任务,突出水质改善和氮磷削减,编制年度太湖治理投资指南,引导流域五市安排太湖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和实施计划。建立《江苏省“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按照构想、前期和计划三阶段滚动开展储备。修订《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加大对重点地区和氮磷控制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是严格考核奖惩。修订《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强化省、市、县(市、区)三级督查考核体系,并将督查考核延伸至乡镇(街道)。加大重点断面、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及污染物减排的考核力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断面达标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将太湖流域“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治太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督查。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严格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
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按照城乡统筹、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系统治理的原则,推行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绿化垃圾、有害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改善全省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是城乡联动、统筹推进。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系统规划、科学实施,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乡和区域之间的联建共享,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的城乡一体化发展。二是因地制宜、科学分类。科学选择适合本地特点的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分类模式,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有效处置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有害垃圾以及园林绿化等有机易腐垃圾,积极推进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三是源头减量、系统治理。加强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机衔接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有效控制各环节垃圾产生,减少生活垃圾直接焚烧或填埋处置量。加快建设与垃圾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设施,系统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四是健全机制、依法治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综合协调、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推进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加强法制和政策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有效建立,设区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70%,其他城市建成区达到60%。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实现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设区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全面建成。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体系。实现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等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等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有机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体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三厂(场)、一中心”全面推进,即: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餐厨废弃物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场)和大件垃圾等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城市固废环保产业园建设积极推进,促进各类设施集中布局。
——建立垃圾减量源头控制体系。装配式建筑和中心城区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加快推进,“限塑令”全面执行,商品过度包装以及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一次性用品使用有效限制,设区市中心城区基本实现净菜进城。
——建立可回收物资回收再利用体系。基本实现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可回收物资的企业回收再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其中,到2017年年底,市、县编制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规划,以及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分类收集试点示范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省建成300个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每个设区市有1~2个乡镇开展镇村全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新建一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000吨/日、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600吨/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80万吨/年,积极实施园林绿化垃圾相对集中处理,鼓励农贸市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大型企业试点建设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设区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20%以上,其他城市建成区达到15%以上。
二、主要推进措施
(一)实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居住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实施“三分类”,大件垃圾和装潢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单独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施“四分类”。各地按照确定的分类种类统一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新改扩建的住宅工程应当按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2017年选择一批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垃圾分类试点活动。(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商务厅、教育厅、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分类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的“户分类投放、村分拣收集、镇回收清运、有机垃圾生态处理”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统筹有机易腐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布点、规模、辐射区域,优化配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合理配备保洁员数量,科学选择处理模式及技术。推行农户源头分类和保洁员二次分拣的“二次四分”方法,即农户源头将垃圾分为易腐烂垃圾和不易腐烂垃圾,并定点投放有毒有害垃圾;村保洁员对不易腐烂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分为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易腐烂垃圾实施就地生态处理;可回收垃圾由镇废旧物资回收站回收;其他垃圾纳入“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县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由城市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垃圾按相关规定统一收运处理。(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农委、环保厅、商务厅等)
(三)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实施城乡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等分类收运。加强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和作业组织,实现规范运输。加强装潢垃圾、建筑渣土等各类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优化现有环卫收运体系,规范运输企业管理,严肃查处随意倾倒、弃置现象。加强餐饮行业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管理,逐步实现全量收集。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到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四)建设分类处理处置设施。按照区域统筹要求,推进全省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规划,优先安排设施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时序,采用先进技术,全面推进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等有机易腐垃圾等终端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做好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的化解工作,倡导建立城市固废处置环保产业园,协同处理各类城市固废,解决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国土厅等)
(五)全面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无害化处理水平。针对日益增长的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苏南、苏中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苏北地区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的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和卫生填埋场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无害化处理能力。倡导“绿色焚烧”理念,优化技术工艺,有效解决焚烧烟气和飞灰、渗沥液等处理问题,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加强焚烧和填埋设施日常运营监管,定期开展处理设施污染排放物的监测,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国土厅、财政厅等)
(六)有效处理餐厨废弃物。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分布、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兼顾区域统筹,合理布局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统筹考虑产生源分布和运输半径,以规模化、集中式处理为主,相对集中、就地处理为辅,实现集中与就地处理的有效结合。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采用国内相对成熟的技术工艺,有条件的城市可与城市粪便、污泥、厨余垃圾等实施协同处置。通过政府引导、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等办法,建立餐厨废弃物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和资源化利用的机制。开展餐厨废弃物非法处置行为整治,加强食用油经营销售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等行为,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环保厅、农委、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等)
(七)集中处理建筑垃圾。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减少装潢垃圾产生量。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装潢垃圾、工程渣土、拆迁废料和建筑泥浆等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方案。加快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实行装潢垃圾源头分类,杜绝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混入装潢垃圾,实现装潢垃圾和拆迁废料资源化利用。合理布局渣土调剂堆放场,分别按照“先调剂、后堆放”和“先沉淀、后消纳”的思路,实现渣土和建筑泥浆减量化、规范化处置。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和使用标准,积极鼓励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将符合条件的再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并优先使用。(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国土厅、经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八)相对集中处理园林绿化垃圾和其他有机易腐垃圾。城市绿化养护以及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产生的枝叶、树木等有机垃圾实施集中分类处理。根据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合理建设就地处置或适度集中的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设施,实施粉碎处理后,用于公园绿地裸露土地覆盖和肥料等用途。推进有条件的农贸市场、果品批发市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大型企业等有机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单位自行建设相对集中的处理设施,减轻生活垃圾焚烧和卫生填埋设施处置压力。(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经信委、商务厅、教育厅、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九)规范处理有害垃圾。实施居民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有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以及废弃药品等家庭源危险废物由城管部门收集集中,环保部门推进家庭源危险废物第三方处置能力建设,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予以资金支持。加强有害垃圾贮存、二次分拣、集中运输和规范处置的指导和监管,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协调,合理布局有害垃圾处置设施,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运输厅等)
(十)提高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强化产品制造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通过“以旧换新”、“押金退换”等方式,利用现有物流体系,探索开展废弃电子产品、包装物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物流体系建设。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建设城市大件垃圾等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培育玻璃制品、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市场,鼓励在收集、分拣、转运、处理等环节融合发展,构建从垃圾分类到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提高处理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经信委、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
(十一)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垃圾源头减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厉行节约,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垃圾产生量。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限制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使用一次性用品,在餐饮服务行业倡导节约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发改委、商务厅、经信委、工商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二)全面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城乡居民环境意识。加强中小学环保科普教育,开展垃圾分类和治理知识进校园活动。定期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公众参与度。加强新闻媒体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团省委、教育厅、妇联、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三、组织实施保障
(一)强化城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负总责,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规划》,调查摸底、系统分析各类垃圾产生量、分类处理设施能力等现状,综合城市建设规划、产生量预测、垃圾分类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明确目标,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各类设施建设规模,排定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用地与资金,明确保障措施。要编制城市和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指导市民和农户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重点细化2017年任务清单,明确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任务和责任主体。要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法治保障,制定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和收费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环卫作业和职工工资等所需经费。要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落实设施建设投资与计划,保障设施建设用地。要加快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推广“净菜进城”、垃圾处理终端产品中有机产品的应用和镇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普及中小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知识,探索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严格执行“限塑令”,限制过度包装和宾馆、餐饮行业使用一次性用品,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
(二)强化省级部门的监督指导。省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省各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设区市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起草《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准》等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技术标准规范,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监督指导,负责建立月报告、季通报、年考核制度。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引导资金的筹措和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指导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指导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净菜进城”引导工作。省农委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配合指导镇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收费政策。省发改委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与计划管理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宣传工作。省教育厅、科技厅、经信委、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纳入省优秀管理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生态城市、人居环境奖等各类城市创建的考核评价体系。省政府每年组织对城乡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实施考核评估,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不纳入当年各类创建考核评比范围;已取得各类创建称号的,实施警告或摘牌。2020年底,省政府对各市、县(市)政府城乡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实施全面考核,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强化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形式,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培育和发展具有专业化、规模化的收运处一体化企业。研究建立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和低值废品回收的成本补贴机制,出台相关市场推广引导机制,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等项目。建立激励引导机制,采用“积分兑换”、“绿色账户”、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荣誉奖励等激励形式引导市民对居民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投放。探索建立镇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形成农户适度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经费分担机制,引导农户积极参与。
江苏省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体环境,更大幅度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顺应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技术路线,系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和城乡污水处理,实施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滨水空间改造、人居环境改善、城市特色塑造的有机联动,实现城市“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城乡黑臭河道全部疏浚一遍;各设区市和太湖流域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实现城市建成区水体无异味、水质有效提升、城市滨水空间绿化美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所有市、县(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尾水排入太湖水系的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保护区内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所有市、县(市)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苏南地区规划发展村庄、苏中地区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苏北地区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立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障机制,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90%以上。
到2017年,实施清淤疏浚,有计划推进活水清水,全省三分之一城乡黑臭河道疏浚一遍;南京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余12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全省40%以上黑臭水体得到整治,无违法排污口。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基本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全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面完成达标改造,各设区市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省30个左右县(市、区)纳入省级村庄生活污水试点示范,苏南部分有条件的县(市、区)实现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十三五”期间,除南京市外,全省设区市建成区计划整治黑臭水体228个。2017年,南京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计划实施整治100个以上,于2017年2月前向社会公布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期限;到2020年,各设区市及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
1.深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按照《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并排定各年度整治计划。各设区市和太湖流域所辖县(市)政府要分别在2017年2月底、8月底前完成实施整治方案编制、审批、报备。各地要按照年度计划,对列入整治的黑臭水体,制定详细的整治工程设计方案,做到整治任务项目化、项目工程化;对于已确定的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审批手续,力争尽早开工;同时建立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储备,实行挂图作战。(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参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下同)
2.开展河道排水口专项整治。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彻底查明河道两侧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通过改造排水管道、封堵排水口、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做到旱天污水不入河,控制雨天溢流频次。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小餐饮、洗车场、理发店等排污、排水的执法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力度。
3.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科学确定疏浚范围和疏浚深度,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运输和处置底泥,严防二次污染。到2020年底,所有城市黑臭水体全部疏浚一遍。清理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向河湖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
4.推进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水体,打通“断头浜”,加强城市水系沟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充分挖掘城市河道补水水源,优先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清洁雨水作为补充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补充水源经湿地等设施进一步净化后排入河道,从而逐步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5.开展河道岸线环境整治。加快对河道两岸违法建设的清理,对“三面光”硬质驳岸的非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有计划实施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同时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海绵体”,控制初期雨水面源污染,改善河道水环境。
