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底线】
涉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罚惩戒】
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提醒】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为了依法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国家建立了集会、游行、示威管理制度。1989年10月31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使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可依。为了有效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同时限制滥用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应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予以制裁。按照法律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依法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且须按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如果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就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达到犯罪的程度就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能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包括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负责人”是指依法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确定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责人以外的策划、组织、指挥集会、游行、示威的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会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三种方式:一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二是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许可而举行的也是非法。三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是指对于违反许可规定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拒不服从命令仍进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混乱,致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造成交通瘫痪;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
--摘自书目《廉政提醒:公职人员不能越过的100条行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