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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刻】公职人员不能越过的100条行为底线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发布日期:2025-03-03 | 发布人:admin | 字体:    

政提醒:

政治方面的行为底线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法律底线】

涉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应当立案追究。

【刑罚惩戒】

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廉政提醒】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党员干部尤其应当保守秘密,绝不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否则可能构成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伙同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危害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里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地区)的非间谍(特务)性质的机构、组织、人员,如境外国家(地区)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机构、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持有或知悉国家秘密的人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属国家秘密。“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