6.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全面落实长效管护责任,建立健全“河长制”,落实河长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养护经费来源;创新水体养护机制,按照干管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水体养护市场化改革,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养护单位具体作业的水体养护模式。
(二)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满足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基本全收集、全处理的需要。2019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2017—2020年,全省将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33座,新增污水处理规模约200万立方米/日。
2.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主干管网7000公里,改造老旧管网1000公里,建设控源截污管网1000公里。各市、县(市)在对排水管网现状排查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制定管网建设改造计划,2017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并于8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南京市2017年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加强排水管网问题整治,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水地下水的倒灌,提升污水处理效益;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加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同时,加强雨污水管网运行养护,选择有经验的设施养护队伍,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
3.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7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实施、基本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计划完成34座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其中,苏南地区5座,苏中地区4座,苏北地区25座。2020年底前,尾水排入太湖水系的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二级保护区内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8月底前完成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再提标前期评估、改造计划制定,并积极推进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4.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2017-2020年,全省计划新增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20座,总能力约2980吨/日(以80%含水率计),其中,苏南地区1300吨/日,苏中地区330吨/日,苏北地区1350吨/日。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全部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泥质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减量化技术、脱水技术、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5.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2017-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建制镇69个。其中,到2017年年底,设区市本级及苏中地区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全覆盖,到2020年年底,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
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工作,在未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地区继续统筹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按照“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原则进行设施合理布局,根据实际条件采用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要以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为目标,认真制定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有序推进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同时要注重过程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管材质量和施工质量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管理。在已实现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的地区完善配套管网,按照“十个必接”(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小区、非化工工业集中区、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宾馆、饭店和浴室)原则,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充分发挥设施效能。
加强已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倡导统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运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对设施运行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强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保障运营经费,加大上岗培训力度,努力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三)提升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深化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省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因村制宜、逐步推进”的总体思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强化县域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模化建设、专业化管护、一体化推进,提高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
1.科学编制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按照《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大纲(试行)》,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和城镇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坚持城乡统筹,打破镇村行政区域边界局限,整体推进城乡污水治理,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合理确定处理规模、治理模式及适宜技术,科学制定目标、序时、措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成果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因村制宜选择适宜的治理模式和技术路线。突出环境敏感区域、规划发展村庄和撤并乡镇集镇区所在地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因村制宜地选择接入市政管网、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或分散处理等处理模式;一般村庄着力推进卫生户厕改造全覆盖。各地应参照《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适宜技术及建设指南》(2016版),优选运行稳定、经济适用、简单易行、便于维护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积极引导相关企业推进治理设施标准化、模块化设计、生产和施工安装,并推动有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对设备产品进行认证评估,认证评估结果作为各地技术工艺选择的重要依据。同时积极推广使用一体化的成品窨井、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
3.加快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县级政府是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原则上县域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集中打捆,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项目总承包、PPP合作等形式,优选专业化公司负责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强化县域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充分发挥企业在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各地应建立涉及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监理等环节的绿色联动审批通道,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审批。
4.建立完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自动化监控系统,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在线跟踪管理。探索按绩效付费的运行维护绩效考评机制,委托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实行第三方监管,并依托监管结果向运行单位支付运行费用。各地应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居民适度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分担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实施计划要求,细化本地区各项任务的具体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于当年1月底之前将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年初将任务分解至各设区市政府,各市、县政府对基础数据、年度任务目标的准确性负责,对于瞒报、不报、数据误差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问责。对太湖流域以外的县(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整治,由设区市政府按照《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统筹部署、有序推进。
(二)健全组织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治理黑臭水体的第一责任主体。在省“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治理黑臭水体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省环保厅负责对违法排污、排污许可管理的督查指导,并纳入全省“水十条”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省水利厅负责加强对河道清淤、调水引流等工作的协调督导,并协调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清洁雨水作为补充水源;省农委负责黑臭水体周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省财政厅加大对治理黑臭水体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动态监督考核。建立覆盖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的“月报告、月通报、年考核”的工作制度,同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加大不定期明查暗访力度,实施“即检查、即通报、即督办、即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一事一通报、一事一落实”。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实施工作问责和责任追究。各设区市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每月5日前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上月工作推进情况上报省黑臭水体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每年一季度完成对各地上年度工作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省“水十条”、生态文明建设和各级干部实绩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制定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验收标准,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建立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地要加强排水、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乱排乱倒、偷排偷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考核。对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设区市和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省级补助资金相挂钩。
(四)强化工作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顾问组,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加强对各地黑臭水体整治和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地要相应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导制度,明确技术指导单位和专家,跟踪指导督促各地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对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提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水平。
(五)引导各方参与。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要求,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开放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黑臭水体整治、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村庄污水治理等工作给予奖补。要重视公众参与在治理黑臭水体工作中的作用,尤其要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治理黑臭水体工作,积极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进展,公开曝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公众举报监督及时回应。可采取公众调查问卷等形式,对黑臭水体影响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商户等,进行水体整治前后的效果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整治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
设区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
城市 |
合计 |
计划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个数 |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南京 |
2017年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
— |
||||
无锡 |
38 |
6 |
10 |
7 |
7 |
8 |
徐州 |
33 |
16 |
17 |
— |
— |
— |
常州 |
6 |
1 |
2 |
— |
— |
3 |
苏州 |
9 |
3 |
4 |
2 |
— |
— |
南通 |
17 |
6 |
6 |
5 |
— |
— |
连云港 |
11 |
— |
5 |
6 |
— |
— |
淮安 |
15 |
1 |
4 |
3 |
4 |
3 |
盐城 |
23 |
13 |
5 |
3 |
2 |
— |
扬州 |
18 |
5 |
10 |
3 |
— |
— |
镇江 |
5 |
— |
1 |
4 |
— |
— |
泰州 |
28 |
8 |
9 |
11 |
— |
— |
宿迁 |
25 |
1 |
3 |
8 |
7 |
6 |
合计 |
228 |
60 |
76 |
52 |
20 |
20 |
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序一览表
区域 |
城市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个数 |
规模 |
个数 |
规模 |
个数 |
规模 |
个数 |
规模 |
||
苏南地区 |
南京市 |
— |
— |
— |
— |
— |
— |
2 |
2.5 |
无锡市 |
4 |
9 |
4 |
10 |
— |
— |
4 |
20 |
|
常州市 |
2 |
3 |
2 |
5.5 |
3 |
4.5 |
2 |
14.5 |
|
苏州市 |
3 |
6 |
1 |
1 |
7 |
27.5 |
2 |
6.25 |
|
镇江市 |
4 |
6.7 |
3 |
5.5 |
— |
— |
1 |
3 |
|
小计 |
13 |
24.7 |
10 |
22 |
10 |
32 |
11 |
46.25 |
|
苏中地区 |
南通市 |
1 |
0.5 |
4 |
10.7 |
2 |
4.5 |
5 |
12 |
扬州市 |
4 |
2.8 |
3 |
1.4 |
1 |
3 |
2 |
13 |
|
泰州市 |
1 |
2 |
1 |
2 |
1 |
0.25 |
— |
— |
|
小计 |
6 |
5.3 |
8 |
14.1 |
4 |
7.75 |
7 |
25 |
|
苏北地区 |
徐州市 |
7 |
12 |
2 |
6.3 |
2 |
4 |
4 |
17 |
连云港市 |
— |
— |
1 |
0.3 |
2 |
6 |
2 |
3.5 |
|
淮安市 |
1 |
2 |
1 |
5 |
1 |
2 |
— |
— |
|
盐城市 |
|
|
3 |
6.25 |
1 |
2 |
— |
— |
|
宿迁市 |
1 |
2 |
17 |
10.75 |
11 |
2 |
8 |
1.15 |
|
小计 |
9 |
16 |
24 |
28.6 |
17 |
16 |
14 |
21.65 |
|
合计 |
28 |
46 |
42 |
64.7 |
31 |
55.75 |
32 |
92.9 |
新建、改建污水配套管网一览表
单位:公里
区域 |
城市 |
新建管网 |
老旧主管网改造 |
控源截污管网 |
苏南地区 |
南京市 |
190 |
50 |
50 |
无锡市 |
405 |
10 |
— |
|
常州市 |
526 |
5 |
12 |
|
苏州市 |
720 |
45 |
380 |
|
镇江市 |
200 |
4 |
8 |
|
小计 |
2041 |
114 |
450 |
|
苏中地区 |
南通市 |
960 |
200 |
200 |
扬州市 |
402 |
129 |
211 |
|
泰州市 |
309 |
178 |
120 |
|
小计 |
1671 |
507 |
531 |
|
苏北地区 |
徐州市 |
1338 |
245 |
193 |
连云港市 |
533 |
68 |
41 |
|
淮安市 |
438 |
61 |
161 |
|
盐城市 |
845 |
110 |
59 |
|
宿迁市 |
617 |
105 |
41 |
|
小计 |
3772 |
588 |
500 |
|
合计 |
7484 |
1209 |
1481 |
注:新建管网一般指市政道路下敷设的污水收集管道;老旧主管网改造一般指对现状市政道路下的老旧污水收集管道改造;控源截污管道一般指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污水收集管道。
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一览表
序号 |
设区市 |
县(市、区) |
污水处理厂名称 |
规模 (万吨/日) |
计划竣工时间 |
1 |
南京 |
鼓楼区 |
城北污水处理厂 |
30 |
2017年 |
2 |
南京 |
建邺区 |
江心洲污水处理厂 |
64 |
2017年 |
3 |
南京 |
江宁区 |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
8 |
2017年 |
4 |
南京 |
江宁区 |
城北污水处理厂 |
4 |
2017年 |
5 |
徐州 |
市区 |
奎河污水处理厂 |
16.5 |
2017年 |
6 |
徐州 |
新沂市 |
城市污水处理厂 |
7 |
2017年 |
7 |
南通 |
市区 |
东港污水处理厂 |
5 |
2017年 |
8 |
南通 |
如皋市 |
上海电气南通水处理公司 |
2 |
2017年 |
9 |
连云港 |
海州区 |
大浦污水处理厂 |
10 |
2017年 |
10 |
连云港 |
开发区 |
大浦工业区污水处理厂 |
4.8 |
2017年 |
11 |
连云港 |
连云区 |
墟沟污水处理厂 |
4 |
2017年 |
12 |
连云港 |
赣榆区 |
赣榆新城污水处理厂 |
2 |
2017年 |
13 |
连云港 |
东海县 |
西湖污水处理厂 |
2 |
2017年 |
14 |
连云港 |
灌南县 |
灌南县城东污水处理厂 |
1.5 |
2017年 |
15 |
淮安 |
清浦区 |
第二污水处理厂 |
10 |
2017年 |
16 |
淮安 |
清浦区 |
四季青污水处理厂 |
10.5 |
2017年 |
17 |
淮安 |
开发区 |
淮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
4 |
2017年 |
18 |
淮安 |
淮安区 |
淮安区污水处理厂 |
6 |
2017年 |
19 |
淮安 |
淮阴区 |
淮阴区污水处理厂 |
2 |
2017年 |
20 |
淮安 |
洪泽县 |
洪泽县污水处理厂 |
4 |
2017年 |
21 |
淮安 |
洪泽县 |
洪泽县清涧污水处理厂 |
2 |
2017年 |
22 |
淮安 |
金湖县 |
金湖县污水处理厂 |
4 |
2017年 |
23 |
盐城 |
盐都区 |
城南污水处理厂 |
10 |
2017年 |
24 |
盐城 |
东台市 |
东台市城东污水处理公司 |
2.5 |
2017年 |
25 |
盐城 |
大丰区 |
大丰区城北污水处理厂 |
3 |
2017年 |
26 |
盐城 |
大丰区 |
大丰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
2 |
2017年 |
27 |
盐城 |
大丰区 |
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 |
2 |
2017年 |
28 |
盐城 |
阜宁县 |
阜宁县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 |
4 |
2017年 |
29 |
盐城 |
响水县 |
城市污水处理厂 |
3 |
2017年 |
30 |
盐城 |
射阳县 |
射阳县污水处理厂 |
5 |
2017年 |
31 |
扬州 |
市区 |
汤汪污水处理厂 |
18 |
2017年 |
32 |
扬州 |
仪征市 |
仪征实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5 |
2017年 |
33 |
镇江 |
扬中市 |
沙家港污水处理厂 |
2.5 |
2017年 |
34 |
宿迁 |
宿豫区 |
宿豫区城东污水处理厂 |
3 |
2017年 |
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一览表
设区市 |
县(市、区) |
污泥处理处置 设施名称 |
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吨/日) |
计划建成年度 |
设施服务的污水 处理厂名称 |
南京 |
市区 |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
200 |
2020 |
城区污水处理厂 |
徐州 |
市区 |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
500 |
2017 |
丁万河、西区、奎河、荆马河、三八河污水处理厂 |
徐州 |
丰县 |
污泥焚烧厂 |
100 |
2018 |
城区、开发区、电动车产业园及镇级污水处理厂 |
徐州 |
邳州 |
邳州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 |
100 |
2017 |
邳州城东、城北、炮车污水处理厂 |
徐州 |
睢宁县 |
睢宁县污泥处理厂 |
50 |
2020 |
城区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常州 |
市区 |
常州市污泥焚烧中心一期工程 |
300 |
2019 |
全市范围污水处理厂(江边、城北、戚墅堰等17个) |
常州 |
武进区 |
武进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焚烧处理工程 |
200 |
2020 |
武进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 |
苏州 |
市区 |
姑苏区污泥处置项目 |
300 |
2019 |
娄江、城东和福星污水处理厂 |
苏州 |
吴江区 |
吴江区污泥处理场 |
200 |
2020 |
一期服务松陵城区生活污水厂,二期服务其余生活污水厂 |
苏州 |
相城区 |
相城区污泥处置厂(暂定名) |
100 |
2017 |
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
连云港 |
市区 |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
100 |
2020 |
城区污水处理厂 |
淮安 |
洪泽县 |
洪泽县污泥处理厂 |
50 |
2017 |
县污水处理厂、清涧污水处理厂、食品科技产业园污水厂 |
淮安 |
金湖县 |
金湖县污泥干化厂 |
50 |
2018 |
金湖县污水处理厂 |
盐城 |
市区 |
盐城市市政污泥处理项目 |
150 |
2017 |
城东、城南、城北、开发区、北美污水处理厂 |
盐城 |
建湖县 |
建湖县污泥处置工程 |
50 |
2020 |
城北、城南、上冈、九龙口、宝塔、城东等6座污水处理厂 |
扬州 |
市区 |
扬州市污泥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二期工程 |
200 |
2021 |
汤汪、六圩污水处理厂 |
扬州 |
高邮市 |
高邮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30 |
2017 |
海潮、湖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
泰州 |
市区 |
泰州市污泥处置场 |
100 |
2017 |
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
宿迁 |
宿城区 |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
150 |
2020 |
所有城区污水处理厂 |
宿迁 |
泗阳县 |
泗阳县污泥处置中心 |
50 |
2020 |
城东、城北、洋河、来安污水处理厂 |
合计 |
|
|
2980 |
|
|
污水处理设施覆盖建制镇清单
设区市 |
县(市、区) |
建制镇名称 |
完成 时间 |
南京市 (3个) |
六合区 |
瓜埠镇、玉带镇、马鞍镇 |
2017年 |
连云港市 (9个) |
新浦区 |
南城镇 |
2017年 |
海州区 |
锦屏镇、板浦镇 |
2017年 |
|
赣榆区 |
门河镇 |
2017年 |
|
灌南县 |
长茂镇、北陈集镇、张店镇、孟兴庄镇、百禄镇 |
2018年 |
|
淮安市 (3个) |
涟水县 |
东胡集镇、前进镇、成集镇 |
2017年 |
盐城市 (11个) |
亭湖区 |
南洋镇 |
2017年 |
盐都区 |
秦南镇 |
2017年 |
|
滨海县 |
滨海港镇 |
2018年 |
|
阜宁县 |
郭墅镇 |
2018年 |
|
射阳县 |
千秋镇、通洋镇、阜余镇、陈洋镇、耦耕镇、兴桥镇、新坍镇 |
2018年 |
|
扬州市 (6个) |
开发区 |
朴席镇 |
2017年 |
江都区 |
樊川镇、丁沟镇、郭村镇、吴桥镇、浦头镇 |
2018年 |
|
泰州市 (3个) |
高港区 |
野徐镇 |
2017年 |
姜堰区 |
梁徐镇 |
2017年 |
|
兴化市 |
临城镇 |
2017年 |
|
宿迁市 (34个) |
宿城区 |
龙河镇、洋北镇、郑楼镇 |
2017年 |
宿豫区 |
来龙镇、蔡集镇、王官集镇、仰化镇、丁嘴镇、黄墩镇、陆集镇、关庙镇、侍岭镇 |
2017年 |
|
沭阳县 |
塘沟镇、马厂镇、韩山镇、华冲镇、庙头镇、陇集镇、沂涛镇、青伊湖镇、贤官镇、悦来镇、刘集镇、耿圩镇、颜集镇、高墟镇、新河镇、桑墟镇、吴集镇、湖东镇、钱集镇、龙庙镇、潼阳镇 |
2018年 |
|
泗洪县 |
界集镇 |
2018年 |
注:建制镇名称以2010年底清单为准。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清单
设区市 |
村庄数量 |
到2020年应建处理设施村庄数量 |
已建处理设施村庄数量 |
到2020年需新建处理设施村庄数量 |
任务安排计划 |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合计 |
20146 |
18383 |
6926 |
11457 |
3413 |
3187 |
2477 |
2380 |
南京 |
966 |
869 |
447 |
422 |
200 |
222 |
|
|
无锡 |
1387 |
1248 |
693 |
555 |
350 |
205 |
|
|
徐州 |
2041 |
1837 |
249 |
1588 |
400 |
400 |
400 |
388 |
常州 |
1735 |
1562 |
341 |
1221 |
321 |
300 |
300 |
300 |
苏州 |
3358 |
3022 |
2960 |
62 |
62 |
|
|
|
南通 |
1304 |
1174 |
187 |
987 |
250 |
250 |
250 |
237 |
连云港 |
1432 |
1289 |
90 |
1199 |
300 |
300 |
300 |
299 |
淮安 |
1451 |
1306 |
219 |
1087 |
270 |
270 |
270 |
277 |
盐城 |
1826 |
1643 |
289 |
1354 |
340 |
340 |
340 |
334 |
扬州 |
908 |
817 |
283 |
534 |
150 |
150 |
117 |
117 |
镇江 |
1417 |
1275 |
695 |
580 |
300 |
280 |
|
|
泰州 |
1425 |
1283 |
221 |
1062 |
270 |
270 |
300 |
222 |
宿迁 |
896 |
1058 |
252 |
806 |
200 |
200 |
200 |
206 |
注:1.表格中各设区市村庄数量,苏南为规划发展村庄数量,苏中苏北为行政村数量; 2.到2020年应完成村庄数量,按苏南地区规划发展村庄、苏中苏北地区行政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进行测算。 |
