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今天是:2025年 6月 8日     
【学习时刻】公职人员不能越过的100条行为底线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发布日期:2024-10-31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廉政提醒:

政治方面的行为底线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法律底线】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刑罚惩戒】

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廉政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近年来,又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相勾结,提供非法资助,活动更加频繁,企图渗透、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一些境内组织或个人,明知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资助也予以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实物、金钱、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帮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里的“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而给予资助,不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