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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刻】公职人员不能越过的100条行为底线之破坏选举
发布日期:2026-03-01 | 发布人:纪检监察室 | 字体:    

组织人事方面的行为底线

 

破坏选举

【法律底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罚惩戒】

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廉政提醒】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法定的基本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标志。为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建立了专门的选举制度,以实现对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但是,实践中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也会发生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破坏选举罪。

能犯破坏选举罪的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有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选举工作人员能犯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客观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正常进行。“妨害公民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利用各种手段使得选民和代表不能按自己意志自由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如不准公民参加选举活动;逼迫、诱使选民或代表不选举某人或选举某人等。

破坏选举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如果是在选举开始以前或者结束以后以及是在选举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外的选举,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选举,各级党组织及其他民主党派的选举,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选举等,均不是破坏选举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补选的一切活动过程。破坏选举的方式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等;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

(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

(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

(5)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

(6)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

(7)其他手段,即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