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
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263”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决策部署,按照“263”专项行动方案总体部署,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系统治理、重点突破、区域推进,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到2017年、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主要湖泊网围养殖面积分别控制在85万亩、75万亩以内。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化肥使用量比2015年削减5%,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为重点,按照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禁养区的划定。(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继续开展养殖业调查摸底,及时做好养殖场的登记备案、规模养殖场档案的更新和完善,列出禁养区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全面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引导畜禽养殖向非禁养区养殖密度较低区域转移。(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二)优化养殖业布局。
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各地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保供需求、地形地貌、土壤类型、农作物品种、畜禽粪便农田消纳和污染减排等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合理规划畜牧业布局,科学确定畜牧业用地,2017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完成本区域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的制定,并报省农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备案。(省农委牵头,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参与)
(三)强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改造。
1.落实畜禽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规模养殖场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排放等情况的登记备案,列出需要治理改造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清单,制定年度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定期汇总报送省环保厅和省农委。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2017—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70%、80%和90%。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全部建成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2.加快畜禽养殖场(户)治理改造,推进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改造升级,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实施节水养殖,实行雨污分离、固液分离,实现源头减量;配套堆粪存储、厌氧发酵和工程处理等设施,实行资源化利用。(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四)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1.引导规模养殖场尽快完善用地备案、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等条件,保护养殖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小散养猪场户粪污治理,通过“改、扩、转、退”等,引导小散养殖场户有序退出。(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国土厅参与)
2.大力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深入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每年创建4-5个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200家省级示范场,完成农业部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创建任务。积极发展适度规模化、标准化养殖,2017—2020年,全省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69%、72%、76%、80%。(省农委牵头)
(五)加强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
加快推进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扶持大中型养殖场建设规模相当的沼气工程及沼渣沼液循环利用工程,推广畜—沼—茶(果、菜)生态种养模式。建立健全小散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和处置利用体系,鼓励支持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便实行就地就近农田消纳,有条件的地方在分散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便专业化收运体系和集中处理中心,到2020年,确保小散养殖场(户)粪污治理基本到位。鼓励规模养殖场开展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生产,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发酵床养殖等技术措施消解畜禽粪便,努力实现污染“零排放”。2017—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3%、95%、97%和98%。(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发改委、太湖办参与)
(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加快推进种养结合,支持养殖场与规模种植基地对接,大力推广有机肥使用,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实施菜果茶有机肥替代行动,鼓励开展有机肥统供统施专业化服务。积极转变施肥方式,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灌施肥等水肥一体化技术,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应用范围,提高肥料利用率。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推行农田休耕、轮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2017—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折纯)较2015年分别削减2%、3%、4%、5%,其中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2020年化肥使用量比2015年削减2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太湖办参与)
(七)推进农药零增长。
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精准科学施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加强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建设各类标准化监测站(观测圃)、植物疫情监测点等,强化重大病虫害防控服务指导。全面提高科学用药水平,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完善蔬菜生物农药补贴制度,推广高效植保机械及先进施药技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创建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区和示范县,建立绿色防控技术推广机制,大力推进统防统治,逐步实现农作物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的规模化实施、规范化作业。到2020年,确保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其中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化学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削减2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太湖办参与)
(八)压缩网围养殖面积。
认真实施湖泊渔业养殖规划,加大湖泊网围养殖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湖泊网围养殖整治的长效管理,严格执行网围养殖面积零增长制度,严控湖泊网围养殖规模,进一步指导和督促有关地区做好湖泊退养还湖工作,下大力气压减网围养殖面积。目前,太湖、滆湖、洪泽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阳澄湖、长荡湖、石臼湖、大纵湖等全省主要湖泊围网养殖面积约88万亩。2017年,全省主要湖泊围网养殖面积控制在85万亩以内,2020年控制在75万亩以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局分别牵头。洪泽湖的两个湿地保护区分别由省环保厅、省林业局牵头;其余主要湖泊的网围养殖压减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健全补助补贴机制,综合采取财政补助补贴、财政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推进财政资金整合统筹使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指导服务工作。盘活禁养区已依法取得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养殖场关闭搬迁土地,优先支持非禁养区畜禽生产,原则上按照“拆一补一”落实畜禽养殖场异地新建,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加强对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的政策支持,加强覆盖重点作物的病虫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大中型植保机械购置、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补贴力度,鼓励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强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田间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环保厅、国土厅参与)
(二)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多领域多部门联合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模式,强化责任、整合力量、加强督查,形成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的合力。(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国土厅、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厅、统计局、太湖办参与)
(三)加强绩效管理。将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对各项工作内容及各级参与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制定绩效管理目标,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核实查验与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相关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财政厅参与)
(四)健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测,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监测、评价、预报和预警体系及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畜禽养殖污染监测与治理等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科学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五)强化执法监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力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委参与)
四、任务分解表
(一)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序号 |
设区市 |
总体 目标 |
分年度工作任务 |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
1 |
南京 |
98 |
93 |
95 |
97 |
98 |
2 |
无锡 |
98 |
93 |
95 |
97 |
98 |
3 |
徐州 |
98 |
92 |
94 |
96 |
98 |
4 |
常州 |
98 |
93 |
95 |
97 |
98 |
5 |
苏州 |
98 |
94 |
96 |
98 |
98 |
6 |
南通 |
98 |
94 |
96 |
98 |
98 |
7 |
连云港 |
98 |
92 |
94 |
96 |
98 |
8 |
淮安 |
98 |
94 |
96 |
98 |
98 |
9 |
盐城 |
98 |
92 |
94 |
96 |
98 |
10 |
扬州 |
98 |
94 |
96 |
98 |
98 |
11 |
镇江 |
98 |
94 |
96 |
98 |
98 |
12 |
泰州 |
98 |
93 |
95 |
97 |
98 |
13 |
宿迁 |
98 |
94 |
96 |
98 |
98 |
(二)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率(%)。
序号 |
设区市 |
总体 目标 |
分年度工作任务 |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
1 |
南京 |
90 |
60 |
70 |
80 |
90 |
2 |
无锡 |
90 |
60 |
70 |
80 |
90 |
3 |
徐州 |
90 |
60 |
70 |
80 |
90 |
4 |
常州 |
90 |
60 |
70 |
80 |
90 |
5 |
苏州 |
90 |
60 |
70 |
80 |
90 |
6 |
南通 |
90 |
60 |
70 |
80 |
90 |
7 |
连云港 |
90 |
60 |
70 |
80 |
90 |
8 |
淮安 |
90 |
60 |
70 |
80 |
90 |
9 |
盐城 |
90 |
60 |
70 |
80 |
90 |
10 |
扬州 |
90 |
60 |
70 |
80 |
90 |
11 |
镇江 |
90 |
60 |
70 |
80 |
90 |
12 |
泰州 |
90 |
60 |
70 |
80 |
90 |
13 |
宿迁 |
90 |
60 |
70 |
80 |
90 |
(三)农药使用量(吨)。
序号 |
设区市 |
总体 目标 |
分年度工作任务 |
2015年基数 |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
1 |
南京 |
零增长 |
1660 |
1650 |
1630 |
1620 |
1698 |
2 |
无锡 |
零增长 |
2410 |
2390 |
2360 |
2340 |
2460 |
3 |
徐州 |
零增长 |
10120 |
10100 |
10080 |
10060 |
10169 |
4 |
常州 |
零增长 |
3090 |
3060 |
3030 |
3000 |
3152 |
5 |
苏州 |
零增长 |
3880 |
3840 |
3800 |
3760 |
3960 |
6 |
南通 |
零增长 |
9930 |
9920 |
9920 |
9910 |
9928 |
7 |
连云港 |
零增长 |
6980 |
6970 |
6950 |
6940 |
7011 |
8 |
淮安 |
零增长 |
6970 |
6960 |
6960 |
6950 |
6973 |
9 |
盐城 |
零增长 |
14100 |
14090 |
14080 |
14070 |
14109 |
10 |
扬州 |
零增长 |
3930 |
3920 |
3910 |
3900 |
3935 |
11 |
镇江 |
零增长 |
2500 |
2470 |
2450 |
2420 |
2549 |
12 |
泰州 |
零增长 |
5340 |
5330 |
5330 |
5320 |
5342 |
13 |
宿迁 |
零增长 |
6780 |
6770 |
6760 |
6740 |
6814 |
(四)化肥使用削减量(吨)。
序号 |
设区市 |
总体 目标 |
分年度工作任务 |
2015年基数 (折纯,吨) |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
1 |
南京 |
削减5% |
1490 |
2234 |
2979 |
3724 |
74480 |
2 |
无锡 |
削减5% |
1058 |
1587 |
2116 |
2645 |
52901 |
3 |
徐州 |
削减5% |
12433 |
18649 |
24865 |
31082 |
621636 |
4 |
常州 |
削减5% |
1347 |
2020 |
2694 |
3367 |
67338 |
5 |
苏州 |
削减5% |
1554 |
2332 |
3109 |
3886 |
77724 |
6 |
南通 |
削减5% |
4497 |
6745 |
8994 |
11242 |
224846 |
7 |
连云港 |
削减5% |
6910 |
10365 |
13820 |
17274 |
345489 |
8 |
淮安 |
削减5% |
8093 |
12140 |
16187 |
20234 |
404674 |
9 |
盐城 |
削减5% |
10358 |
15536 |
20715 |
25894 |
517876 |
10 |
扬州 |
削减5% |
4050 |
6076 |
8101 |
10126 |
202521 |
11 |
镇江 |
削减5% |
1077 |
1616 |
2154 |
2693 |
53860 |
12 |
泰州 |
削减5% |
3310 |
4965 |
6621 |
8276 |
165516 |
13 |
宿迁 |
削减5% |
7821 |
11731 |
15642 |
19552 |
391040 |
(五)压缩网围养殖面积(万亩)。
序号 |
市别 |
总体目标 |
分年度工作任务 |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1 |
常州市 |
1.7 |
1.7 |
|
|
|
2 |
苏州市 |
1.6 |
1.6 |
|
|
|
3 |
淮安市 |
5 |
1 |
1 |
1 |
2 |
4 |
宿迁市 |
5 |
1 |
1 |
1 |
2 |
小计 |
13.3 |
5.3 |
2 |
2 |
4 |
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
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全省“263”专项行动动员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系统治理、重点突破、区域推进,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到2017年底,全省畜牧业区域布局趋于完善,生产总量严格控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到60%,规模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3%,化肥使用量(折纯)较2015年削减2%,农药使用量保持稳定;主要湖泊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85万亩以内。全省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为重点,按照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禁养区的划定。继续开展养殖业调查摸底,及时做好养殖场的登记备案、规模养殖场电子档案的更新和完善,列出禁养区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任务,引导畜禽养殖向非禁养区养殖密度较低区域转移。
(二)优化养殖业布局。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各地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保供需求、土壤地势、农作物品种、畜禽粪便农田消纳和污染减排等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合理规划畜牧业布局,科学确定畜牧业用地,2017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完成本区域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的制定,并报省农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备案。
(三)强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改造。全面完成非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品种、规模、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排放等情况调查和建档工作,明确需要治理改造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清单及2017年治理计划,定期汇总报送省环保厅和省农委。明确规模养殖场治理标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场(户)治理改造,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四)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引导规模养殖场尽快完善用地备案、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等条件,加强小散养猪场户粪污治理;大力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深入开展示范创建,创建4-5个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200家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完成农业部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创建任务。
(五)加强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进一步拓宽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渠道,鼓励开展畜禽粪便就近利用、当地消纳的种养循环生产,引导在现代农业园区内、规模种植业基地中建立一批猪粮结合型家庭农场。加快推进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配套沼渣沼液循环利用,推广畜-沼-茶(果、菜)生态种养模式。开展小散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和处置利用体系建设,实行分户收集、统一处理利用。因地制宜开展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生物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生产。
(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加快推进种养结合,支持畜禽养殖场与规模种植基地对接,大力推广有机肥使用。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发展培育社会化肥料统配统供统施服务组织。积极转变施肥方式,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应用范围,示范推广机械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
(七)推进农药零增长。加强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重点建设一批县级标准化监测站(观测圃)、乡镇级智能观测点以及植物疫情监测点,强化重大病虫害防控服务指导。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植保机械及先进施药技术,推进生物农药推广应用试点。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农企合作示范基地和绿色防控示范基地建设,创建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区和示范县。
(八)压缩网围养殖面积。实施湖泊渔业养殖规划,加大湖泊网围养殖综合整治力度,严格执行网围养殖面积零增长制度,严控湖泊网围养殖规模,进一步指导和督促有关地区做好湖泊退养还湖工作,下大力气压减网围养殖面积。
(九)加强监督考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到人,按时序推进工作开展。加强农业、环保等部门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养殖生产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督查巡查,通报工作进展,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
治理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设区市 |
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
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率(%) |
农药使用量(吨) |
化肥使用 削减量(吨) |
压缩网围养殖面积(万亩) |
1 |
南京 |
93 |
60 |
1660 |
1490 |
|
2 |
无锡 |
93 |
60 |
2410 |
1058 |
|
3 |
徐州 |
92 |
60 |
10120 |
12433 |
|
4 |
常州 |
93 |
60 |
3090 |
1347 |
1.7 |
5 |
苏州 |
94 |
60 |
3880 |
1554 |
1.6 |
6 |
南通 |
94 |
60 |
9930 |
4497 |
|
7 |
连云港 |
92 |
60 |
6980 |
6910 |
|
8 |
淮安 |
94 |
60 |
6970 |
8093 |
1 |
9 |
盐城 |
92 |
60 |
14100 |
10358 |
|
10 |
扬州 |
94 |
60 |
3930 |
4050 |
|
11 |
镇江 |
94 |
60 |
2500 |
1077 |
|
12 |
泰州 |
93 |
60 |
5340 |
3310 |
|
13 |
宿迁 |
94 |
60 |
6780 |
7821 |
1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采取更加系统、精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治理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通过采用结构调整以及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全面开展VOCs减排工作。重点削减工业源、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全面建成VOCs综合防控体系,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全省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各设区市“十三五”三五市减排目标
地区 |
2015年VOCs基准排放量(万吨) |
2020年VOCs减排比例(%) |
江苏省 |
187 |
20% |
南京市 |
22.5 |
20% |
无锡市 |
15.2 |
22% |
徐州市 |
19.7 |
22% |
常州市 |
11.2 |
20% |
苏州市 |
29 |
20% |
南通市 |
14.8 |
20% |
连云港市 |
12.1 |
20% |
淮安市 |
9.9 |
20% |
盐城市 |
11.9 |
18% |
扬州市 |
9.5 |
20% |
镇江市 |
7.5 |
20% |
泰州市 |
12.2 |
22% |
宿迁市 |
11.5 |
22% |
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VOCs污染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保障资金,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化工、纺织、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抛(喷)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交通工具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粉末、无溶剂型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机械设备、钢结构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包装印刷行业使用水性、醇溶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替代。人造板制造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胶黏剂替代。(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三)完成化工园区VOCs集中整治。
2017年底前,完成省52家化工园区(集中区)综合整治。开展园区VOCs摸底调查,建立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制度。制定园区VOCs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园区综合治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建立园区有机废气整治绩效评估制度。建成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建成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并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推进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
