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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刻】公职人员不能越过的100条行为底线之资敌
发布日期:2025-10-01 | 发布人:纪检监察室 | 字体:    

资敌

【法律底线】

嫌疑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应当立案追究。

【刑罚惩戒】

犯资敌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资敌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资敌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廉政提醒】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侵害的是国家政权的安全和战时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管理制度。凡实施了资敌行为,不论其资敌装备物资是否已为敌人取得,均构成犯罪。资敌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明知是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而向敌人提供。资敌罪客观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这里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这里的“敌人”是指国内外带有军事性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武装力量,敌人包括国内敌人和国外敌人。“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外供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资,如油料、药品、建材、器材、被装、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