1.完成石化、化工行业全过程污染控制。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完成全省石化、化工行业设备和管阀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重点企业建立LDAR管理系统。按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要求,2019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化工企业提标改造。采取密闭生产工艺,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严格控制储罐、装卸环节的呼吸损耗。有机废水收集系统应加盖密闭,并安装废气收集净化系统。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方式处理。规范化工装置开停工及维检修流程,石化、化工重点企业实施开停工备案制度。(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2.完成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集装箱、汽车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名单见附表3)。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高效末端治理技术。(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3.完成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包装印刷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包装印刷行业综合治理。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替代比例高于70%。有机溶剂的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4.强化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设区市、县(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减排,确保完成VOCs减排目标。2019年底前,完成电子信息、纺织、木材加工等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电子信息行业完成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完成定型机、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完成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治理。(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实施移动源VOCs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政策,在摸清相关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倒逼与鼓励相结合,制定出台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按照国家要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VI汽油标准,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到2020年,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5%,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80%。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责任部门:省公安厅、能源局、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厅、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
2.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加强燃油末端供应管控。(责任部门:省住建厅、农机局、环保厅、能源局、质监局、工商局)
3.加强船舶污染控制。实施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的的供受电建设,推进《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2017年起,公务船、长江南通、苏州段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起,船舶在排放控制的燃油或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起,船舶进入排放控的燃油。凡具备岸电供受电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2017年底前港口岸电系统基本建成,鼓励新建船舶配备受电系统,在用船舶逐步开展受电系统改造;2019年起,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责任部门:省交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六)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以油码头为重点推进油气回收。2017年底前,以长江和京杭运河为重点完成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2018年起,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到2020年,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责任部门:省交通厅、环保厅)
2.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开展专项治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重复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在线监控设施,2018年底前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责任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
3.加强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制定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2018年底前完成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责任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
4.开展建筑涂料替代。2017年,制定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内外墙装饰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推广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到2020年,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责任部门:省住建厅、经信委、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2017年底前,编制出台江苏省VOCs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化工、家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编制出台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成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各设区市、县(市)环保部门确定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及VOCs治理绩效评估制度。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并将收费行业逐步扩大至表面涂装、化工等重点行业。(责任部门:省环保厅、法制办)
(二)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各设区市、县(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VOCs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2017年底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底前,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任 务 分 解 表
重点任务 |
工作内容 |
牵头部门 |
完成时间 |
1、52家化工园区(集中区)VOCs综合治理 |
开展园区VOCs排放摸底调查,建成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完成园区VOCs综合治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建立园区VOCs整治绩效评估制度,建成园区监控预警与应急系统 |
省环保厅 |
2017年底前 |
2、石化、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
全面完成石化、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重点企业LDAR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
省环保厅 |
2017年底前 |
3、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
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
省经信委 |
2017年底前 |
4、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 |
全面完成石化行业达标排放治理,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成汽车、集装箱、包装印刷行业重点企业VOCs排放综合治理 |
省环保厅 |
2017年底前 |
5、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 |
以长江和京杭运河为重点完成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 |
省交通厅 |
2017年底前 |
6、餐饮油烟治理 |
各设区市、县(市)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配套重点治理单位名录,并开展专项治理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 |
2017年底前 |
7、健全VOCs管理体系 |
编制出台江苏省VOCs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出台化工、家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建成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各设区市、县(市)制定VOCs重点管控企业名录 |
省环保厅 |
2017年底前 |
8、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
完成化工、包装印刷、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管控企业完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 |
省环保厅 |
2018年底前 |
9、高污染车辆限行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政策,在摸清相关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倒逼与鼓励相结合,制定出台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 |
省公安厅 |
2018年起实施 |
10、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 |
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 |
省住建厅 |
2018年起实施 |
11、船舶污染控制 |
2018年起,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船舶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2019年起,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
省交通厅 |
2018年起低硫油使用,2019年起实施岸电要求 |
12、淘汰落后化工产能 |
淘汰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 |
省经信委 |
2018年底前 |
13、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 |
各设区市、县(市)制定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方案,配套重点治理单位名录,并开展专项治理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 |
2017年底前制定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治理 |
14、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
各设区市、县(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选择其他重点行业开展治理,完成木材加工、纺织印染、电子信息VOCs综合治理 |
省环保厅 |
2019年底前 |
15、高污染企业关闭 |
关闭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 |
省环保厅 |
2019年底前 |
16、油码头油气回收 |
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 |
省交通厅 |
2020年6月前 |
17、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 |
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 |
省能源局 |
2020年6月前 |
18、建筑涂料替代 |
制定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推广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
省住建厅 |
2017年完成计划制定,2020年6月底前全面使用 |
VOCs治理化工园(集中)区名单
序号 |
地区 |
化工园区(集中区)名称 |
整治任务 |
完成时间 |
1 |
南京 |
南京化学工业园 |
1.开展园区VOCs摸底调查,建立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制度。 2.制定园区VOCs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园区综合治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建立园区有机废气整治绩效评估制度。 3.建成园区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 4.建成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并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
2017年底 |
2 |
苏州 |
苏州太仓港开发区 |
2017年底 |
|
3 |
苏州扬子江化工园 |
2017年底 |
||
4 |
苏州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
2017年底 |
||
5 |
常熟新材料产业园 |
2017年底 |
||
6 |
苏州昆山千灯镇精细化工区 |
2017年底 |
||
7 |
苏州吴中区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8 |
苏州浒东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9 |
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10 |
无锡 |
无锡江阴高新区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11 |
无锡江阴临港新城石庄园区 |
2017年底 |
||
12 |
无锡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利港化工园区 |
2017年底 |
||
13 |
无锡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14 |
无锡宜兴市屺亭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15 |
无锡锡山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 |
2017年底 |
||
16 |
南通 |
南通如东海洋经济开发区 |
2017年底 |
|
17 |
海门灵甸工业集中区精细化工园区 |
2017年底 |
||
18 |
启东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 |
2017年底 |
||
19 |
海安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 |
2017年底 |
||
20 |
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 |
2017年底 |
||
21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片区 |
2017年底 |
||
22 |
徐州 |
徐州新沂化工产业集聚区 |
|
2017年底 |
23 |
徐州邳州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集聚区 |
2017年底 |
||
24 |
徐州工业园区(贾汪) |
2017年底 |
||
25 |
徐州睢宁桃岚化工园区 |
2017年底 |
||
26 |
常州 |
常州新北区滨江经济开发区 |
2017年底 |
|
27 |
常州金坛市培丰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28 |
常州金坛市盐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29 |
常州武进区武澄工业园区 |
2017年底 |
||
30 |
常州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 |
2017年底 |
||
31 |
泰州 |
泰州高永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32 |
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 |
2017年底 |
||
33 |
泰州姜堰开发区 |
2017年底 |
||
34 |
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区 |
2017年底 |
||
35 |
扬州 |
扬州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区 |
2017年底 |
|
36 |
盐城 |
滨海沿海化工园区 |
2017年底 |
|
37 |
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华丰工业园 |
2017年底 |
||
38 |
响水陈家港化学工业园 |
2017年底 |
||
39 |
阜宁澳洋工业园化工片区 |
2017年底 |
||
40 |
连云港 |
连云港徐圩新区化工产业集聚区 |
2017年底 |
|
41 |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 |
2017年底 |
||
42 |
连云港灌南(堆沟港)化学工业园 |
2017年底 |
||
43 |
赣榆县柘汪临港产业区 |
2017年底 |
||
44 |
镇江 |
镇江丹徒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
2017年底 |
|
45 |
镇江索普化工基地 |
2017年底 |
||
46 |
镇江新区国际化学工业园 |
2017年底 |
||
47 |
淮安 |
淮安盐化工园区 |
2017年底 |
|
48 |
淮安涟水薛行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49 |
淮安洪泽化工集中区 |
2017年底 |
||
50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片区 |
2017年底 |
||
51 |
宿迁 |
宿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 |
2017年底 |
|
52 |
宿迁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 |
2017年底 |
江苏省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更大幅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群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江苏省反馈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绿色安全发展导向,以重点流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为核心,排查一批重点环境风险源,治理一批突出环境风险隐患,关闭一批违法违规设施,严格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系统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防控体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较为完善,环境风险隐患得到有效防控和化解。(1)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入库、整改率达100%,企业安全生产和监管水平明显提升;(2)全面清理整治长江沿岸的危化品码头和储罐,危化品运输船舶100%配备AIS、VITS等定位识别系统,长江等重点流域的环境风险明显降低;(3)全面取缔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全覆盖;(4)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对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数据库。2017年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入库率达50%,2018年达70%,2019年达90%,2020年实现全部入库。(省环保厅牵头,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以“风险隐患整治、应急能力提升”为核心,对较大及以上等级重点环境风险企业,从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识别、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环境应急防控措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八个方面开展查改工作。2017年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八查八改”覆盖率达50%,2018年达70%,2019年达85%,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
(二)严格安全生产监管。
1.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运行质量审计,建立降级和退出机制,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18年实现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250家,实现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1100家;2020年分别实现350家和1500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创建一级标准化。(省安监局牵头)
2.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顿。落实化工企业班组隐患排查制度。推行第三方检查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排查方式。对有严重隐患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17年停产整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800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300家,2018年停产整顿1000家、关闭400家,2019年停产整顿1300家、关闭450家,2020年停产整顿1500家、关闭500家。(省安监局牵头)
3.提高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化工企业应加大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应急救援装备投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化工集中区应提高专门消防救援能力和装备水平;全省加快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提升应急救援基地的区域辐射能力。2017年沿江(江阴)和沿海(响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硬件设施基本完成,2018年建成投用;2019年苏中(泰州)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成硬件建设,2020年建成投用。(省安监局牵头)
(三)清理整治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
1.清理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联合推进机制,深入开展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违法违规清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清理未按长江岸线利用、港口规划、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能评、安评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违规项目,坚决按有关规定整治到位,关停、重组、转移和升级一批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仓储企业。(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省商务厅等参与)
2.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仓储等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码头、仓储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健全生产管理、运行管理、员工培训、自然灾害应急等制度,避免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2017年底前,沿江沿海所有港口和船舶修造厂建成船舶污水、垃圾接收设施,建立接收、转运、处置运行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商务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3.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审批、核准、备案新增危化品码头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新增危化品码头项目的岸线利用、土地供应、环评、能评、安评、取水、用电、住建许可审批手续,不得将危化品码头项目列入各类发展规划、新增授信支持等。(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四)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1.加强水路运输企业源头管控。开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资质专项治理。强化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航运公司按规定建立船舶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降低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2.加快船舶标准化改造。推进危化品运输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安装使用,强制新建营运船舶配备AIS、VITS系统,对危化品船舶已配备的AIS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查处不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的违法行为。加快双底双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推广应用,全面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进入我省“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2017年上半年完成我省登记的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VITS船载终端的安装;2018年完成长期航行于我省内河水域的外省籍危险品船舶VITS船载终端的安装,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标准的地方标准。(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3.严格监管危化品水上运输。严格危化品船舶检查和运输市场准入,加强船舶载运危化品进出港申报审批管理。加强信息化水平建设,每年在全省干线航道500公里扩建和加密视频监控点150个。统筹航道、船闸、港口等部门的信息化监控系统,加强对载运危化品船舶的停泊静态监控和航行动态监管。加强船舶载运危化品作业现场检查,严厉打击危化品水上运输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4.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船舶须按规定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政府应制定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能力规划,建设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载危化品事故专业应急队伍,完善船舶防污染应急器材储备库,并保障经费。整合水陆应急资源,加快建设全省内河搜救中心基地,完善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2017年建设省级内河应急设备库(一期),建设扬州、盐城市内河搜救中心(一期),建成锡澄运河、徐州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2018年建设省级内河应急设备库(二期),建设扬州、盐城市内河搜救中心(二期),建设连云港内河搜救中心(一期);2019年建设无锡太湖水上交通指挥中心;2020年建设连云港内河搜救中心(二期)。(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五)全面取缔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
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落实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主体责任。进一步排查摸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设施,制定并报批未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设施的水源地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建立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措施,加快取缔保护区内无法落实整治要求的违法违规设施。2017年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排查,形成整治方案,基本取缔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2018年基本取缔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2020年基本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整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六)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
1.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各地要全面开展应急水源地综合评估。应急水源水量充足城市抓紧编制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水量不足城市抓紧明确新建应急水源地方案并同步编制达标建设方案,完成保护区划分。开展应急水源地专项整治,确保水质安全。同时保障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2017年全面开展现有应急水源地综合评估;2018年开展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丰县建成应急水源地;2019年初步完成应急水源地达标整治;2020年南京建成应急水源地,全省各地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参与)
2.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分别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需求,保障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连续供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共享。2017年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2019年、2020年分别建成初步的、完善的突发污染事件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参与)
(七)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1.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通过规划引导、约谈、通报、区域限批、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等多种手段,督促各地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需年焚烧50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园区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鼓励企业自建危废利用处置设施,缓解集中处置压力。2017年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新增15万吨/年;2020年有效缓解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省环保厅牵头)
2.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标识设置、分类贮存、台账管理等危废规范化管理要求,推进贮存设施规范化改造。构建常态化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落实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企业开展危废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2020年建成2个以上培训基地,全省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各地抽查企业规范化管理平均合格率逐年提升。(省环保厅牵头)
3.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重点监管源名单,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地方开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排查,限期安全利用处置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隐患。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线索转递、案件移送等机制,探索建立大要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办案补助和举报奖励制度。制定我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认定工作的意见及废物鉴别技术指南。(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参与)
4.严格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管理。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环保厅牵头)
(八)防范土壤和重金属环境风险。
1.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调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和全省主要粮食(油)主产区、“菜篮子”生产蔬菜基地、工矿企业区及大中城市郊区周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区等。2017年全面启动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完成农用地详查数据审核入库及评价,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农产品协同调查;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2.强化污染土地风险防控。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实施用地分类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土地利用的负面清单。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对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采取修复治理措施。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回购、转让、改变用途、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环节的环境监管。2017年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2020年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重度污染耕地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3.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入园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全省涉重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开展重点防控区规范化整治。对重点防控区实施分类管理,退出类区域重点开展关停、淘汰、退出的涉重企业原址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对污染地块做好风险管控;提升类区域要做好环保基础设施及循环产业链建设;控制类区域要进一步控制好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涉重行业基本实现“入区生产”。(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级治理环境隐患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督促指导地方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对重点工程项目加强指导和把关。建立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安监、水利、海事、住建、国土、农委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开展治理环境隐患专项执法行动,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坚持项目引领。各地严格按照实施环境隐患治理计划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财政资金保障,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围绕治理环境隐患年度目标任务,突出风险排查和整治,引导各地安排环境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和实施计划。
(三)严格考核制度。严格年度考核,每年对各地和省有关部门的年度环境隐患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考评情况报送“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江苏省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地区/部门 |
重点工作任务 |
工作目标 |
具体指标 |
分年度工作任务 |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1 |
省环保厅牵头 |
开展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 |
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数据库 |
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入库率 |
50% |
70% |
90% |
100% |
2 |
完成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建立“八查八改”机制 |
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八查八改”覆盖率 |
50% |
70% |
85% |
100% |
||
3 |
省安监局牵头 |
严格安全生产监管 |
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运行质量审计,建立降级和退出机制 |
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数 |
/ |
250家 |
/ |
350家 |
4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数 |
/ |
1100家 |
/ |
1500家 |
|||
5 |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顿,对有严重隐患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 |
停产整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数 |
800家 |
1000家 |
1300家 |
1500家 |
||
6 |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数 |
300家 |
400家 |
450家 |
500家 |
|||
7 |
提高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能力 |
加快全省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
完成沿江(江阴)和沿海(响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硬件设施建设 |
沿江(江阴)和沿海(响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成投用 |
完成苏中(泰州)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指挥平台硬件建设 |
苏中(泰州)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成投用 |
||
8 |
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省商务厅等参与 |
清理整治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 |
清理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规范沿江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 |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监督检查,关停、重组、转移和升级一批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仓储企业 |
开展储罐安全技术普查,建立危化品码头和储罐基础数据库;监督检查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储罐企业总数的50%;提请地方政府关停、重组、转移、升级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2家 |
抽检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常压储罐;监督检查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储罐企业总数的70%;提请地方政府关停、重组、转移、升级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1家 |
监督检查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储罐企业总数的90%;提请地方政府关停、重组、转移、升级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1家 |
监督检查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储罐企业总数的100%;基本完成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清理整治 |
9 |
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
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
加快船舶标准化改造,推进危化品运输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安装使用 |
强制新建营运船舶配备AIS、VITS系统,对危化品船舶已配备的AIS船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
完成我省登记的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VITS船载终端的安装 |
完成长期航行于省内河水域的外省籍危险品船舶VITS船载终端的安装,出台高于国家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标准的地方标准 |
|
|
10 |
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
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
严格危化品水上运输监管,统筹航道、船闸、港口等部门的信息化监控系统,加强对载运危化品船舶的停泊静态监控和航行动态监管 |
每年在全省干线航道500公里扩建和加密视频监控点150个 |
在全省干线航道500公里扩建和加密视频监控点150个 |
在全省干线航道500公里扩建和加密视频监控点150个 |
在全省干线航道500公里扩建和加密视频监控点150个 |
在全省干线航道500公里扩建和加密视频监控点150个 |
11 |
船舶须按规定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政府应制定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能力规划;加快建设全省内河搜救中心基地,完善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
建设全省水上应急救援基地。 |
建设省级内河应急设备库(一期),建设扬州、盐城市内河搜救中心(一期),建成锡澄运河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徐州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 |
建设省级内河应急设备库(二期),建设扬州、盐城市内河搜救中心(二期),建设连云港内河搜救中心(一期) |
建设无锡太湖水上交通指挥中心 |
建设连云港内河搜救中心(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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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
全面取缔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 |
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摸底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取缔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 |
完成摸底排查,形成整治方案,全面取缔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 |
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排查,形成整治方案;基本取缔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 |
基本取缔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 |
|
基本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整治工作 |
13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参与 |
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 |
完成应急水源地评估,编制实施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开展应急水源地专项整治,完成达标验收。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
全省各地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全覆盖;完成应急水源地达标验收,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及修编,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
全面开展现有应急水源地评估工作,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 |
开展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丰县建成应急水源地 |
初步完成应急水源地达标整治,建成初步的突发污染事件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南京建成应急水源地,全省各地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全覆盖;建立完善的突发污染事件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14 |
省环保厅牵头 |
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
督促各地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自建危废利用处置设施,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
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新增15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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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
15 |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推进贮存设施规范化改造,构建常态化的培训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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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2个以上培训基地,全省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各地抽查企业规范化管理平均合格率逐年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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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
有效防范土壤和重金属环境风险 |
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
重点调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和全省主要粮食(油)主产区、“菜篮子”生产蔬菜基地、工矿企业区及大中城市郊区周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区等 |
全面启动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完成农用地详查数据审核入库及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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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
17 |
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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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污染土地风险防控 |
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土地利用的负面清单,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 |
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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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重度污染耕地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
18 |
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
有效防范土壤和重金属环境风险 |
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 |
制定全省涉重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开展重点防控区规范化整治。对重点防控区实施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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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涉重行业基本实现“入区生产” |
注:实施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在任务分解表“地区/部门”中单独列出。
江苏省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2017年工作计划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动员会有关要求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322号)要求,结合《江苏省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编制治理环境隐患专项2017年工作计划。
一、开展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
(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对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数据库。2017年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入库率达5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
以“风险隐患整治、应急能力提升”为核心,对较大及以上等级重点环境风险企业,从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识别、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环境应急防控措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八个方面开展查改工作。2017年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八查八改”覆盖率达5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
二、严格安全生产监管
(一)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运行质量审计,建立降级和退出机制,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17年实现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200家,实现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800家。(省安监局牵头)
(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顿。
落实化工企业班组隐患排查制度。推行第三方检查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排查方式。对有严重隐患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17年停产整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800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300家。(省安监局牵头)
(三)提高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能力。
化工企业应加大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应急救援装备投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化工集中区应提高专门消防救援能力和装备水平;全省加快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提升应急救援基地的区域辐射能力。2017年完成沿江(江阴)和沿海(响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硬件设施建设。(省安监局牵头)
三、清理整治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
(一)清理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
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联合推进机制,深入开展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违法违规清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清理未按长江岸线利用、港口规划、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能评、安评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违规项目,坚决按有关规定整治到位,关停、重组、转移和升级一批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仓储企业。2017年开展储罐安全技术普查,建立危化品码头和储罐基础数据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监督检查,完成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储罐企业总数的50%;提请地方政府关停、重组、转移、升级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2家。(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
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仓储等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码头、仓储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健全生产管理、运行管理、员工培训、自然灾害应急等制度,避免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商务厅参与)
(三)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审批、核准、备案新增危化品码头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新增危化品码头项目的岸线利用、土地供应、环评、能评、安评、取水、用电、住建许可审批手续,不得将危化品码头项目列入各类发展规划、新增授信支持等。(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省商务厅等参与)
四、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一)加强水路运输企业源头管控。
开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资质专项治理。开展航运公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力度。强化航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航运公司按规定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降低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二)加快船舶标准化改造。
推进危化品运输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安装使用,强制新建营运船舶配备AIS、VITS系统,对危化品船舶的AIS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查处不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的违法行为。加快双底双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推广应用,全面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进入我省“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2017年完成我省登记的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VITS船载终端的安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三)严格监管危化品水上运输。
严格危化品船舶检查和运输市场准入,加强船舶载运危化品进出港申报审批管理。加强信息化水平建设,每年在全省干线航道500公里扩建和加密视频监控点150个。统筹航道、船闸、港口等部门的信息化监控系统,加强对载运危化品船舶的停泊静态监控和航行动态监管。加强船舶载运危化品作业现场检查,严厉打击危化品水上运输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四)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船舶须按规定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政府应制定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能力规划,建设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载危化品事故专业应急队伍,完善船舶防污染应急器材储备库,并保障经费。整合水陆应急资源,加快建设全省内河搜救中心基地,完善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2017年建设省级内河应急设备库(一期),建设扬州、盐城市内河搜救中心(一期),建成锡澄运河水上交通指挥中心、徐州市水上交通指挥中心。(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
五、全面取缔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
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落实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主体责任。进一步排查摸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设施,督促地方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批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设施的水源地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建立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加快取缔保护区内无法落实整治要求的违法违规设施。2017年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排查,形成整治方案;基本取缔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六、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
(一)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各地要全面开展应急水源地综合评估。应急水源水量充足城市抓紧编制水源地达标建设方案,水量不足城市抓紧明确新建应急水源地方案并同步编制达标建设方案,完成保护区划分。开展应急水源地专项整治,确保水质安全。同时保障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2017年全面开展现有应急水源地综合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参与)
(二)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分别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需求,保障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连续供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共享。2017年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参与)
七、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一)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通过规划引导、约谈、通报、区域限批、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等多种手段,督促各地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需年焚烧50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园区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鼓励企业自建危废利用处置设施,缓解集中处置压力。2017年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新增15万吨/年。(省环保厅牵头)
(二)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标识设置、分类贮存、台账管理等危废规范化管理要求,推进贮存设施规范化改造。构建常态化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落实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企业开展危废管理规范化抽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全省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省环保厅牵头)
(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重点监管源名单,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地方开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排查,限期安全利用处置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隐患。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线索转递、案件移送等机制,探索建立大要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办案补助和举报奖励制度。制定我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认定工作的意见及废物鉴别技术指南。(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参与)
(四)严格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管理。
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环保厅牵头)
八、防范土壤和重金属环境风险
(一)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调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和全省主要粮食(油)主产区、“菜篮子”生产蔬菜基地、工矿企业区及大中城市郊区周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区等。2017年全面启动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二)强化污染土地风险防控。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实施用地分类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对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采取修复治理措施。逐步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回购、转让、改变用途、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环节的环境监管。2017年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
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入园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全省涉重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开展重点防控区规范化整治。对重点防控区实施分类管理,退出类区域重点开展关停、淘汰、退出的涉重企业原址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对污染地块做好风险管控;提升类区域要做好环保基础设施及循环产业链建设;控制类区域要进一步控制好区域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2017年制定涉重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启动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江苏省提升生态保护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制定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立足全省资源环境禀赋,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集中打造“一圈、一带、一网、两区”生态格局,即太湖生态保护圈、长江生态安全带、苏北苏中生态网和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太湖生态保护圈实施保护优先战略,推进污染企业加快退出,加强环湖地区生态修复与治理;长江生态安全带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实施长江干线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逐步转移沿江重污染企业,全力保障饮用水源;苏北苏中生态网突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建设形成“三纵三横三湖”生态保护网络,打造清水廊道,保护良好湖泊;生态保护引领区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实行生态优先的差异化考核;生态保护特区实施土地权属统一、财政独立核算,自然资源一体化管理。
到2020年,全省“一圈、一带、一网、两区”的生态保护格局基本形成,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和绿色发展指数逐年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23%,林木覆盖率不低于24%,自然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0%,建设2个生态保护特区和宜兴、武进等一批生态保护引领区。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打造太湖生态保护圈。
构建环湖生态屏障。在沿太湖滨湖地带,以环湖林地修复、湖湾水渚保护、入湖河道疏浚、湿地保护、防护林地和绿化景观建设等手段,推进环太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开展湖泊岸线调查,实施环湖岸线及河口整治,清理不合理占用,对沿湖港口、码头及临湖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和整治。加强护坡地管理,严格禁止和严厉查处将护坡地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转变其他用途的行为。在不影响出、入湖河口引排功能,不影响河道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加强太湖上游环湖1-2公里范围内、主要入湖河流河口的湖滨湿地和生态防护林建设修复,形成生态缓冲带,有效阻止污水直接入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开展以水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为目标的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试点,在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要求。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将水生态环境管理和空间管控目标逐步纳入太湖流域地方政府考核目标责任书,定期监督考核分区、分级目标完成情况。(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太湖办、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全面提升全流域生态优势。强化环太湖、重点湖泊湖滨、主要入湖河流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建立流域湿地保护体系,严格保护流域内湿地类生态红线区域,严禁非法围占自然湿地,遏制流域内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实施江河湖防护林体系、绿色通道、绿色家园、城市景观生态林、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抚育改造等工程,重点加强上游区域生态公益林改造,到2020年,林木覆盖率达到24%,逐步建立稳定、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重点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等重点工程,将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省林业局牵头,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太湖办、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建设长江生态安全带。
合理有序利用岸线资源。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科学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进一步加大为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岸线保护力度,实施长江岸线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岸线开发利用率逐步降至50%以下。对岸线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岸线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已建项目进行清查和整改,对岸线控制利用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退,有序恢复增加生态岸线。(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深入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推进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优化,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排污口,对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开展入江支流专项整治,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健全完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应急水源启用及多水源切换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保护和修复沿江生态系统。落实沿江地区生态红线区域管控措施,强化刚性约束。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督管理,强化生态红线区域监管考核评估。加强南京和镇江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启东长江口(北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好胭脂鱼、刀鲚、中华绒螯蟹等长江珍稀特有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护,构建沿江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加强江滩及通江河流、湖泊等重要湿地保护,到2020年,沿江地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大力推进沿江地区生态防护林建设,到2020年,沿江地区林木覆盖率达到24%。(省林业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三)建设苏北苏中生态保护网。
形成一条海岸保护廊道。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25%。建设连云港海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吕四渔场小黄鱼银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海洋类保护区,到2020年,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比例达到11%。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合理配置围垦区内生态、农业、建设用地比例,尽量做到生态用地集中连片。全面划定大陆自然岸线功能,严格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开展大浦河、排淡河、新沂河、五灌河等重污染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省沿海办、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打造两条清水输送廊道。以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为主体,构建通榆河清水廊道和江淮生态大走廊。深入推进苏北苏中地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加快盐城市新饮用水源地及饮水工程建设。研究推进通榆河沿线水系布局改造工程。推动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步实施,加强县以上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和管理。到2020年,市、县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建设三条生态安全输水河道。以疏通水系、清淤拓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新通扬运河-泰东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黄河故道)、新沂河(沭新河-善后河-蔷薇河)等沿线地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把三河沿线打造成防洪排涝、安全供水、尾水导流与生态涵养并重的生态安全廊道。(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沿海办、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保护三大水质良好湖泊。对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白马湖等湖泊,突出“一湖一策”,综合整治入湖河流,严格保护湖滨湿地,实施水生植物修复、退耕(退圩)、退养还湖还湿、不合理占用湖滨湿地和湖岸线清理等综合整治工程,加快推进江苏泗洪洪泽湖湿地保护区和洪泽湖东部湿地保护区内网围养殖拆除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牵头)
(四)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试点。
优化整体生态保护与建设格局。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坚持保护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整体保护,推动生态资产保值增值。划定并严守城市边界、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产业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和最小生态安全距离”试点,打造生态安全走廊和屏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相关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下同)
着力打造绿色特色产业体系。突出节约优先,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确保主要能源资源消耗量平稳降低。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推动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加快转型升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转型升级工程,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建立产业引进类别“白名单”制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落后产能,推动生态农业与生态旅游业发展,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
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统筹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同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控制,有效解决PM2.5超标等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深入推进以氮磷控制为重点的流域综合治理,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有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详查的同时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发现的问题区域要优先采取风险管控和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环境优良地区环境质量不退化、不降级,并有明显持续的改善。
创新体制机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调查摸底,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评价,严格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护制度。健全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形成体现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定价体系。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推行市场化机制,加快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全面开放,鼓励第三方治理,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支持有条件的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
(五)建立生态保护特区。
统一资源权属管理。将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土地使用管理权限整体划入生态保护特区,实施土地、渔业、农业、林业、生态资源一体化管理。生态保护特区由省政府委托盐城、宿迁市政府管理,组建生态保护特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独立核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特区范围内土地资源、生态资源、渔业资源和水资源,统一规划特区生态治理、修复与建设,统一审批各类资源利用活动;建立涵盖环保、国土、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治安等要素的综合执法队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相关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下同)
实施污染有序退出。核心区、缓冲区严格执行禁止性准入政策,除必要的科学研究、治理修复、巡查救护,严禁开发建设行为;实验区除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和必要的交通、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禁止新增其他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行为。对现有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评估,对违规开发建设项目立即停产关闭;对手续齐备但生态影响较为严重的建设项目,限期停产关闭;对生态影响受控的建设项目,严禁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区内原著居民、农垦企业向区外有序转移,逐步降低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强化生态修复治理。盐城生态保护特区重点围绕丹顶鹤越冬和麋鹿繁育,实施栖息地恢复工程,全面清除历史遗留人工设施,补植本地树种,恢复芦苇湿地,开展潮沟疏浚,并采取必要的人工补饲措施。泗洪生态保护特区要重点推进保护区范围内湖区退渔还湿工程,采取人工及自然方式恢复退渔区野生荷花、芦苇、荻草、野菱和芡实等植被;实施重点鸟类栖息地营造工程,以东方白鹳、青头潜鸭、震旦鸦雀等为重点,强化重点水域管护、周边滩地修复、人工生态塑造、实施禁渔禁航等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部署设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更大力度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各地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要求,组织落实重点项目,确保任务落实到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二)加强执法监管。
围绕生态空间管控、生态资源保护,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空间、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生态损害的行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互通、协同监管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地要以环境监管网格化为重点,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省生态红线区域相关主管部门)
(三)加强政策引导。
研究制定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建设指导意见。省有关部门就土地权属、行政区划管理、财税政策、机构编制、综合执法等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制定和实施体现生态优先的评价体系、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把生态保护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牵头)
江苏省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地区 |
重点工作任务 |
工作目标 |
具体 指标 |
分年度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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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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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湖 流域 |
构建环湖生态 屏障 |
推进环太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一期) |
|
编制方案,启动实施 |
完成建设任务的50% |
完成建设任务的80% |
完成建设任务 |
2 |
开展湖泊岸线调查,实施环湖岸线及河口整治,清理不合理占用,对沿湖港口、码头及临湖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和整治 |
|
开展湖泊岸线调查,编制整治方案 |
完成整治任务的50% |
完成整治任务的80% |
完成整治任务 |
||
3 |
加强太湖上游环湖1-2公里范围内、主要入湖河流河口的湖滨湿地和生态防护林建设修复,形成生态缓冲带。强化环太湖、重点湖泊湖滨、主要入湖河流及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建立流域湿地保护体系,严格保护流域内湿地类生态红线区域。实施江河湖防护林体系、绿色通道、绿色家园、城市景观生态林、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抚育改造等工程,到2020年,林木覆盖率达到24% |
|
完善防护林带建设,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7% |
完善防护林带建设,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8% |
完善防护林带建设,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9% |
完善防护林带建设,林木覆盖率达到24%,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 |
||
4 |
太湖 流域 |
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 |
开展以水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为目标的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试点,在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要求 |
|
研究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考核评估办法 |
试行开展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考核监测与评估 |
组织开展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考核监测与评估,并逐步纳入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
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考核监测与评估纳入太湖治理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
5 |
太湖 流域 |
全面提升全流域生态优势 |
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重点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等重点工程,将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 |
|
根据国家禁养区划定技术要求,修改和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持续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 |
逐步将畜禽养殖禁养区扩大到太湖一级保护区。持续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 |
全面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确需关闭的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持续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 |
持续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 |
6 |
沿江 地区 |
严格保护长江岸线资源 |
实施长江岸线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岸线开发利用率逐步降至50%以下。对岸线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岸线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已建项目进行清查和整改,对岸线控制利用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退,有序恢复增加生态岸线 |
|
排查岸线保护区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岸线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已建项目,启动清理工作 |
岸线开发利用率降至60%以下 |
岸线开发利用率降至55%以下 |
岸线开发利用率降至50%以下 |
7 |
沿江 地区 |
加强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 |
深入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 |
|
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排查,形成整治方案,取缔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 |
取缔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 |
|
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整治工作 |
8 |
|
|
推进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优化,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排污口,对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开展入江支流专项整治,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
|
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排污口,对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 |
完成整改不到位的排污口取缔工作 |
|
入江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
9 |
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健全完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应急水源启用及多水源切换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
|
完成现有应急水源地评估工作,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 |
开展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
初步建立突发污染事件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完成应急水源地达标整治 |
南京建成应急水源地,全省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全覆盖。建立完善的突发污染事件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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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沿江 地区 |
保护和修复沿江生态系统 |
落实沿江地区生态红线区域管控措施,强化刚性约束。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督管理,强化生态红线区域监管考核评估 |
|
制定全省生态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 |
严格监管考核,考核结果与省级生态补偿资金挂钩 |
严格监管考核,考核结果与省级生态补偿资金挂钩 |
严格监管考核,考核结果与省级生态补偿资金挂钩 |
11 |
加强南京和镇江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启东长江口(北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好胭脂鱼、刀鲚、中华绒螯蟹等长江珍稀特有水产种质资源 |
|
启动自然保护区核查;开展江豚迁地保护选址工作 |
严格自然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准入管理 |
严格自然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准入管理 |
严格自然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准入管理 |
||
12 |
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护,构建沿江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加强江滩及通江河流、湖泊等重要湿地保护,到2020年,沿江地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 |
|
沿江地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7% |
沿江地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8% |
沿江地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9% |
沿江地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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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力推进沿江地区生态防护林建设,到2020年,沿江地区林木覆盖率达到24% |
|
加大沿江地区造林力度,提高林木覆盖率 |
加大沿江地区造林力度,提高林木覆盖率 |
加大沿江地区造林力度,提高林木覆盖率 |
加大沿江地区造林力度,沿江地区林木覆盖率达到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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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苏北苏中地区 |
形成一条海岸保护廊道 |
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到2020年,全省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25%。建设连云港海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吕四渔场小黄鱼银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海洋类保护区,到2020年,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比例达到11%。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合理配置围垦区内生态、农业、建设用地比例,尽量做到生态用地集中连片。全面划定大陆自然岸线功能,严格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
|
制定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规划及配套制度 |
建设连云港海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吕四渔场小黄鱼银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海洋类保护区 |
规范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加强监管考核 |
规范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加强监管考核 |
15 |
开展大浦河、排淡河、新沂河、五灌河等重污染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 |
|
制定重污染入海河流整治方案,启动整治工作 |
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
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
达到整治目标,入海河流消除劣Ⅴ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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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苏北苏中地区 |
打造两条清水输送廊道 |
以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为主体,构建通榆河清水廊道和江淮生态大走廊。深入推进苏北苏中地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加快盐城市新饮用水源地及饮水工程建设。研究推进通榆河沿线水系布局改造工程。推动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步实施,加强县以上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和管理。到2020年,市、县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 |
|
持续推进区域供水 |
完成盐城新饮用水源地及饮水工程建设,投入运行 |
持续推进区域供水,研究通榆河沿线水系布局改造工程 |
市、县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深度处理 |
17 |
苏北苏中地区 |
建设三条生态安全输水河道 |
以疏通水系、清淤拓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新通扬运河-泰东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黄河故道)、新沂河(沭新河-善后河-蔷薇河)等沿线地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把三河沿线打造成防洪排涝、安全供水、尾水导流与生态涵养并重的生态安全廊道 |
|
持续推进相关水系疏通、清淤拓浚,合理安排水资源调度,确保生态用水需求 |
持续推进相关水系疏通、清淤拓浚,合理安排水资源调度,确保生态用水需求 |
持续推进相关水系疏通、清淤拓浚,合理安排水资源调度,确保生态用水需求 |
持续推进相关水系疏通、清淤拓浚,合理安排水资源调度,确保生态用水需求 |
18 |
苏北苏中地区 |
保护三大水质良好湖泊 |
对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白马湖等湖泊,突出“一湖一策”,实施综合整治工程 |
|
继续实施白马湖整治工程 |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推进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等湖泊整治工程 |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推进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等湖泊整治工程 |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推进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等湖泊整治工程 |
19 |
生态保护引领区 |
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试点 |
坚持保护为主,优化整体生态保护与建设格局,实施山水林田湖整体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深入实施转型升级工程,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落后产能,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统筹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
|
出台指导意见;启动宜兴市、武进区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动态优化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工作体系,指导相关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前期工作 |
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生态优先的差异化考核,加快产业转型,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
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生态优先的差异化考核,加快产业转型,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
创建地区整体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业体系 |
20 |
生态保护特区 |
建立生态保护特区 |
将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土地使用管理权限整体划入生态保护特区。生态保护特区由省政府委托盐城、宿迁市政府管理,组建生态保护特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独立核算。对现有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排查评估、清理规范,不断强化生态修复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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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指导意见;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配套支持政策;盐城、宿迁市政府完成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及管理机构组建,全面排查区内现有开发建设项目 |
持续推进生态修复治理,规范管理现有开发建设项目,完成违法违规项目集中整治 |
持续推进生态修复治理,规范管理现有开发建设项目,加强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推进共建共享 |
持续推进生态修复治理,规范管理现有开发建设项目,加强科学研究及宣传教育,推进共建共享 |
江苏省提升生态保护水平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2017年工作计划
根据《“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制定2017年工作计划。
一、推进太湖生态保护圈建设
编制环太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方案,推进环太湖绿色生态廊道(一期)建设。开展湖泊岸线调查,编制环湖岸线及河口整治方案。实施太湖上游环湖1-2公里范围内、主要入湖河流河口的湖滨湿地和生态防护林建设修复,严格保护流域内湿地类生态红线区域,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7%。研究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考核评估办法,推进以水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为目标的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禁养区划定技术要求,修改和完善太湖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
二、加强长江生态安全带建设
排查长江及洲岛岸线保护区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岸线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已建项目,启动清理工作。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排查,形成整治方案,取缔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全面排查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排污口,对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完成现有应急水源地评估工作,编制完成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预案。制定全省生态红线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督管理。启动南京和镇江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启东长江口(北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核查,开展江豚迁地保护选址工作。加强江滩及通江河流、湖泊等重要湿地保护,沿江地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7%。实施沿江地区生态防护林建设。
三、强化苏北苏中生态保护网建设
制定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规划及配套制度,加强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制定大浦河、排淡河、新沂河、五灌河等重污染入海河流整治方案,启动整治工作。深入推进苏北苏中地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区域供水。持续推进新通扬运河-泰东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黄河故道)、新沂河(沭新河-善后河-蔷薇河)等沿线地区相关水系疏通、清淤拓浚,合理安排水资源调度,确保生态用水需求。继续实施白马湖整治工程。
四、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试点
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相关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宜兴市、武进区完成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方案编制,明确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启动建设工作。动态优化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工作体系,指导相关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前期工作。
五、启动生态保护特区建设
开展生态保护特区建设相关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生态保护特区配套支持政策。盐城、宿迁市政府完成生态保护特区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及管理机构组建,全面排查区内现有开发建设项目。
江苏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快形成有利于我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30号)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有关要求,坚持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激励和约束双管齐下,试点先行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深化环境经济政策改革,推动全社会形成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和环保自觉意识,加快建立“谁保护、谁受益”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全面执行到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更加完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日趋显现;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严格执行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倒逼企事业单位绿色转型的机制初步建立;实施绿色金融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打造政府环保投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各设区市、县(市)根据辖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总量向省财政缴纳费用。省财政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向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返还资金和结余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具体措施:
1.出台《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
2.制订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
3.制订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奖励及使用的实施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
4.组织实施财政政策和开展考核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
(二)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逐步开展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
具体措施:
1.制订《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制度保障。(省环保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
2.制订《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保厅)
3.组织实施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工作,并进入常态化管理。(省环保厅)
4.制定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取得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环保厅)
5.建设省级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推动排污权交易常态化。(省环保厅)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继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支持生态保护特区和生态保护引领区发展,引导设区市、县(市)域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增加补偿断面,提高水环境区域补偿标准。
具体措施:
1.制定生态保护特区、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转移支付支持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
2.整合现有各类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生态保护特区、生态保护引领区开展生态治理、修复与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
3.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和推动设区市、县(市)域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
4.完善《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调整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标准,严格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政策。(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
(四)严格落实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展总氮、总磷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具体措施:
1.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和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污水处理费,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省环保厅会同省物价局、电力公司、水利厅、住建厅)
2.组织排污收费稽查,做到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省环保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
3.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对太湖流域征收总磷总氮排污费。(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厅、财政厅)
(五)推进绿色金融政策。动员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具体措施:
1.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产品,研究制定适合绿色信贷发展的评价和考核体系。(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2.建立绿色金融征信体系,将分散于各部门的循环经济企业名单、节能环保企业名单、企业环评情况、环保处罚情况等信息纳入统一的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3.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增强服务生态环保项目和企业的能力。(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4.加大对绿色企业上市辅导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推动已上市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和并购重组。(省金融办会同江苏证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5.出台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省金融办会同江苏保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6.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在全省推广。(省金融办会同江苏保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六)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打造政府环保投融资平台,更好地吸纳各类人才、技术和资本加入,加快推动全省环保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具体措施:
1.研究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改委)
2.研究建立省环保项目储备库,为环保基金提供项目储备。(省环保厅)
3.研究设立政府环保投融资平台。(省环保厅)
4.吸纳各类人才、技术和资本加入,加快推动全省环保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密切关注政策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落实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及时将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向牵头部门报告。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向社会宣传普及环境经济政策,引导社会正确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转变环境资源可以无偿、无限使用的错误观念。对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绿色企业进行大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
江苏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具体措施 |
分年度工作计划 |
责任部门 |
参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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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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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
各设区市、县(市)根据辖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总量向省财政缴纳费用。省财政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向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返还资金和结余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
1、出台《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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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
省环保厅 |
2、制订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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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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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订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奖励及使用的实施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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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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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实施财政政策和开展考核工作 |
√ |
√ |
√ |
√ |
省财政厅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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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
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逐步开展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 |
1、制订《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制度保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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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
省物价局、财政厅 |
2、制订《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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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
省财政厅、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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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实施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工作,并进入常态化管理 |
√ |
√ |
√ |
√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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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取得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 |
√ |
√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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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省级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推动排污权交易常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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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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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
省级财政继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支持生态保护特区和生态保护引领区发展,引导设区市、县(市)域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增加补偿断面,提高水环境区域补偿标准 |
1、制定生态保护特区、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转移支付支持政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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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
省环保厅 |
2、整合现有各类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生态保护特区、生态保护引领区开展生态治理、修复与建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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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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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和推动设区市、县(市)域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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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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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调整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标准,严格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政策 |
√ |
√ |
√ |
√ |
省环保厅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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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严格落实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 |
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展总氮、总磷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
1、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和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污水处理费,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
√ |
√ |
√ |
√ |
省环保厅 |
省物价局、电力公司、水利厅、住建厅 |
2、组织排污收费稽查,做到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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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
省物价局、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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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对太湖流域征收总磷总氮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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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
省环保厅、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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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进绿色金融政策 |
动员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融资支持 |
1、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产品,研究制定适合绿色信贷发展的评价和考核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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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办 |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
2、建立绿色金融征信体系,将分散于各部门的循环经济企业名单、节能环保企业名单、企业环评情况、环保处罚情况等信息纳入统一的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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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办 |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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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增强服务生态环保项目和企业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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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办 |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
4、加大对绿色企业上市辅导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推动已上市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和并购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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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办 |
江苏证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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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5、出台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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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办 |
江苏保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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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向全省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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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金融办 |
江苏保监局、省环保厅、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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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 |
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打造政府环保投融资平台,更好地吸纳各类人才、技术和资本加入,加快推动全省环保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
1、研究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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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
省财政厅、发改委 |
2、研究建立省环保项目储备库,为环保基金提供项目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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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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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设立政府环保投融资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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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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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吸纳各类人才、技术和资本加入,加快推动全省环保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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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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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工作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和《江苏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实施方案》,现制定2017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建成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体系并组织实施;建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进入常态化管理;严格执行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水环境区域补偿政策更加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形成生态保护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1.制订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2.制订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奖励及使用的实施办法。
3.组织实施财政政策和开展考核工作。
(二)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1.制订《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制度保障。
2.制订《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
3.组织实施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工作,并进入常态化管理。
4.制定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取得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1.制定生态保护特区、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转移支付支持政策。
2.整合现有各类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生态保护特区、生态保护引领区开展生态治理、修复与建设。
3.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和推动设区市、县(市)域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
4.组织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政策。
(四)严格落实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
1.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和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污水处理费,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2.组织排污收费稽查,做到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3.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对太湖流域征收总磷总氮排污费。
(五)推进绿色金融政策。
1.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产品,研究制定适合绿色信贷发展的评价和考核体系。
2.加大对绿色企业上市辅导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推动已上市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和并购重组。
3.出台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
(六)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
1.研究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2.研究建立省环保项目储备库,为环保基金提供项目储备。
江苏省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十三次党代会要求,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的环境监管执法理念,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法制化水平。
1.完善地方立法。加快完善地方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加快制(修)订《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加快制(修)订排污许可、土壤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省人大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环保厅)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加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检测鉴定工作,规范检测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培育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增强全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能力。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公安、环保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污、阻扰环境监管检查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3.实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完善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创建国家级信用示范行业(2017年完成)。开展区域环评信用评价试点(2019年完成),制定环评机构及注册环评工程师、环评审核专家、社会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危废经营处置单位等第三方社会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办法(2017年完成)。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进运用信用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办法,建立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以及“黑名单”制度,建立多部门环保信用联动激励与惩戒机制(2017年完成)。推行环保信用与差别化水价、电价相挂钩的收费政策(2017年完成)。探索建立绿色金融和财税激励机制,环保部门与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共同深化绿色信贷政策,推行差别化信贷政策(2018年完成)。(责任部门:省信用办、省银监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厅)
(二)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1.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按照“全覆盖、全联网、全使用”的要求,加快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联网工作,加快配备移动执法现场端,逐步实现人员全覆盖。同时,加强应用和管理,确保数据及时稳定上传,做到现场GPS定位、现场制作笔录、实时上传执法信息和人员点位数据。从2017年起所有现场执法和调查取证均通过移动执法系统进行。(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2.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在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稳定运行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升级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高在线数据分析的广度和深度,重点突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参数和状态全过程监控、数据动态分析等核心技术,通过信息化手段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性、准确度的自动分析甄别,实现对现场端参数变动的实时响应和异常报警,精准定位自动监控运行管理问题企业,为环境执法监管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3.创新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三)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科学化水平。
1.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配套制度,抓紧制定工作考评办法(2017年完成),进一步细化网格化监管工作流程,明确监管职责等。强化督查考核,定期对各级网格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责任部门:省编办、省环保厅)
2.加快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制定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配套管理规定(2017年制订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相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与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收费、环境税等制度的对接,推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衔接,形成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监管体系平台。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通过对点源排污权的核定、授权、变更、注销等手段,实现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因子的精准减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3.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环境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优化细化执法流程,推行“阳光执法”,努力营造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执法氛围。(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4.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加快制订《江苏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和《江苏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则》,明确督察对象与组织形式,细化督察内容及程序要求。成立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名义开展督察工作。从2017年开始,每2年左右对各设区市督察一遍,督察主要针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县(市、区)党委、政府(包括重点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主要督察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责任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四)提高环境执法舆论监督的常态化水平。
1.定期公开典型违法案件。定期选取环境违法案件,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在江苏卫视、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江苏环保官网、官方微博等媒体公开查处过程、查处结果,并结合专家点评,以案说法。(责任部门:省“263”专项行动办公室,省环保厅)
2.按月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月公开各地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每月组织一次集中采访,邀请媒体深入基层,宣传报道环境执法中的先进典型和好的做法经验,曝光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3.每季召开环境执法发布会。以省政府或者环保厅的名义,每季度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主流媒体参加,重点发布环境执法有关情况。(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4.年底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年底,公布典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扩大执法效果,形成震慑作用。(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环境执法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本地区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开展督查督办,确保工作方案落地见效。同时,各地要不定期研究环境执法工作,协调解决影响环境执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自觉守法。(责任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环境监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城市管理改革方案和河长制实施意见,进一步理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增强工作合力。(责任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有关部门)
(三)强化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县机关精简人员重点充实环保一线执法力量,配足调查取证装备,保留必需的基层环境执法用车,统一佩戴环保执法队伍标识、穿着执法制服。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遥感监测、核与辐射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等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水平。加强人员培训交流,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责任部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四)强化奖惩措施。对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插手生态环境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要根据《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环境监管不履职、监管不作为行为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大力宣扬一批“扎根基层、业务精湛、敢于碰硬”的执法先进典型,每年评选全省环保忠诚卫士,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队伍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责任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厅)
江苏省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切实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根据《江苏省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实施方案》,制定2017年度工作计划如下:
一、启动《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将相关项目列入2018-2022年五年立法规划。
二、出台《关于加强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认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认定程序。
三、实施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完善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创建国家级信用示范行业,制定环评机构及注册环评工程师、环评审核专家、社会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危废经营处置单位等第三方社会机构的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四、完善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进运用信用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办法,建立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以及“黑名单”制度,建立多部门环保信用联动激励与惩戒机制。推行环保信用与差别化水价、电价相挂钩的收费政策。
五、按照“全覆盖、全联网、全使用”的要求,加快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联网工作,加快配备移动执法现场端,逐步实现人员全覆盖。从2017年起所有现场执法和调查取证均通过移动执法系统进行。
六、督促各地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配套制度,制定工作考评办法,配足监管人员,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监管职责。
七、制定火电、造纸和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配套管理规定。
八、出台《江苏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制定《江苏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则》,对6个设区市开展督察。
九、定期选取环境违法案件,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并结合专家点评,以案说法。每月公开各地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发布环境执法有关情况。年底,公布典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扩大执法效果,形成震慑作用。
十、会同公安、海事、住建等部门,开展固体废物跨界转移处置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固体废物非法跨界倾倒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有效遏制倾倒事件多发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